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 >  期末考试 >  期末考试 >  9.1 法人的一般规定

返回《民法总则》慕课在线视频课程列表

9.1 法人的一般规定在线视频

返回《民法总则》慕课在线视频列表

9.1 法人的一般规定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八章我们来谈一下 法人

第八章分为四节

第一节 法人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一般规定

什么是法人呢

法人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人合组织和资合组织

法人有

独立的名义 独立的财产

独立的意思 独立的责任

法人为什么会产生呢

法人产生的根本·原因

法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市场经济的发展

对民事主体提出了资合性的要求

这种资合性的要求体现在

第一扩大规模

第二便利交易

第三限制责任

大家注意扩大规模和便利交易

都是方便法人的经营

而限制责任即有限责任制度

是为了规避法人的风险

只有利润是无限的

而责任是有限的

法人的制度才会获得发展

关于法人的本质

在历史上有多种学说

总的来讲是分为

法人否认说

法人拟制说

法人实在说

所谓的法人否认说

是从根本上否认法人的存在

比如说认为所谓的法人不过是

是具有一定目的的财产集合而已

而受益人主体说

说法人的存在

其实是为受益人存在

而没有其本身的主体

管理者说或者是管理者主体说

是说 虽然看起来是法人

其实法人只不过是管理者的壳子而已

法人拟制说承认法人的存在

但认为法人只不过是法律的一种拟制

而不是实际的存在

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真实的存在

而且是与自然人并行的存在

就法人实在说

又区分为

有机体说和

组织体说

所谓有机体说

是在自然科学早期发展过程中

社会科学借鉴自然科学

认为法人就好像是

社会意义上的有机体一样

这仍然是一种类似于

拟制说的法人实在说

那现在的法人理论

一般采纳组织体说

比如说我国的

《民法总则》第57条就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此我国的《民法总则》

实际上采纳的是

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

关于法人的分类

有不同的标准

首先是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公法人和私法人在区分上有如下的差别

第一产生的依据不同

公法人产生的依据是公法

私法人产生依据主要是私法

尤其是《商法》和其他民事法律

公法人和私法人的职责也不一样

公法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社会

而私法人的主要职责是进行民事活动

公法人和私法人对成员的约束也不一样

公法人的成员主要是公务员

适用《公务员法》

而私法人的成员实际上

与私法人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我们还要区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这也是传统民法对于法人的一般分类方式

所谓的社团法人 主要是强调

法人的人的集合性

我们称为人合性

即法人是人的集合

所谓财团法人我们强调资合性

即法人实际上是资产的集合

使用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分

在本质上 对法人的

人合与资合性进行区分是比较科学的

但是前面已经谈到过了

中国法上最终采纳的是

营利法人和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分

《民法总则》在第76条

对营利法人的概念与类型

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

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是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民法总则》在第87条

对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与类型进行了规定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

不向出资人

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等

关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我要特别强调 这里使用的营字

是经营的营

而不是输赢的嬴

使用经营的营的营利主要关注是

是否将取得的利润予以分配

而使用输赢的赢主要关注

该法人是否产生利润或者亏损

按照《民法总则》的分类即使是

非营利的法人一样地可能营利

只是说他不会分配所取得的利润

所以各位同学要注意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分

主要是利润是否分配

通过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分

实际上是为了实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主体构建

我们对于营利法人按照市场经济的方式

进行市场竞争进行淘汰

促进经济的发展

我们对于非营利的法人

则不适用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

国家该补贴该予以优惠就予以优惠

这样区分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才能有序地发展

不会出现规则的错位

我们再来谈一下法人的住所

与自然人一样

法人也有住所

《民法总则》第63条对法人的住所

进行了规定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那么法人如何成立呢

法人的成立

是指法人开始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第58条第1款规定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第2款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 住所 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3款规定设立法人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

依照其规定

这是设立法人的批准程序的规定

和自然人一样我们也关注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能力也包括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按照

《民法总则》第59条的规定

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我们再来看一下一种特殊情况的法人即

设立中的法人

是指法人从设立开始至法人成立之前

专门负责法人设立的组织体

这也是采用组织体说

《民法总则》在第75条

对设立法人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承受

进行了规定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

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

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法人也有自己的责任财产

以适用担保说的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实际上规定了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度

尽管 我国民法对于

法人采用法人实在说的组织体说

但是 由于法人毕竟不同于自然人

因此我们需要设置法人的

法定代表人

《民法总则》第61条

对法定代表人做出一般性的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

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由于我国民法对法人实在说的组织体说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62条规定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本条第2款的规则

有一定的特殊性

凡承担责任后

向有过错的法人代表人追偿

以法律的明文规定

或法人的章程的规定为限

这一规则在实务中的运用还有待观察

法人需要进行登记

首先是法人变更登记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实务中存在法人的信息登记错误的情况

那么这种情况下

交易的相对人

到底是否应该相信错误的登记呢

《民法总则》第65条规定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如果出现了错误的登记

法人的登记机关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明确

《民法总则》还规定了

登记机关法人信息的及时公示义务

《民法总则》第66条规定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

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这种及时公示的义务

也是登记机关应当注意的

与自然人不一样

法人还存在合并分立的情况

那么法人合并分立后

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怎么样的呢

《民法总则》第67条进行了规定

该条第一款规定法人合并的

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这个比较好理解

该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分立的

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样情况下

原则上法人分立的权利义务

由分立后的多个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外情况下

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法人的分立

做出特别的约定

法人还存在终止的情况

这类似于自然人的死亡

《民法总则》在第68条规定

有下列原因之一

并依法完成清算 注销登记的

法人终止

主要是三个方面

第一法人解散

第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与法人成立类似

法人终止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

还要依照其规定

还有一种情况法人因破产清算而终止

《民法总则》第73条规定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

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

法人终止

我们再来看一下

法人的解散和清算

《民法总则》第69条

对法人解散的原因进行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人解散

第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

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出现

第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第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登记证书 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被解散之后

有清算义务

《民法总则》第70条

对法人的清算义务进行了规定

该条第一款规定法人解散的

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

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

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

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实务中法人的清算义务的确定

是较为疑难的

这前面我们已经谈到了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

指导性案例来指导司法实务

那我们看一个指导性案例

来了解一下指导性案例是

如何指导司法实务的

与清算义务直接相关的是

指导案例第9号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

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

大家可以看到指导性案例的格式

首先是关键词 民事

代表领域

公司清算义务

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部分是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履行清算义务

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

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

免除清算义务

第三部分是该指导性案例的相关法律条文条

对指导案例第9来说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

法人的清算的如何适用法律呢

《民法总则》第71条规定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如果没有规定的

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这主要是因为法人的清算制度

主要是为营利法人设计的

法人清算结束的法律效果怎样呢

对此《民法总则》第72条有了明确的规定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

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

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来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3款规定清算结束

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

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清算结束时

法人终止

我们再来看一下法人的分支机构

《民法总则》在第74条

对法人的分支机构进行了规定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

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

不足以承担的

由法人承担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

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往往以自己独立的民意展开民事活动

但是商法都明确规定

责任由分支机构的法人承担

民法总则课程列表:

第一单元 民法绪论

-1.1 绪论1

-1.2 绪论2

-1.3 绪论3

-第一单元测试

第二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的概念

-2.2 民法的调整对象

-2.3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2.4 民法的法源

-2.5 民法的适用

-第二单元测试

第三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3.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3.2 平等原则

-3.3 意思自治原则

-3.4 公平原则

-3.5 诚实信用原则

-3.6 公序良俗原则

-3.7 绿色原则

-第三单元测试

第四单元 民事法律关系

-4.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4.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3 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

-第四单元测试

第五单元 民事权利概述

-5.1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5.2 民事权利按照内容分类

-5.3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第五单元测试

第六单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6.1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6.2 民事权利的行使

-6.3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六单元测试

第七单元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7.1 民事义务

-7.2 民事责任

-7.3 民事责任的类型

-第七单元测试

第八单元 自然人

-8.1 自然人概述

-8.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8.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4 监护

-8.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8.6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户”)

-第八单元测试

第九单元 法人

-9.1 法人的一般规定

-9.2 营利法人

-9.3 非营利法人

-9.4 特别法人

-第九单元测试

第十单元 非法人组织

-10.1 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

-10.2 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型

-第十单元测试

第十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1.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1.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一单元测试

第十二单元 意思表示

-12.1 意思表示概述

-12.2 意思表示的解释

-12.3 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十二单元测试

第十三单元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13.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3.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3.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3.4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单元测试

第十四单元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4.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4.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四单元测试

第十五单元 代理

-15.1 代理概述

-15.2 代理的种类

-15.3 代理权的行使

-15.4 无权代理

-15.5 表见代理

-15.6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十五单元测试

第十六单元 期限

-16.1 期限概述

-16.2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第十六单元测试

第十七单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7.1 诉讼时效概述

-17.2 诉讼时效的效力

-17.3 诉讼时效的种类

-17.4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7.5 最长保护期

-17.6 除斥期间

-第十七单元测试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9.1 法人的一般规定笔记与讨论

也许你还感兴趣的课程:

© 柠檬大学-慕课导航 课程版权归原始院校所有,
本网站仅通过互联网进行慕课课程索引,不提供在线课程学习和视频,请同学们点击报名到课程提供网站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