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 > 期末考试 > 期末考试 > 14.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好 我们来讲一下第13章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3章分为两节
第一节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们先来谈一下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
或者终止
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
或者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在第158条
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我们会看到
《民法总则》第158条
规定了两类所附的条件
第一类是生效条件
第二类是解除条件
所谓生效条件也叫做延缓条件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
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第二类是解除条件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
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应当在所附条件成就时
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这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是否终止的条件
除了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的区分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还可划分为积极条件和积极条件
所谓积极条是指所附的条件
是以某种客观事实的出现
为其条件的内容
那么标准就是以
约定的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
以约定的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的不成就
反过来就是消极条件
所谓消极条件是指所附的条件
是以某种客观事实的不发生
为其条件的内容
法律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附的条件有一定的要求
第一 约定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第二 所确定的条件
必须是不确定的客观事实
第三 约定的条件
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第四 约定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这四个条件大家都要注意
对于什么叫做按其性质不得附条件
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 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能附条件
主要是结婚 收养
离婚 认领等身行为
这主要是因为为了维护公序良俗
而不能附条件
第二是基于交易安全的要求
如票据行为不能附条件
第三是基于法律秩序稳定的要求
抵消 解除 追认 撤销
等法定形成权所作为准法律行为
而不能附条件
好 我们来看一下附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一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正常的法律后果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
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应当遵守民事法律行为的约定
无论是前面谈到的生效条件
还是解除条件
都必须按照事实发生
或者不发生的客观规律
任其自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
由此来确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者解除
不得人为的加以干预
而非正常的法律后果
规定在《民法总则》的第159条
我们称之为恶意影响条件成就
或者不成就的法律后果
《民法总则》第159条规定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
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单元测试
-第二单元测试
-第三单元测试
-第四单元测试
-第五单元测试
-第六单元测试
-第七单元测试
-第八单元测试
-第九单元测试
-第十单元测试
-第十一单元测试
-第十二单元测试
-第十三单元测试
-第十四单元测试
-第十五单元测试
-第十六单元测试
-第十七单元测试
-期末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