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 > 期末考试 > 期末考试 > 8.6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户”)
第六节 我们再来看一下
两户 制度
就是我国特有的个体工商户
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我们回顾一下
个体工商户的定位变迁
在1987年制定的已经废止的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上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
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这是改革开放初期
我们国家法律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到了2011年我们新颁布了
《个体工商户条例》
该条例第二条规定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依照本条例规定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
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两相对比我们可以看到
个体工商户已经是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
非常重要的一种类型
它已经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简单的一个补充
而应该是未来
也将长期存在的一种经济类型
那么对于个体工商户
《民法总则》第54条规定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
经依法登记
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对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总则》第55条有原则上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
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就个体工商户
农村经营承包户
因为既可以是个人经营
也可以是家庭经营
这样就会出现
两户 的债务承担问题
这也是司法实务中的重大问题
《民法总则》第56条细致地规定了
两户 的债务承担规则
就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个人经营的
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
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
以家庭财产承担
这样的话呢
是否是以个人经营的取证责任
在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
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
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在取证责任上
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
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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