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 > 期末考试 > 期末考试 > 17.2 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二节我们来谈一下诉讼时效的效力
在比较法上对于诉讼时效的效力
至少有三种典型的立法力
第一种我们称之为实体权利消灭主义
即诉讼时效的效力是直接消灭实体权本身
第二种我们叫做诉权消灭主义
在这种立法力下
诉讼时效完成后实体的权利本身虽然仍然存在
但是诉权归于消灭
实体权利因而就转为了自然权利
不过
义务人如果愿意自愿履行的话
权利人接受其履行
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第三种立法力也是较为常见的
是抗辩权发生主义
即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
义务人仅仅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而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和诉权均不消灭
就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
实际上我国现行法已经是采纳了
刚才我们谈到立法力中的第三种
即抗辩权发生主义
《民法总则》第192条
对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进行了明文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
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义务人同意履行的
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而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
也不得请求返还
要特别注意的是
我国的抗辩权发生主义采用严格的当事人主义
所以《民法总则》第193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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