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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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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三节我们来谈一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

如果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行为

那么我们是视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

我们还要特别注意

要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并不是必然就会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还须具备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要区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要件

我们要在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种类中

予以详细的讲述

在这里我们主要谈一下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学说上认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个是必须有当事人

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人的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可能要求有单方当事人

或者多方当事人

或者特定的当事人作出的决议

第二民事法律行为

是对一定的民事利益的处分

而这种民事利益往往是

投射在某种客观的标的上

所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

还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

其核心是意思表示

所以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意思表示

而且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

我们再来看一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

而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

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效力

在本门课程的前几章我们已经谈到了

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

变更或者终止的问题

那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到底有哪些呢

我们的《民法总则》在第143条

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 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 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这里我有两点要强调

第一

《民法总则》第143条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特别规定了意思表示要真实

那么就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意思表示不真实

主要包括意思表示不一致

和意思表示不自由

后面我们还会详细的展开

第二《民法总则》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特别规定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作为一种有效性要件

还要求不违背公序良俗

我们还记得公序良俗

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从法理上看

民事基本原则

不能直接适用于处理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由于我们的《民法总则》

第143条在第3项明确地

将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

民事法律有效的行为有效性要件

这使得我们的公序良俗规则

实际上已经被规则化了

这一问题我们要特别注意

未来司法实践中

可能会运用该规定

对案件做出直接的裁判

这对公序良俗所本身蕴含含义的确定性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再来看一下民事法律行为

成立和生效的时间

我们已经谈到了

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阶段

那么《民法总则》第136条

在第1款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在这里可以看到

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成立即生效

但是也许是基于法律规定

也许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二者效力是类似的

都可以使得民事法律成立时

不当然即时生效

而将生效时间延后

第2款规定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

或者未经对方同意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这也就是说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并且生效

则具有较长的拘束力

必须是基于法律规定

或者对方同意

否则都不能擅自地变更或者解除

这样对双方当事人

才有可预期的拘束力

根据上述规定

我们可以对民事法律成立和生效的时间

做出如下的分类

第一种类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是处于同一时间的

实际上在一般情况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都是同时发生的

比如依法成立的合同

由于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

实际上都是即时生效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并非同一时间呢

主要是如下的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

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登记才生效的

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

一定要经过这个法定的登记程序

才能够发生法律的效力

这是法律对于民事法律行为

生效时间的一种法定性控制

第二 前面已经谈到了

当事人可以约定

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时候生效

也可以约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

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的

这个时候才能够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这实际上将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

置于双方当事人约定之下

赋予其拘束力

第三 也是很特别的

就是附生效条件

和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所附条件成就

或者所附期限到来时

该民事法律行为才能够生效

这个时候呢

在这种情况下

其成立和生效也并非同一时间

所以我们看到

民法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并且赋予了成立

不及时生效的这种可能性

实际上给了法律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以调整生效时间

更大的立法和约定的空间

这是一种立法技术的表现

民法总则课程列表:

第一单元 民法绪论

-1.1 绪论1

-1.2 绪论2

-1.3 绪论3

-第一单元测试

第二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的概念

-2.2 民法的调整对象

-2.3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2.4 民法的法源

-2.5 民法的适用

-第二单元测试

第三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3.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3.2 平等原则

-3.3 意思自治原则

-3.4 公平原则

-3.5 诚实信用原则

-3.6 公序良俗原则

-3.7 绿色原则

-第三单元测试

第四单元 民事法律关系

-4.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4.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3 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

-第四单元测试

第五单元 民事权利概述

-5.1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5.2 民事权利按照内容分类

-5.3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第五单元测试

第六单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6.1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6.2 民事权利的行使

-6.3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六单元测试

第七单元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7.1 民事义务

-7.2 民事责任

-7.3 民事责任的类型

-第七单元测试

第八单元 自然人

-8.1 自然人概述

-8.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8.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4 监护

-8.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8.6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户”)

-第八单元测试

第九单元 法人

-9.1 法人的一般规定

-9.2 营利法人

-9.3 非营利法人

-9.4 特别法人

-第九单元测试

第十单元 非法人组织

-10.1 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

-10.2 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型

-第十单元测试

第十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1.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1.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一单元测试

第十二单元 意思表示

-12.1 意思表示概述

-12.2 意思表示的解释

-12.3 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十二单元测试

第十三单元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13.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3.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3.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3.4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单元测试

第十四单元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4.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4.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四单元测试

第十五单元 代理

-15.1 代理概述

-15.2 代理的种类

-15.3 代理权的行使

-15.4 无权代理

-15.5 表见代理

-15.6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十五单元测试

第十六单元 期限

-16.1 期限概述

-16.2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第十六单元测试

第十七单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7.1 诉讼时效概述

-17.2 诉讼时效的效力

-17.3 诉讼时效的种类

-17.4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7.5 最长保护期

-17.6 除斥期间

-第十七单元测试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1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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