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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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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二节我们来谈一下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期限的确定包括如下的一些类型

第一类

规定日历上的一定的时间

比如说《民法总则》的生效时间

2017年10月1日

第二

规定一定的时间段及期间

例如规定为六个月等等

第三

规定某一法律事实出现的特定的时刻

比如说某人的结婚时间

第四

规定以某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典型的比如没有约定清偿期的借贷合同

在出借人第一次提出

清偿请求的时间就是开始计算

清偿期的起始时间

期间的计算是较为技术化的规则

学说上认为期间的计算

有所谓的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

所谓自然计算法就是以实际的

精确的时间来计算期间

现代自然计算都是以小时

分钟

秒作为计算单位

一天是24小时

一个星期是7天

一个月

大家注意

不分长短

我们都这设定为30日

而一年不分平闰

我们都设定为365天

这时民法上的自然计算法

不完全和日历上的时间相同

还有一种计算法叫做历法计算法

历法计算法是以天为计算单位

所以计算是以日历上所确定的日

年为单位的

比如说一个月就有长短

不一定都是30天

一年也有长年的365天

和闰年的366天的区别

我们的《民法总则》其实是采纳了

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的混合模式

首先《民法总则》在第200条规定

期间的计算单位

该条规定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的年

小时计算

《民法总则》在第202条

对期间最后一日的认定

这种特殊情形进行了规定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

到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最后一日

这种情况大家都要特别注意

就期间的具体计算

《民法总则》在第201条

对期间的起算进行了规定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

开始的当日不计入

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第二款规定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

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大家注意

按日计算的当时是不计入的

但按小时计算的

原则上该小时是要计算的

《民法总则》第203条

对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至时间进行了规定

第一款规定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

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至时间是24点

有业务时间的

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至时间

这些细节大家都要记清楚

最后

《民法总则》在第204条

对期间的计算方式进行了确定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

但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样对于期间如何计算

就有了法定主义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

约定主义的不同的选择模式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所谓的限定语

《民法典》第1259条

对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及限定语进行了规定

民法所称的以上

以下

以内

届满是包括本数的

而所称的不满

超过

以外是不包括本数的

不过我要提醒同学们注意

如果当事人对用语有特别约定的

应当依照其约定

民法总则课程列表:

第一单元 民法绪论

-1.1 绪论1

-1.2 绪论2

-1.3 绪论3

-第一单元测试

第二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的概念

-2.2 民法的调整对象

-2.3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2.4 民法的法源

-2.5 民法的适用

-第二单元测试

第三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3.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3.2 平等原则

-3.3 意思自治原则

-3.4 公平原则

-3.5 诚实信用原则

-3.6 公序良俗原则

-3.7 绿色原则

-第三单元测试

第四单元 民事法律关系

-4.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4.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3 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

-第四单元测试

第五单元 民事权利概述

-5.1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5.2 民事权利按照内容分类

-5.3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第五单元测试

第六单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6.1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6.2 民事权利的行使

-6.3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六单元测试

第七单元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7.1 民事义务

-7.2 民事责任

-7.3 民事责任的类型

-第七单元测试

第八单元 自然人

-8.1 自然人概述

-8.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8.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4 监护

-8.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8.6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户”)

-第八单元测试

第九单元 法人

-9.1 法人的一般规定

-9.2 营利法人

-9.3 非营利法人

-9.4 特别法人

-第九单元测试

第十单元 非法人组织

-10.1 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

-10.2 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型

-第十单元测试

第十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1.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1.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一单元测试

第十二单元 意思表示

-12.1 意思表示概述

-12.2 意思表示的解释

-12.3 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十二单元测试

第十三单元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13.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3.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3.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3.4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单元测试

第十四单元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4.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4.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四单元测试

第十五单元 代理

-15.1 代理概述

-15.2 代理的种类

-15.3 代理权的行使

-15.4 无权代理

-15.5 表见代理

-15.6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十五单元测试

第十六单元 期限

-16.1 期限概述

-16.2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第十六单元测试

第十七单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7.1 诉讼时效概述

-17.2 诉讼时效的效力

-17.3 诉讼时效的种类

-17.4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7.5 最长保护期

-17.6 除斥期间

-第十七单元测试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16.2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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