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 > 期末考试 > 期末考试 > 9.4 特别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前面我们谈到了《民法总则》
采用营利标准将法人分为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但是一些特别的法人类型
不适合用营利或非营利来描绘
因此《民法总则》特别设立了
特别法人的这个类别
《民法总则》第96条
对特别法人的类型做出了列举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为特别法人
因此特别法人类型是法定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机关法人
《民法总则》第97条规定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
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
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
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机关法人是指
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
享有公权力的
以 从事国家机关管理活动为主的
各级国家机关
分为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审判机关以及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还有国家军事机关
机关法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
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
来自中央或者地方财政拨款
机关法人只能在因行使职权
所必需时才能参与民事活动
在特定情况下
机关法人可能被撤销
那么机关法人撤销后
由谁来责任承担呢
《民法总则》第98条规定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
法人终止
其民事权利和义务
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
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这样就解决了
机关法人撤销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二个类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民法总则》第99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 行政法规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法人
由《民法总则》确定为取得法人资格
但具体的规则要依据相关的特别法规定
第三类是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民法总则》第100条规定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 行政法规
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因此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也是由
《民法总则》确定的其特别法人地位
但具体规则还要依照特别法人规定
《民法总则》第101条还对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特别法人地位予以了规定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该条第二款特别重要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这因为在我国广大农村
由于社会的发展
部分自然村并没有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
为了避免与该村进行经济活动的当事人
没有签订合同对象
《民法总则》做出了这一规定
对于未设立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
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单元测试
-第二单元测试
-第三单元测试
-第四单元测试
-第五单元测试
-第六单元测试
-第七单元测试
-第八单元测试
-第九单元测试
-第十单元测试
-第十一单元测试
-第十二单元测试
-第十三单元测试
-第十四单元测试
-第十五单元测试
-第十六单元测试
-第十七单元测试
-期末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