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 > 期末考试 > 期末考试 > 3.4 公平原则
第四节我们来谈一下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规定在《民法总则》第6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的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应当依据社会所公认的
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
主要是对在民事活动中
处于优势地位的民事主体提出的要求
第二立法对民法社会的人身利益
财产利益进行分配的时候
必须以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作为基础
来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基本利益的均衡
第三司法机关行使裁判权的时候
应当体现社会公平的需要
我们再来看一下公平原则的具体含义
公平原则至少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
是民事利益分配关系的均衡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
依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公平原则主要是对民事活动目的性的评价标准
第四公平原则是法官适用
民法应当遵循的重要理念
公平原则运用的前提
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公平原则的具体运作
必须以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作为基础和前提
第二如果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均衡
是自主自愿的产物 那么就不能认为违反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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