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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监护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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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监护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四节 监护

我们先来看一下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26条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

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

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那么到底什么是监护呢

监护 是指对于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其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的照护而设置的民事法律制度

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防止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

以及保障被监护人的正常生活

是监护制度设置的主要目的

对于监护制度我们区分

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精神病人的监护

《民法总则》第27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传统民法学说上认为这是亲权制度

亲是亲人的亲 不是侵害的侵

第2款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

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一祖父母 外祖父母

第二兄 姐

第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一制度对应的案由是申请确定监护人

对于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在第28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第一配偶

第二父母 子女

第三其他近亲属

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五我们再来谈一下 监护人的确定问题

首先民法总则规定了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特殊规则

《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

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这是我国民法上关于遗嘱的一项特别规定

之前我国民法上的遗嘱

都是在继承法领域

适用于财产关系

《民法总则》将其适用于遗嘱指定监护人

具有重大意义

被监护人父母如果担任监护人的

可以通过遗嘱来指定监护人

确保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种关于监护人的确定规则

是监护人的协议确定

《民法总则》第30条规定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

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

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这样能够比较好的调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积极性

同时 也尊重了被监护人的意愿

以确保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良好关系

第三类是指定监护

《民法总则》第31条规定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当然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民政部门

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之前

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处于无人保护状态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

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要特别强调

《民法总则》第31条第4款规定

监护人被指定后 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 也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总则》在第32条还规定了单位监护人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那么 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

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来担任

我们再来谈一下协商监护

协商监护制度

是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

老年人协商监护制度上

扩张到民法总则来的

《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可以与其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

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就是所谓的老年人监护制度

我们现在扩张为了成年人的协商监护制度

我们再来谈一下

监护人的职责

权利和责任

前面我们已经谈到过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其实不是一种right意义上上面的权利

而是一种power意义上上的权力

《民法总则》第34条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

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

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我们再来谈一下监护权的履行原则

《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

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

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

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该条第3款规定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

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八我们再来谈一下监护关系的终止

首先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与重新指定

《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并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依法指定监护人

第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

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第三实施严重侵害

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 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学校 医疗机构 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还有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

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

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也就是说

在撤销监护资格上

民政部门具有补充性的

兜底的责任

上述规定对应的案由包括

申请变更监护人

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另外就法定义务不因监护人资格撤销而免除

这一特别规则《民法总则》第37条规定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 赡养费

扶养费的父母 子女 配偶等

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这样可以避免相关负有法定扶养

赡养 抚养义务的人

为了逃避法定扶养义务

而故意地导致监护资格被撤销的情况发生

避免这种道德风险的放大

就父母或子女的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民法总则》第38条规定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

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

确有悔改表现的

经其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

真实意愿的前提下

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

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那么就监护关系终止

《民法总则》第39条有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监护关系终止

第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第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第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该条第2款规定监护关系终止后

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

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课程列表:

第一单元 民法绪论

-1.1 绪论1

-1.2 绪论2

-1.3 绪论3

-第一单元测试

第二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的概念

-2.2 民法的调整对象

-2.3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2.4 民法的法源

-2.5 民法的适用

-第二单元测试

第三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3.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3.2 平等原则

-3.3 意思自治原则

-3.4 公平原则

-3.5 诚实信用原则

-3.6 公序良俗原则

-3.7 绿色原则

-第三单元测试

第四单元 民事法律关系

-4.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4.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3 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

-第四单元测试

第五单元 民事权利概述

-5.1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5.2 民事权利按照内容分类

-5.3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第五单元测试

第六单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6.1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6.2 民事权利的行使

-6.3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六单元测试

第七单元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7.1 民事义务

-7.2 民事责任

-7.3 民事责任的类型

-第七单元测试

第八单元 自然人

-8.1 自然人概述

-8.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8.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4 监护

-8.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8.6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户”)

-第八单元测试

第九单元 法人

-9.1 法人的一般规定

-9.2 营利法人

-9.3 非营利法人

-9.4 特别法人

-第九单元测试

第十单元 非法人组织

-10.1 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

-10.2 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型

-第十单元测试

第十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1.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1.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一单元测试

第十二单元 意思表示

-12.1 意思表示概述

-12.2 意思表示的解释

-12.3 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十二单元测试

第十三单元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13.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3.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3.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3.4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单元测试

第十四单元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4.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4.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四单元测试

第十五单元 代理

-15.1 代理概述

-15.2 代理的种类

-15.3 代理权的行使

-15.4 无权代理

-15.5 表见代理

-15.6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十五单元测试

第十六单元 期限

-16.1 期限概述

-16.2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第十六单元测试

第十七单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7.1 诉讼时效概述

-17.2 诉讼时效的效力

-17.3 诉讼时效的种类

-17.4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7.5 最长保护期

-17.6 除斥期间

-第十七单元测试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8.4 监护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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