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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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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四节我们来谈一下

诉讼时效的终止和中断

所谓诉讼时效期间的终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

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因而暂时停止时效期间的计算

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事由消除后

时效期间再继续计算的

诉讼时效制度

而所谓的诉讼时效的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

进行中发生的法定事由

以前经过的期间归于消灭

自中断事由终止后

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就诉讼时效终止

《民法总则》在第194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因下列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终止

第一

不可抗力

第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丧失代理权

第三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

或者遗产管理人

第四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他人控制

第五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该条第二款规定

自终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的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大家要特别注意

诉讼时效的终止制度

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而发生的法律效果是

自终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再延六个月

即终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大家要特别注这两个六个月

的计算是不一样的

我们再来细致的剖析一下

诉讼时效终止的几个要件

第一个

是存在终止的法定事由

这一规则已经被《民法总则》

第194条所吸收

第二

终止的事由必须发生于特定期间

我国的《民法总则》要求终止的事由

必须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

这是因为终止的事由

如果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

那么权利人

其实还有足够的时间

来继续的行使权利

因此没有必要终止诉讼时效

第三

终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这一点刚才我已经谈到过了

《民法总则》第194条

第2款采用了延长计算方式

即终止时效的原因

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实际上这一效果比《民法通则》规定的

终止事由消除后

时效继续计算实际上还有一定的延长

我们再来看一下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总则》第195条

对诉讼时效的中断做出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

第二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四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就诉讼时效的中断有如下的要件

第一

必须有法定的事由

我们来看一下

提起诉讼以及

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有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规定

第12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或者口头起诉的

诉讼时效从提交诉讼状

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13条规定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一

申请仲裁

第二

申请支付令

第三

申请破产

申报破产债权

第四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

或者死亡

第五

申请诉权财产保全

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第六

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第八

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第九

其他与提起诉讼

具有同等诉讼实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按照该规定

第14条的规定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

以及其他依法有权

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

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15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

撤销案件

不起诉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

撤销案件

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的

诉讼时效从刑事裁判文书

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我们再来看一下当事人一方

提出要求这一要件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

第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

即相当于《民法总则》第195条

诉讼时效中断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一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

送交主张权利文书

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

或者虽然没有签字盖章

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

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第二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

或者数据电文的方式主张权利

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

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第三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第四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

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

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

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

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

对方当事人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

可以视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

或者被授权的主体

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

可以是自然人本人

同住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

或者被授权的主体

第三个要件

义务人同意履行

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规定

第16条

义务人做出了分期履行

部分履行

提供担保

请求延期履行

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的

承诺或者行为的

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

即相当于《民法总则》第195条

诉讼时效中断所规定的

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好除了上述要件

还应该包括中断的事由

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

进行之中

如果诉讼时效已经完成

即使发生中断事由也不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而中断事由消除后

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重新计算

民法总则课程列表:

第一单元 民法绪论

-1.1 绪论1

-1.2 绪论2

-1.3 绪论3

-第一单元测试

第二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的概念

-2.2 民法的调整对象

-2.3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2.4 民法的法源

-2.5 民法的适用

-第二单元测试

第三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3.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3.2 平等原则

-3.3 意思自治原则

-3.4 公平原则

-3.5 诚实信用原则

-3.6 公序良俗原则

-3.7 绿色原则

-第三单元测试

第四单元 民事法律关系

-4.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4.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3 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

-第四单元测试

第五单元 民事权利概述

-5.1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5.2 民事权利按照内容分类

-5.3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第五单元测试

第六单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6.1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6.2 民事权利的行使

-6.3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六单元测试

第七单元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7.1 民事义务

-7.2 民事责任

-7.3 民事责任的类型

-第七单元测试

第八单元 自然人

-8.1 自然人概述

-8.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8.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4 监护

-8.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8.6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户”)

-第八单元测试

第九单元 法人

-9.1 法人的一般规定

-9.2 营利法人

-9.3 非营利法人

-9.4 特别法人

-第九单元测试

第十单元 非法人组织

-10.1 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

-10.2 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型

-第十单元测试

第十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1.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1.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一单元测试

第十二单元 意思表示

-12.1 意思表示概述

-12.2 意思表示的解释

-12.3 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十二单元测试

第十三单元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13.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3.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3.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3.4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单元测试

第十四单元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4.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4.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四单元测试

第十五单元 代理

-15.1 代理概述

-15.2 代理的种类

-15.3 代理权的行使

-15.4 无权代理

-15.5 表见代理

-15.6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十五单元测试

第十六单元 期限

-16.1 期限概述

-16.2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第十六单元测试

第十七单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7.1 诉讼时效概述

-17.2 诉讼时效的效力

-17.3 诉讼时效的种类

-17.4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7.5 最长保护期

-17.6 除斥期间

-第十七单元测试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17.4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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