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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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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我们先来看一个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共同的制度

就是下落不明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

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

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就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

《民法总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41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

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

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我们先来看一下宣告失踪

所谓的宣告失踪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

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

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主体制度

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目的是

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自然人

下落不明的如下事实

第一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

及其应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

及时履行的非正常状态

第二维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尤其是维护失踪人的利益

第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我们会注意到宣告失踪这个制度

其实是在主要保护失踪人

同时也是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就宣告失踪的情形

《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有三个要点

第一必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必须由法院根据法定的程序

来宣告失踪

实务中对应的案由为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那么宣告失踪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

宣告失踪的财产效力

第一是设置财产代管人

《民法总则》第42条规定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

成年子女 父母或者其他

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

没有前款规定的人

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没有代管能力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这一规则对应的案由是

申请为失踪人财产

指定变更代管人

第二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民法总则》第43条规定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

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

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我们来看一下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民法总则》第44条规定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

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

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

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

及时地移交有关财产并且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我们再来谈一下宣告失踪的撤销

《民法总则》第45条规定

失踪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

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

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谈完宣告失踪

我们再来谈一下宣告死亡

所谓的宣告死亡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

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

一项民事主体制度

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在于

消除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

所造成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极不稳定状态

及时了结下落不明人与他人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主要体现在维护被宣告死亡人以外的其他人利益

大家注意 之前我们谈到了

宣告失踪这一制度的设置目的

主要是保护被宣告被失踪人的利益

而宣告死亡不一样

它主要是保护

被宣告死亡人以外人的其他利益

所以这两项制度还是有一定差别的

那么 什么样的情形可以宣告死亡呢

《民法总则》第46条规定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

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比如说像发生一起地震或泥石流的情况下

确定该自然人的确已被掩埋

而经过一段时间的抢救

已经不大可能有生还的希望了

这就属于该款规定的情况

就宣告死亡的日期

《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

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要特别注意的是宣告死亡

其实并不影响被宣告死亡者的法律行为效力

《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

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这个也比较好理解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

只是相对于利害关系人而言

他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但是若该自然人在事实上并没有死亡

他作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都不受到限制

因此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情形下

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实是不受到影响

我们再来看一下宣告死亡的撤销

《民法总则》第50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这里有三个要点

第一必须被宣告死亡人仍然生存

第二必须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第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宣告

值得探讨的是

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

《民法总则》在第51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

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其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

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后一种情形是这一次《民法总则》新的规定

体现出对被宣告死亡的配偶

主动申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情况

应该尊重其意愿

而婚姻登记机关也应接受这样的

书面申明并作保存登记

除了婚姻关系

宣告死亡及其撤销

也会对子女收养关系产生效力

《民法总则》第52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

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这样的规则能够比较好的平衡

被宣告死亡人被宣告死亡

而导致其子女被他人收养的情况下

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利益

除了人身关系

宣告死亡还会对财产产生巨大影响

我们来看一下宣告死亡撤销的财产效力

主要体现为返还财产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

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

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

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

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

除应当返还财产外

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2款就是所谓的

恶意宣告死亡侵权责任

如果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

应该怎么处理呢

这被我们称为宣告失踪

与宣告死亡请求的竞合

《民法总则》第47条规定

对同一自然人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

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也就是说

既符合宣告失踪也符合宣告死亡的申请条件

宣告死亡的申请优先

民法总则课程列表:

第一单元 民法绪论

-1.1 绪论1

-1.2 绪论2

-1.3 绪论3

-第一单元测试

第二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的概念

-2.2 民法的调整对象

-2.3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2.4 民法的法源

-2.5 民法的适用

-第二单元测试

第三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3.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3.2 平等原则

-3.3 意思自治原则

-3.4 公平原则

-3.5 诚实信用原则

-3.6 公序良俗原则

-3.7 绿色原则

-第三单元测试

第四单元 民事法律关系

-4.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4.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3 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

-第四单元测试

第五单元 民事权利概述

-5.1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5.2 民事权利按照内容分类

-5.3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第五单元测试

第六单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6.1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6.2 民事权利的行使

-6.3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六单元测试

第七单元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7.1 民事义务

-7.2 民事责任

-7.3 民事责任的类型

-第七单元测试

第八单元 自然人

-8.1 自然人概述

-8.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8.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4 监护

-8.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8.6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户”)

-第八单元测试

第九单元 法人

-9.1 法人的一般规定

-9.2 营利法人

-9.3 非营利法人

-9.4 特别法人

-第九单元测试

第十单元 非法人组织

-10.1 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

-10.2 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型

-第十单元测试

第十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1.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1.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一单元测试

第十二单元 意思表示

-12.1 意思表示概述

-12.2 意思表示的解释

-12.3 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十二单元测试

第十三单元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13.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3.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3.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3.4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单元测试

第十四单元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4.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4.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四单元测试

第十五单元 代理

-15.1 代理概述

-15.2 代理的种类

-15.3 代理权的行使

-15.4 无权代理

-15.5 表见代理

-15.6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十五单元测试

第十六单元 期限

-16.1 期限概述

-16.2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第十六单元测试

第十七单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7.1 诉讼时效概述

-17.2 诉讼时效的效力

-17.3 诉讼时效的种类

-17.4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7.5 最长保护期

-17.6 除斥期间

-第十七单元测试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8.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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