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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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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第12章 我们来谈一下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2章分为4节

第一节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是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是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什么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呢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

但是否生效还尚不确定

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

才能够确定生效

或者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既存在转变为不生效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能性

也存在转变为生效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能性

这也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

所谓的效力待定的原因

那么有哪些效力待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类型呢

主要包括

第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 无权代理行为

第三 无权处分行为

我们先来看一下第一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145条规定

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这里的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

就是指与其年龄 智力

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145条第二款

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好了 这个条文我们能够看到

几个法律现象

第一个是追认

第二个是善意相对人的撤销

而且撤销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大家是不是想起了我们谈到过的

准法律行为

大家是不是想起了

我们前面谈到的形成权

好 第二个法律现象

是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这个三十日

就是我们前面已经谈到过的除斥期间

后面我们还将细致地去分析这个问题

第三个

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大家看这里是不是默示的表示行为

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所以这个条文展示了多个

前面我们讲到了法律现象

好 第二个类型是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

规定在《民法总则》的171条

主要是第一款和第二款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关于这一规则后来我们讲代理的时候

还会详细地展开

我们在这里关注一下第二款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大家有没有看到

《民法总则》第171条第二款

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

与前面我们谈到的

《民法总则》第145条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多么的相似

这也是因为它们都是典型的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它也体现出了我们前面谈到过的

准法律行为 形成权

除斥期间

默示表示这样的一些法律现象

所以类似的法律关系

民法上一般采用类似的处理方式

这也是民法的一个特点

好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第三个类型是无权处分行为

《民法总则》没有对无权处分行为

进行明确的规定

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它效力待定

那么它的效力最终又要如何确定呢

主要基于两项制度

第一 特定的当事人的

追认权的行使与不行使

也就是除斥期间

第二个是相对人来行使撤销权

这一规则在我们前面谈到的

第145条的第二款

和与它具有类似结构的

第171条的第二款

已经明确的予以了展示

一般来讲 这一类型的规则

是相对人可以催告

可以具有追认权的人在处置期间内

一般是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而绝对追认权的人

没有做出追认表示的

作为一种默示的表示

按照法律的规定就视为拒绝追认

而这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所实施的行为被追认权

善意的相对人也有撤销的权利

一旦撤销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作为一种准法律行为

是形成权的行使

就将产生效力

我们会看到民法整个体系的

这个体系性在体现出来的

我们在这里谈到的这些具体法律制度

就是前面谈到的民事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区分下

还有权力分为支配权 请求权

抗辩权和形成权

大家看民法的体系

是不是非常的引人入胜呢

民法总则课程列表:

第一单元 民法绪论

-1.1 绪论1

-1.2 绪论2

-1.3 绪论3

-第一单元测试

第二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2.1 民法的概念

-2.2 民法的调整对象

-2.3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2.4 民法的法源

-2.5 民法的适用

-第二单元测试

第三单元 民法的基本原则

-3.1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3.2 平等原则

-3.3 意思自治原则

-3.4 公平原则

-3.5 诚实信用原则

-3.6 公序良俗原则

-3.7 绿色原则

-第三单元测试

第四单元 民事法律关系

-4.1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4.2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3 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

-第四单元测试

第五单元 民事权利概述

-5.1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5.2 民事权利按照内容分类

-5.3 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第五单元测试

第六单元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救济

-6.1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6.2 民事权利的行使

-6.3 民事权利的救济

-第六单元测试

第七单元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7.1 民事义务

-7.2 民事责任

-7.3 民事责任的类型

-第七单元测试

第八单元 自然人

-8.1 自然人概述

-8.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8.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4 监护

-8.5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8.6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户”)

-第八单元测试

第九单元 法人

-9.1 法人的一般规定

-9.2 营利法人

-9.3 非营利法人

-9.4 特别法人

-第九单元测试

第十单元 非法人组织

-10.1 非法人组织的一般规则

-10.2 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型

-第十单元测试

第十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1.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1.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1.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一单元测试

第十二单元 意思表示

-12.1 意思表示概述

-12.2 意思表示的解释

-12.3 意思表示不真实

-第十二单元测试

第十三单元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法律行为

-13.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3.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3.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3.4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单元测试

第十四单元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4.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4.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四单元测试

第十五单元 代理

-15.1 代理概述

-15.2 代理的种类

-15.3 代理权的行使

-15.4 无权代理

-15.5 表见代理

-15.6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十五单元测试

第十六单元 期限

-16.1 期限概述

-16.2 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第十六单元测试

第十七单元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7.1 诉讼时效概述

-17.2 诉讼时效的效力

-17.3 诉讼时效的种类

-17.4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17.5 最长保护期

-17.6 除斥期间

-第十七单元测试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13.1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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