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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特别法人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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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特别法人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四节 特别法人

前面我们谈到了《民法总则》

采用营利标准将法人分为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但是一些特别的法人类型

不适合用营利或非营利来描绘

因此《民法总则》特别设立了

特别法人的这个类别

《民法总则》第96条

对特别法人的类型做出了列举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为特别法人

因此特别法人类型是法定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机关法人

《民法总则》第97条规定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

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

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机关法人是指

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

享有公权力的

以 从事国家机关管理活动为主的

各级国家机关

分为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以及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还有国家军事机关

机关法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

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

来自中央或者地方财政拨款

机关法人只能在因行使职权

所必需时才能参与民事活动

在特定情况下

机关法人可能被撤销

那么机关法人撤销后

由谁来责任承担呢

《民法总则》第98条规定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

法人终止

其民事权利和义务

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

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这样就解决了

机关法人撤销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二个类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民法总则》第99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 行政法规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法人

由《民法总则》确定为取得法人资格

但具体的规则要依据相关的特别法规定

第三类是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民法总则》第100条规定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 行政法规

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因此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也是由

《民法总则》确定的其特别法人地位

但具体规则还要依照特别法人规定

《民法总则》第101条还对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特别法人地位予以了规定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该条第二款特别重要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这因为在我国广大农村

由于社会的发展

部分自然村并没有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

为了避免与该村进行经济活动的当事人

没有签订合同对象

《民法总则》做出了这一规定

对于未设立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

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民法总则课程列表:

第一单元 民法绪论

-1.1 绪论1

-1.2 绪论2

-1.3 绪论3

-第一单元测试

第二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的概念

-2.2 民法的调整对象

-2.3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2.4 民法的法源

-2.5 民法的适用

-第二单元测试

第三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3.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3.2 平等原则

-3.3 意思自治原则

-3.4 公平原则

-3.5 诚实信用原则

-3.6 公序良俗原则

-3.7 绿色原则

-第三单元测试

第四单元 民事法律关系

-4.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4.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3 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

-第四单元测试

第五单元 民事权利概述

-5.1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5.2 民事权利按照内容分类

-5.3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第五单元测试

第六单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6.1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6.2 民事权利的行使

-6.3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六单元测试

第七单元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7.1 民事义务

-7.2 民事责任

-7.3 民事责任的类型

-第七单元测试

第八单元 自然人

-8.1 自然人概述

-8.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8.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4 监护

-8.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8.6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户”)

-第八单元测试

第九单元 法人

-9.1 法人的一般规定

-9.2 营利法人

-9.3 非营利法人

-9.4 特别法人

-第九单元测试

第十单元 非法人组织

-10.1 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

-10.2 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型

-第十单元测试

第十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1.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1.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一单元测试

第十二单元 意思表示

-12.1 意思表示概述

-12.2 意思表示的解释

-12.3 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十二单元测试

第十三单元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13.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3.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3.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3.4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单元测试

第十四单元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4.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4.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四单元测试

第十五单元 代理

-15.1 代理概述

-15.2 代理的种类

-15.3 代理权的行使

-15.4 无权代理

-15.5 表见代理

-15.6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十五单元测试

第十六单元 期限

-16.1 期限概述

-16.2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第十六单元测试

第十七单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7.1 诉讼时效概述

-17.2 诉讼时效的效力

-17.3 诉讼时效的种类

-17.4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7.5 最长保护期

-17.6 除斥期间

-第十七单元测试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9.4 特别法人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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