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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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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二节

我们来谈一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什么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呢

无效法律行为

是指已经成立但是严重欠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自始 绝对 当然 确定的

不按照行为人设立 变更

中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在第156条规定了

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这表达出立法者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

一个限制的倾向

那么有哪些无效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呢

第一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

第二类是所谓的虚伪表示

第三类是违反法律法规

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类是恶意串通

损害他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好 我们分类来谈一下这四种类型

第一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在第144条规定

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个非常好理解

他既然没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就无效了

甚至连追认的可能性都没有

这不同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所实施的不符合其年龄 精神状况

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个类别前面已经提到过一下了

就是虚伪表示

《民法总则》第146条

对虚假的意思表示

以及背后的隐藏行为的效力做出了规定

第一款 行为人与相对人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我们注意到

由于第一款强调了行为人与相对人

因此它是双方的虚伪表示

而不包括前面我们谈到的

单方的虚伪表示

第二款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

所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这就是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过的

隐藏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

我们分别来谈一下

所谓虚伪表示

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进行同谋

而做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

我们要强调与前面谈到的

单方的虚伪表示不一样

虚伪表示是一种双方的行为

是双方进行串通的行为

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都不真实

而不是仅仅只有一方的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如果只有一方的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那么就是单方的虚伪表示

所以虚伪表示

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同谋

在主观上是一种共同的故意

因而在意思表示上是双方的不真实

因此是无效的

对于虚伪表示的效力规则

原则上是不生效

是不具有虚伪表示的行为

所应当发生的法律效力的

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这种虚伪表示原则上的不生效

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如果善意的第三人

接受该虚伪表示行为的后果

而实施虚伪表示的双方当事人

则应当承受其后果

这看起来也是对虚伪表示双方的一种

某种意义上的打引号的惩罚

好 在虚伪表示的背后

我们还能看到所谓的隐藏行为

隐藏行为是指行为人

将其争议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之中

比如说通过赠与的方式来逃避税收

那么对于隐藏行为的效力我们认为

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是无效的

至于隐藏在其中的

真实的意思表示行为是否有效呢

应当依照该行为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如果符合该种法律行为的规定

那么就是有效的

否则就是无效的

这也就是《民法总则》第146条

第二款后段说的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的意思

好 第三个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

是违反法律法规

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们还记得

在前面《民法总则》已经谈到了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有三个要件

其中第三是不能违反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且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那么为了强化该规则的效果

我们的《民法总则》在第153条

用两款做出了如下的规定

第一个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

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这一点我后面会谈到

第二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样我们一方面规定了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包括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

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我们又正面的进行了规定

这样就比较完善了

可是我们会注意到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

在后段做出一个特别奇怪的规定

该款的前段说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那么看起来就应该理解为

只要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那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无效的

可是这一款的后段又规定

该强制性规定

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这就让我们有点糊涂了

一方面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就无效

另外一方面又开了口子说

该强制性规定有可能不导致

该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这是因为我们在强制性规定中

要区分为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

还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

我们后面在《合同法》上会详细地谈

如果违反了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

并不当然的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而如果违反的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

该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合同无效

这个问题还是非常细致的

我们在民法分论中再去探讨

好 第四个类型是恶意串通

损害他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在第154条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种无疑串通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

是一种对权利的滥用

因此我们认为

也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课程列表:

第一单元 民法绪论

-1.1 绪论1

-1.2 绪论2

-1.3 绪论3

-第一单元测试

第二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的概念

-2.2 民法的调整对象

-2.3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2.4 民法的法源

-2.5 民法的适用

-第二单元测试

第三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3.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3.2 平等原则

-3.3 意思自治原则

-3.4 公平原则

-3.5 诚实信用原则

-3.6 公序良俗原则

-3.7 绿色原则

-第三单元测试

第四单元 民事法律关系

-4.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4.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3 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

-第四单元测试

第五单元 民事权利概述

-5.1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5.2 民事权利按照内容分类

-5.3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第五单元测试

第六单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6.1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6.2 民事权利的行使

-6.3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六单元测试

第七单元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7.1 民事义务

-7.2 民事责任

-7.3 民事责任的类型

-第七单元测试

第八单元 自然人

-8.1 自然人概述

-8.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8.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4 监护

-8.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8.6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户”)

-第八单元测试

第九单元 法人

-9.1 法人的一般规定

-9.2 营利法人

-9.3 非营利法人

-9.4 特别法人

-第九单元测试

第十单元 非法人组织

-10.1 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

-10.2 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型

-第十单元测试

第十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1.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1.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一单元测试

第十二单元 意思表示

-12.1 意思表示概述

-12.2 意思表示的解释

-12.3 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十二单元测试

第十三单元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13.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3.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3.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3.4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单元测试

第十四单元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4.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4.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四单元测试

第十五单元 代理

-15.1 代理概述

-15.2 代理的种类

-15.3 代理权的行使

-15.4 无权代理

-15.5 表见代理

-15.6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十五单元测试

第十六单元 期限

-16.1 期限概述

-16.2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第十六单元测试

第十七单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7.1 诉讼时效概述

-17.2 诉讼时效的效力

-17.3 诉讼时效的种类

-17.4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7.5 最长保护期

-17.6 除斥期间

-第十七单元测试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13.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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