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民法总则 > 期末考试 > 期末考试 > 6.2 民事权利的行使
第二节我们谈一下
民事权利的行使
所谓民事权利的行使
是指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
在民法上可以通过
事实行为来行使
也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来行使
还可以由他人代理行使
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这都是广泛的行使范围
《民法总则》在第130条
规定了自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
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不受干涉
第三行使权利应履行义务
《民法总则》在第131条规定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
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前面我们已经谈到了民事义务的两个来源
就是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在民事权利的行使我们想谈一下
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
也就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的权利滥用是指民事权利主体
在外表上 虽然是在行使民事权利
但在实际上却背离了民事权利的本旨
或者超越了权利界限的一种违法行为
因此禁止权利滥用
就是指权利之行使
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对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宪法》和《民法总则》都进行了明文规定
《宪法》在第5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
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民法总则》第132条
对禁止权利滥用进行了明文化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 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
权利滥用发生之后
首先不发生权利行使本应发生的法律效果
第二 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就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
后面我们要谈到
在《民法总则》第83条
对于营利法人出资人
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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