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 > 期末考试 > 期末考试 > 13.4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我们来谈一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法总则》在第155条
对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力做出了规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总则》进一步在第157条
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被撤销
或者不发生效力的后果进行了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被撤销
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
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所以我们会看到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实际上就是所谓的自始 当然
确定 永远 不发生效力 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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