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 > 期末考试 > 期末考试 > 2.4 民法的法源
第四节我们来谈一下民法的法源
《民法总则》第10条对民法的
法源顺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 应当依照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习惯
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第10条
实际上确立了一个
两个位阶的民法法源顺序
有法律依法律
没法律依照习惯
但是习惯呢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
大家要特别注意
第10条规定的前提是处理民事纠纷
因此习惯的适用只是在
处理民事纠纷没有法律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体系
首先
我们要确立实质意义上
民法之间法律适用的顺序规则
也就是所谓的特别法优先规则
这规定在《民法总则》第11条
该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这既适用于民法总则
也适用于整个民法典
也就是说
民法是一般法
那么其他的法律
相对于民法来讲
都是特别法
因此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中国民法的法源
其实包括如下的九个方面
首先是宪法
但宪法不能直接作为法源进行引用
宪法只能对民法适用过程中的合宪性解释
进行一个限制
由于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所以首先应该适用其他法律中的特别民事规范
然后适用民事基本法律
在我国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因此第三顺位
适用民事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进行的解释
因此司法解释中的民事规范
应该紧接着民事法律解释适用
第五顺位应该是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然后是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
按照民法法源的规定
没有法律的情况下
可以适用民事习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年来颁布了指导性案例
这也是我国的民法法源
需要说明一下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在中国民法上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该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我国立法机关较少做出民事法律解释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民事法律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2014年的11月1日
做出了一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该解释的核心内容是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第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第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
而选取扶养人的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的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
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大家注意到了
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但往往是涉及更加细致的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发布了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该规定第7条谈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这开启了中国的判例法的先河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的指导性案例
此后的每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都会分批地发布指导性案例
这对我国的司法实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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