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 > 期末考试 > 期末考试 > 7.1 民事义务
第六章 我们来谈一下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分为三节
第一节是民事义务
第二节是民事责任
第三节是民事责任的类型
第一节民事义务
我们首先来谈一下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
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
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拘束
通常是与权利相对应的
我们来看一下民事义务的主要类型
第一种分类是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
而非当事人约定产生的义务
物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是以法定义务为主
所谓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合同关系是以约定义务为主的
第二类是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所谓积极义务 又称作为义务
是指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所谓消极义务 又称不作为义务
是指义务人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第三类是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所谓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不得将义务转由他人履行的义务
所谓非专属义务
是指义务人可以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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