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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意思表示概述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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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意思表示概述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好 第11章我们来谈一下意思表示

第11章包括3节

第1节 意思表示概述

第2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3节 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1节 意思表示的概述

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意思表示

我们之前谈到了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

是指民事主体向外部表明

意欲发生一定的民法上

法律效果的意思行为

意思表示在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是来源于我们前面谈到的

作为民事法律原则体系中

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而意思自治原则的直接根源

就是民事主体对民事利益的支配

这实际上是对民法上

作为基本取向自由的一种体现

在这里我们就能看到

民法上抽象的从本位到基本取向

到基本原则

再到意思表示

它是一个抽象程度逐渐降维的过程

同时也体现出民法的体系性

在这里我们就进入到民法的一个核心了

民法对人的意思表示

进行的一种法律上的构造

在民法来看

意思表示的心理过程和构造

至少包括如下的三个重要的阶段

分别是动机意思阶段

效果意思阶段和表示行为阶段

所谓的动机意思阶段

是指行为人将某种客观需要反映在心理上

形成实施某种行为

以满足这种客观需要的内心的需求

即动机意思

通俗地说就是想要什么

有了动机意思之后呢

我们就进入了效果意思阶段

行为人动机促使行为人形成进行一定行为

而取得相应后果的内心的意愿

即我们所谓的效果意思

我们会看到在人的内心

它会有一个形成效果意思

来满足和达到动机意思的过程

我要什么和我通过以什么样的方式

来达到我的动机

可是光想不行啊

还得做啊

所以进入到第三个阶段

就是表示行为阶段

行为人不能把自己的效果意思闷在心里

他必须通过某种行为

而取得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

用一定的法定方式表达于外部

而且使他人得以了解

即表示行为

也就是说

表示行为不仅仅是要将内心的效果意思表达出来

而且必须以某种方式使得他人能够了解

这就是我们说的表示行为

我们会看到

民法对人的整个意思表示的心理过程和构造

它抽象出了动机意思

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

民法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心理过程和构造

它抽象出了三个不同的阶段

包括动机意思 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

通过这三个阶段

能够比较科学地描绘人是怎么产生动机的

产生动机以后他又怎么希望去解决的

而这种希望解决的效果意思

又是怎么样表达出来为他人所了解

最终通过民事法律的行为

构建民事法律关系来变成民事利益的

我们会注意到这是一个非常细致

而科学的过程

我们具体地来谈一下这三种不同的意思

所谓的动机意思

是指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

是整个意思表示成立的基础

如果没有动机

也就没有后面要说的

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了

为了更加细致地描绘动机意思

我们在民法上进一步地

对动机意思中的意思要素进行了区分

包括要素 常素和偶素

所谓要素是指构成某种意思表示

所必备的意思的内容

比如说买卖

就一定包括双方某种意义上的

财产和金钱的交换

租赁则是不移转所有权

但是移转财产的占有

并且有财产的交换

如果只有移转财产占有让他人使用

而没有金钱的交换

那叫借用

所以要素是一种

确定某种意思表示所必备的

具有特质性的这种意思内容

我们会看到

要素是特定种类的民事法律行为

典型内容和个别内容要求的一个统一

而且要素必须有行为人

以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意思的内容

应该看到 要素的完整和明确

是成立具体的法律行为的基本要件

我们必须对买卖 租赁

所必备的意思内容进行表述之后

对方当事人才能够明白

你是要买卖而不是要求赠与

你是要求租赁而不是要求借用

往往双方当事人正是对

动机意思中的要素可能产生了模糊

导致了最后法律关系中

存在着一些矛盾和潜在的风险

除了某种意思表示所必须具备的

意思内容及要素之外

我们在意思表示中

往往还会带有所谓的常素

常素是指行为人做出某种意思表示

通常应当含有的内容完全等同的意思要素

所谓常素是指特定种类的法律行为

通常都应当含有的典型内容

而且同样的一种法律行为的常素

其实是完全相同的

比如说买卖

买卖中一定会有一个金钱给付的过程

而这个金钱的给付在所有的买卖中

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

都是移转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

没有例外

否则就不是买卖了

比如说有同学会问

那我如果用某种财产

和他人交换另外一种财产呢

看起来好像也是具有一种对价的

但这个时候它已经不是买卖了

它有买卖之名

但是它是以其他的东西作为给付对象

这个时候它不是买卖

这个时候它实际上是一种互易

是相互交换

常素的内容的统一性特征

决定了具体法律行为的常素内容

其实是可以由法律直接的规定

或者说推定的

因此它将形成法定主义和意思表示方式

共同确定法律行为内容

我们在后面的《民法典·合同编》上就会看到

《民法典·合同编》除了在买卖合同部分

是一方提供物品

另一方提供金钱之外

还对买卖关系中需要交付财产

包括交付财产的方式

如何进行约定

如何进行确定

质量 数量等规则

这些都是我们所谓的常素

除了必备的要素

通常具有的内容完全相同的常素

还有就是偶素

所谓的偶素

是指并非某种类型的意思表示

所必须的或者当然有的

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特别的意图

所确定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要素

典型的比如说买卖合同中的分期付款

或者买卖合同的先期试用

并不是所有的买卖合同都有分期合同

或者先期试用

但是也不排除在买卖合同中

可以分期付款或者是先期试用

这是部分的买卖合同中偶然所具备的

所以偶素不具有类型典型性

和性质必要性的特征

这是它区别于常素的重要差别

法律对于偶素并不加类型的限制

体现的是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

当然法律也可以对偶素

进行一定的倡导性的规范

当事人可以直接采用

也可以在当事人约定不明

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作为一种补充性的规范予以适用

而偶素由于不具有内容典型性

和内容统一性的特征

完全是依照行为人的特定意志而确定的

它所体现的也是一种民法上的意思自治

好 谈完动机意思

我们再来谈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

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

具备了效果意思

就意味这行为人要有意识的

开始追求设立 变更或者中止某一特定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了

动机意思和效果意思相互结合

构成了意思表示的

完整的主观的内在的要素

这样就和我们马上要谈到的

表示行为所体现的外部性形成了差别

在这里我们可以结合一下之前谈到的

关于自然人的部分

我们谈到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们谈到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我们谈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大家想一想

未成年人或者说是精神病人

他可能并不知道自己要什么

所以他可能很难以的形成一个

对他来讲正确的动机意识

他即使有一种原始的冲动

比如是说我饿了

或者说我想要什么

但是由于他的精神意识不是特别的正常

他有可能无法形成正确的效果意思

所以我们看到

实际上欠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实际上主要是在意思表示领域

他可能无法形成动机意思

或者说他在理念上无法将动机意思

转化为作为工具的效果意思

也就更谈不上

我们下面要谈的表示行为了

当我们形成了正常的动机意思

而且将这种动机意思转化为了效果意思

并且将动机意思与效果意思相结合

好 我们就希望像这种效果意思表达出来

怎么办呢

我们民法上说那就用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

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

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

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的行为要素

简单地说就是将目的意思

效果意思结合之后表达出来

要特别注意的是

表示行为是有意志的自主行为

必须是基于意识的作用

因此在无意识或者精神错乱中的动作

或者表达

不能认为其是表示意思

而且我们要注意

表示行为的外部表现

必须足以为外界客观所识别

尤其行为足以推之其内部的意思

所以表示行为看起来很简单

好像是将动机意思和效果意思

进行表述就可以了

实际上还有非常多的具体的细节性的要求

好 我们再来谈一下意思表示的方式

这个主要关注的就是表示行为

《民法总则》在第140条

对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做出意思表示

第二款规定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

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的时候

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这两个条文要进行细致的分析

这里《民法总则》140条提到了民事

《民法总则》在第135条

对民事法的行为的形式进行了规定

其实主要就是民事行为

该条规定民事法的行为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 行政法规 规定

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

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这个规则该怎么理解呢

在学说上我们认为

明示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语言

文字或者其他直接表意方式

来表示内在意思的表示行为

对于特别需要采用民事方式的法律行为

应当明确规定为民事方式方为有效

默示方式无效

这个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

那么我们再具体看一下

明示行为的具体形式

第一种就是口头形式

所谓的口头形式是指

以谈话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

典型的包括双方当事人当面交谈

电话交谈

也可以托人带个口信

或者说当众宣布自己的意思等等

与口头形式相对应的是书面的形式

书面的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的方式

所进行的意思表示

而不是口头的方式

我们对于书面形式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一般的书面形式

手写的 打印的 印刷的

都是一般的书面形式

那么什么是特殊的书面形式呢

特殊的书面形式是指获得国家机关

或者其他职能部门认可的形式

还有随着电子化时代的到来

所出现的电子书面形式

所谓的电子书面形式

就包括电子数据 电报信件

还有传真等等

好 与明示行为相对应的是默示行为

这是一个非常具体的细致的内容

默示行为

是指行为人以使人推之的方式

间接地表示

其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

所以尽管没有以口头的

或者文字的方式

进行某种意义上明示或者明确的表示

但是它仍然使人能够以推之的方式

间接地来表示和了解他内在的意思

对于默示我们又要做进一步的区分

第一种情况是

所谓的默示中的推定的形式

默示中的推定的形式是指

以有目的的 有意识的

积极的行为但不是口头的表达

也不是文字

来表示其意思

使得他人可以根据常识 交易习惯

或者说双方达成的某种的默契

来推之当事人

已经做出了某种意思表示

从而使得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成立的形式

最典型的就是租赁合同中的续租

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租赁合同

比如说租期两年

租期到了之后

出租方也没有提出说终止合同

也没有提出说提高租金

而承租方也没有提出说解除合同

也没有说要降低租金

而是按照惯例

双方达成了默契

按照之前合同的约定

每三个月打一次房租

而且是押一付三

押金也没有要求退

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已经

达成了一种默契

双方虽然没有做出任何的口头的

或者文字上的意思表示

这个时候我们也推定双方就续租

已经达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

与推定形式不同

还有一种类型叫做沉默的形式

沉默的形式是指既没有语言表示

也没有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视为当事人的沉默

已经构成了意思表示

因此使得该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这种情况非常特别

我们前面讲到推定的形式

它虽然没有做出任何语言或者口头

或者文字的表示

但是在续租上可能会出现

支付租金来达到续租的默契

可是沉默形式呢

既没有任何语言

也没有任何的行为表示

那么这种情况下

必须有法律明确的规定

我们才能认为当事人的沉默

已经构成了意思的表示

比如说典型的

在继承法上接受遗赠的一方

在法定的时间内既没有语言的表示

也没有行为的表示

这个时候这种沉默

法律规定相当于是放弃了遗赠

这是非常特别的

所以我们要特别的注意

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时候

沉默的消极行为

也就是默示形式

才能够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

并且产生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这一点大家要仔细思考一下

这实际上是对行为人自由的保护

好 我们已经谈了意思表示的

具体的相关的要素

以及它的表示的方式之后

我们再来谈一下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意思表示什么时候能够生效呢

《民法总则》在137条的第1款规定

以对话的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民法总则》在137条的第2款

规定了非对话方式

做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该款规定

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

接受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时相对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

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所以我们会看到

《民法通则》在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上

要区分以对话的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

和非对话的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

这主要是因为非对话的

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

有一个到达时间的延后的问题

在这个时候 立法上本来可以选择

发出主义和到达主义

而我国民法相当于是采纳了到达主义

即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而不是发出时生效

这样可能更为公平

也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前面我们谈到的以对话方式

或者非对话方式

做出的意思表示它有一个前提

就是它是有相对人的

可是有的时候呢

意思表示不一定有相对人

比如说悬赏

悬赏往往是不知道谁可能满足悬赏条件

但是当事人又做出了单方的意思表示

这种情况下我们称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那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什么时候生效呢

《民法通则》在第138条规定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在表示完成时生效

不过法律如果对于无相对人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规定的

可以依照其规定

还有一种情况

不是以人的口头

或者说是某种文字的方式

做出意思表示

而是以公告的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

那么这种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

是什么时候呢

实务中对于这一规则也有明确的需要

所以《民法通则》在第139条规定

以公告的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

公告发布时生效

这样就比较明确了

意思表示发出之后可不可以撤回

可不可以撤销呢

我们的《民法总则》

没有对意思表示的撤销做出规定

关于这一规则

可以参见我国的《合同法》

但是《民法通则》对意思表示的撤回

做出了规定

所以意思表示的撤回

在《民法总则》第141条规定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通知

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

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这个时候大家看明白了

做出意思表示并不是越快越好

我们不是及时的让意思表示生效

其实为我们能够某种意义上

撤回意思表示创造了一定的空间

而撤销意思表示不同于撤回意思表示

撤销是在意思表示已经到达相对人

并且生效以后

但在相对人做出相应的

对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前

到达相对人

并且对之前的意思表示进行撤销

意思表示撤销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民法总则课程列表:

第一单元 民法绪论

-1.1 绪论1

-1.2 绪论2

-1.3 绪论3

-第一单元测试

第二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的概念

-2.2 民法的调整对象

-2.3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2.4 民法的法源

-2.5 民法的适用

-第二单元测试

第三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3.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3.2 平等原则

-3.3 意思自治原则

-3.4 公平原则

-3.5 诚实信用原则

-3.6 公序良俗原则

-3.7 绿色原则

-第三单元测试

第四单元 民事法律关系

-4.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4.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3 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

-第四单元测试

第五单元 民事权利概述

-5.1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5.2 民事权利按照内容分类

-5.3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第五单元测试

第六单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6.1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6.2 民事权利的行使

-6.3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六单元测试

第七单元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7.1 民事义务

-7.2 民事责任

-7.3 民事责任的类型

-第七单元测试

第八单元 自然人

-8.1 自然人概述

-8.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8.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4 监护

-8.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8.6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户”)

-第八单元测试

第九单元 法人

-9.1 法人的一般规定

-9.2 营利法人

-9.3 非营利法人

-9.4 特别法人

-第九单元测试

第十单元 非法人组织

-10.1 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

-10.2 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型

-第十单元测试

第十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1.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1.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一单元测试

第十二单元 意思表示

-12.1 意思表示概述

-12.2 意思表示的解释

-12.3 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十二单元测试

第十三单元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13.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3.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3.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3.4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单元测试

第十四单元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4.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4.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四单元测试

第十五单元 代理

-15.1 代理概述

-15.2 代理的种类

-15.3 代理权的行使

-15.4 无权代理

-15.5 表见代理

-15.6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十五单元测试

第十六单元 期限

-16.1 期限概述

-16.2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第十六单元测试

第十七单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7.1 诉讼时效概述

-17.2 诉讼时效的效力

-17.3 诉讼时效的种类

-17.4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7.5 最长保护期

-17.6 除斥期间

-第十七单元测试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12.1 意思表示概述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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