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 > 期末考试 > 期末考试 > 8.1 自然人概述
第七章我们来谈一下自然人
这章分为六节
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我们简称为 两户
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
我们先来谈一下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 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
具有自然生命
而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
我们可以将自然人分为男人 女人
和其他染色体异常的人
要特别注意
的确在少数情况下存在
既不是XY也不是XX染色体的
染色体异常的人
我们可以将自然人分为中国人
港澳台同胞 外国人 和无国籍人
但他们都是自然人
我们可以将自然人
分为心理健康的人和精神病人
要注意民法上使用精神病
而不是神经病的概念
第四我们将自然人区分为
未成年人 成年人 老年人
自然人需要确定他的住所
《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
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我们再来看一下自然人的户籍
自然人的户籍是以户为单位
记载自然人姓名 籍贯 出生
住所 结婚 离婚 收养
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
户籍制度是国家通过户口登记和管理
确认自然人身份
保护自然人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颁布于1958年
根据该条例的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
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
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
除法令另有规定外
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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