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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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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二节我们来谈一下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主要包括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也就是民事主体 是指法律所承认的能够

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注意在民法上我们将各种民事主体

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还是其他的民事主体

我们都叫作 人

这是法律的特定术语

每一个民事主体

我们都要确定他的资格

他的资格我们称为能力

能力包括三个方面

即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和民事责任能力

在中国法上民事主体的主要类别

包括如下 第一自然人

第二所谓的 两户也就是个体工商户

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法人包括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和特殊法人

第四非法人组织

第五是参与民事活动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在这里王老师想谈一下

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首先是国家 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

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参加民事活动

国家是以国库财产来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由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国家应当遵守民法的秩序 接受法律的约束

国家的民事权利同样的受到法律保护

而且国家在涉外民事关系中

享有特殊的国家豁免权

作为民事主体的国际组织

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

或者其他国际法主体

为了实现共同的政治经济目的

依据其缔结的条约或者其他正式法律文件

所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常设性的机构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第261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

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我们再来谈一下

社会组织被赋予人格

即成为民法上的人的条件

有三个方面

第一这个社会组织必须是具有独立性的

第二成立这样的社会组织

对于社会的不特定第三人是有益而无害的

对于社会的不特定第三人是有益而无害的

第三成立这样的社会组织

对其内部成员是利多而弊少的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

法律才会对社会组织赋予人格

刚才我们谈到了民事能力

民事能力 是民事主体依法具有的

参与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活动后果的一种资格

我们称为能力 包括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三个方面

民事权利能力

也叫作民事主体资格

即人格 是指作为民事主体

可以享受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拥有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也拥有民事权利

按照民法总则规定其它的非法人组织

也同样拥有民事权利

即所有的民事主体都拥有了享受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但民事行为能力并非人人皆有

所谓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取得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我们要注意

只要是民法上的人

都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并不是民法上的人都有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

判断标准主要是以年龄为主

同时也要考虑智力和精神状况

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资格

我国民法并没有明确地承认民事责任能力

主要是将民事能力责任制度

用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替代

不同的民事主体

具有不同的民事责任能力

因此 自然人有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两户 也就是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适用特殊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适用各自的特殊的

民事责任能力制度

我们还要谈的概念叫做住所

住所是民法特有的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

为什么要确定民事主体的住所呢

首先 住所制度将决定自然人的民事主体状态

比如说要申请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就需要到住所地进行提起

第二它将决定债务的清偿地

比如说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就是以住所为准的

第三它将决定民事主体的

一些身份事项的管辖地点

典型的婚姻登记 监护人指定

第四住所制度还将决定诉讼的

司法管辖法院和司法文书的送达地

另外住所还将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

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规则

因此住所地确立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再来看一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即民事利益 是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法律体现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按照不同的法律关系

有不同的民事利益 比如说

人格权关系就包括生命 身体

健康 姓名 肖像 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

而亲属关系则涉及到

因亲属关系而享有的一定身份利益

继承关系它的客体主要是遗产

人活着叫财产

死了就叫遗产

物权关系主要是物和作为物权客体的各种权利

而债权关系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即我们有个特定术语叫给付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按照它的发生顺序及其关系

应该表现为四个方面

分别是民事权益

民事权利的对立面民事义务

义务不履行民事责任

责任的分配过程中可能有分配的风险

所谓的民事权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核心

而民事义务是民事权利的对立面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

因此违反民事义务

要承担民事责任

可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不确定的因素

那么需要进行分配

这个时候就是所谓的风险分配

民事权益的在本质上是自由

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某种利益

而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或者法院判决

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即作为与不作为 包括

免受他人侵扰的自由

做出自主决定的自由

和向他人提出积极主张的自由

我们要区分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两个方面

民事权利较之民事利益有如下的四个方面特点

第一具有重要性

第二已经得到了类型化

第三具有典型性

第四具有公开性

作为民事权益的自由它也可以获得公权力的保护

但是由于它不具有重要性

类型化 典型性 和公开性的特点

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受到保护的程度上是不一样的

我还要特别区分

一个同音不同意字的词叫民事权力

我们前面的民事权利

是利益的利 是right

我们现在讲的民事权力

是力量的力 是power

在特别情况下

除了民事权利right

我们还存在民事权力power

即特定民事主体因为他人利益

负有职责而享有的权力 这是一种power

而相对人也受到一定的拘束

以服从这种权力的行使

第三人也不得干预这种权力的行使

这典型的包括三个类别

第一个是监护的职责

第二个是代理的职责

第三个是公司管理的职责

一般我们用职责来表示民事权力

即power

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的本质呢

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而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拘束

民事义务的来源包括两个方面

分别是约定的义务和法定的义务

民事义务有他特定的内涵

第一义务人必须依法或依照合同

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第二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

之外的就不予承担

第三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

现代民法上义务有如下的三大趋势

第一合同法中义务来源的多样化及典型的附随义务

第二侵权法上产生的新义务典型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物权法上公法义务的扩张

表现为所有权的社会化

我们再来看一下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本质

就是民事义务不履行的后果

在学说上

民事责任有惩罚说和担保说

惩罚说认为

民事责任的后果

是法律对民事主体的惩罚

而担保说并不带有惩罚的意味

他认为民事责任实际上就是

责任人以其全部的责任财产

为民事责任的承担

提供了担保

现在民法一般采用担保说

因此民事责任是具有补偿性的

而不带有惩罚性

我们要区分真正义务和不真正义务

能够发生民事责任的民事义务

才是真正的民事义务

特定的情况下即使民事主体享有法定义务

但由于相对人不能请求其履行

其不履行时相对人也不能请求

其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而只是使其受到权利丧失或者减损的不利益

这种情况下其实就是所谓的不真正义务

所以不真正义务的概念其实主要是和

是否能够导致民事责任相关的

风险的分配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中

通常会被忽略的

风险分配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影子

是一种不利益

我们在民法上

如果要区分利益和不利益的话

权利是一种利益

而义务 责任 风险都是不利益

风险不仅仅存在于不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中

而且与损失 求偿 分摊

追偿等法律关系如影随形

是民事责任财产性的体现

因此风险的分配实际上是保险制度建立的一个基础

民法总则课程列表:

第一单元 民法绪论

-1.1 绪论1

-1.2 绪论2

-1.3 绪论3

-第一单元测试

第二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的概念

-2.2 民法的调整对象

-2.3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2.4 民法的法源

-2.5 民法的适用

-第二单元测试

第三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3.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3.2 平等原则

-3.3 意思自治原则

-3.4 公平原则

-3.5 诚实信用原则

-3.6 公序良俗原则

-3.7 绿色原则

-第三单元测试

第四单元 民事法律关系

-4.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4.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3 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

-第四单元测试

第五单元 民事权利概述

-5.1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5.2 民事权利按照内容分类

-5.3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第五单元测试

第六单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6.1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6.2 民事权利的行使

-6.3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六单元测试

第七单元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7.1 民事义务

-7.2 民事责任

-7.3 民事责任的类型

-第七单元测试

第八单元 自然人

-8.1 自然人概述

-8.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8.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4 监护

-8.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8.6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户”)

-第八单元测试

第九单元 法人

-9.1 法人的一般规定

-9.2 营利法人

-9.3 非营利法人

-9.4 特别法人

-第九单元测试

第十单元 非法人组织

-10.1 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

-10.2 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型

-第十单元测试

第十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1.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1.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一单元测试

第十二单元 意思表示

-12.1 意思表示概述

-12.2 意思表示的解释

-12.3 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十二单元测试

第十三单元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13.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3.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3.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3.4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单元测试

第十四单元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4.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4.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四单元测试

第十五单元 代理

-15.1 代理概述

-15.2 代理的种类

-15.3 代理权的行使

-15.4 无权代理

-15.5 表见代理

-15.6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十五单元测试

第十六单元 期限

-16.1 期限概述

-16.2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第十六单元测试

第十七单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7.1 诉讼时效概述

-17.2 诉讼时效的效力

-17.3 诉讼时效的种类

-17.4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7.5 最长保护期

-17.6 除斥期间

-第十七单元测试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4.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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