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 > 期末考试 > 期末考试 > 14.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我们来谈一下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
附有一定的期限
并把该期限的到来
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
或者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为什么要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呢
这是因为可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发生法律效力或者终止法律效力的时间
这样就使民事法律行为
能够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有计划的进行
这样在特定的情况下
就可以充分地满足
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多种需求了
就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附期限的种类
《民法总则》在第160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
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好 我们的具体地来看一下
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所谓生效期限学术上
又称为延缓期限
或者简称始期
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
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
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要等待期限的到来
而期限到来后民事法律行为
所约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就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人开始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而债务人在此时
才开始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反过来我们再来看一下终止期限
所谓终止期限又称解除期限
或者简称终期
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
约定的期限到来时
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约定的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
进行消灭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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