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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民事责任的类型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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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民事责任的类型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三节我们来谈一下民事责任类型

我们首先以责任承担范围进行区分

将民事责任分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所谓的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全部财产

对其应承担的责任负责的民事责任

所谓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

对其责任负责的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区分

对应的我们前面谈到的民事责任担保说

以责任承担方式进行区分

我们可以区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民法总则》第179条对民事责任的

主要承担方式进行了规定

我国民法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第一 停止侵害 第二 排除妨碍

第三 消除危险 第四 返还财产

第五 恢复原状 第六 修理 重作 更换

第七 继续履行

第八 赔偿损失

第九 支付违约金

第十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第十一 赔礼道歉

该条第二款规定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 依照其规定

该条第三款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以合并适用

那么按照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的区分

我们会看到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属于财产责任

另外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也是属于特殊的财产责任

民法总则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依照其规定

为未来民法上扩大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

留下了足够的立法空间

民法总则上列举的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修理 重作 更换

继续履行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是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之间的区分

主要的价值在于是否会对行为人的经济自由

产生较为 严重的限制

第三类 是按照责任主体的数量进行区分

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共同责任

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

区分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主要是共同责任中涉及到责任分担的问题

在共同责任中 我们再按照责任形态进行区分

最主要的是两类 即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第177条对按份责任进行了规定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第178条

对连带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规定

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

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

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平均承担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

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三款规定 连带责任

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应该指出 这是我国民法上第一次的

对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进行的一般性的规定

改变了之前我们只能准用连带债权

连带债务的相关规定

具有重大的实务价值

就责任的基础进行区分 主要包括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这是主要的两类责任

所谓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

违反合同的约定义务而对对方当事人

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侵权责任 是指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

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

造成人身损害 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

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实务中特定情况下 同一违法行为

既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约责任

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责任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民法总则》第186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损害对方人身权益 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中国法上 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和侵权责任的重大差别是

原则上精神损害赔偿仅仅适用于侵权责任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 按照归责原则进行的区分

将民事责任区分为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和非过错责任

所谓的过程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判断行为人对其违反法定义务

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

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过错推定责任是指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

从其他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

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并据此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其承担责任的

价值判断标准仍然是过错

所谓的非过错责任

是指在法律有特别归责事由的情况下

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

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要特别说明的是

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是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正当性基础

非过错责任 并不是以没有过错

作为承担责任的正当性基础

而是说 不是以过错 作为承担责任的正当性基础

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

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其他的承担责任的正当性基础

这一点要特别的注意

民法总则课程列表:

第一单元 民法绪论

-1.1 绪论1

-1.2 绪论2

-1.3 绪论3

-第一单元测试

第二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的概念

-2.2 民法的调整对象

-2.3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2.4 民法的法源

-2.5 民法的适用

-第二单元测试

第三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3.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3.2 平等原则

-3.3 意思自治原则

-3.4 公平原则

-3.5 诚实信用原则

-3.6 公序良俗原则

-3.7 绿色原则

-第三单元测试

第四单元 民事法律关系

-4.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4.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3 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

-第四单元测试

第五单元 民事权利概述

-5.1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5.2 民事权利按照内容分类

-5.3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第五单元测试

第六单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6.1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6.2 民事权利的行使

-6.3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六单元测试

第七单元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7.1 民事义务

-7.2 民事责任

-7.3 民事责任的类型

-第七单元测试

第八单元 自然人

-8.1 自然人概述

-8.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8.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4 监护

-8.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8.6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户”)

-第八单元测试

第九单元 法人

-9.1 法人的一般规定

-9.2 营利法人

-9.3 非营利法人

-9.4 特别法人

-第九单元测试

第十单元 非法人组织

-10.1 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

-10.2 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型

-第十单元测试

第十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1.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1.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一单元测试

第十二单元 意思表示

-12.1 意思表示概述

-12.2 意思表示的解释

-12.3 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十二单元测试

第十三单元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13.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3.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3.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3.4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单元测试

第十四单元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4.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4.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四单元测试

第十五单元 代理

-15.1 代理概述

-15.2 代理的种类

-15.3 代理权的行使

-15.4 无权代理

-15.5 表见代理

-15.6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十五单元测试

第十六单元 期限

-16.1 期限概述

-16.2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第十六单元测试

第十七单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7.1 诉讼时效概述

-17.2 诉讼时效的效力

-17.3 诉讼时效的种类

-17.4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7.5 最长保护期

-17.6 除斥期间

-第十七单元测试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7.3 民事责任的类型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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