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 > 期末考试 > 期末考试 > 15.5 表见代理
第五节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所谓表见代理
是指被代理人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
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并基于这种信赖
与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法律行为的代理
表见代理承认代理的外表授权
保护善意交易的相对人的利益
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
因此具有重大的实务意义《民法总则》第172条
对表见代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也确立了其构成要件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即无权代理
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里实际上包括四个要点
第一
代理人是没有代理权的
他可能是狭义意义上的没有代理权
也可能是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
还可能是曾经有代理权
但现在代理权终止
第二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
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我们称为权力外观
第三
相对人与行为人成立了法律行为
第四
相对人善意而且没有过失
表见代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发生呢
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
被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
直接或者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
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
可是尽管有这样的表示
但事实上他并没有对该他人进行过授权
而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
与该他人实施交易行为
第二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
无效
或者被撤销
但是并没有收回代理证书
而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
与行为人进行了交易
第三
代理关系终止后
被代理人未必采取必要的才是
来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
并且收回代理人持有代理证书
而造成了第三人不知道代理关系已经终止
仍然与代理人进行交易
第四
行为人的外观表象足以使第三人认为
其是有代理权的
因而与其进行交易
这四种情况就是常见的
表见代理发生的原因
就上面谈到的
表见代理的权利外观的考虑因素
我们可以总结一下
主要包括
第一
交易发生的特定场所
第二
与本人的关系
第三
从事的行为是否与职责相关
第四
本人的态度和行为
第五
相对人宣称其有代理权的根据
比如说代理证书
印章
介绍信
空白的合同书等等
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看是否具有权利外观的效果
如果构成本案代理
将出现属下的法律后果
第一
表见代理将发生有效代理的效力
第二
表见代理人将产生赔偿义务
第三
表见代理不能是法官以职权做出
而必须由相对人提
第四
善意相对人主张撤销时
被代理人不得主张追认
我们再来看一下职务代表行为
《民法总则》第170条规定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人员
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的职权范围的限制
是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
大家还记得我前面讲到
代理和代表的差别这里就是在谈
职务代表
而不是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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