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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引渡在线视频

下一节:4.3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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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引渡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请问下周老师

糯康作为湄公河惨案主要罪犯

他是被我国引渡回来的吗

为什么泰国其他罪犯没有被引渡回来

你的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

我们说诺康作为

湄公河惨案的主要罪犯

确实是被引渡回来的

因为当时他是在老挝被抓捕

因为我们中国与老挝之间是有引渡条约的

所以他就根据引渡条约被引渡回来

我们说诺康这个案子是非常有意思的

因为会涉及到很多个国家

第一个

糯康本身他是缅甸人

那么缅甸这个国家

其实对于诺康来讲它也具有管辖权的

第二个

这个湄公河事件本身发生在湄公河

那么泰国作为它的

领土之上的这么一个事件

泰国对这个案件是有属地管辖权的

当然我们说

因为他伤害的都是中国的同胞

中国的公民

那么我们中国也是具有

保护性管辖权的

所以老挝在抓捕了诺康以后

它可以选择交给哪个国家

最后它是根据它自己的选择

交给了我们中国政府

而且在中国和老挝之间

引渡条约是没有

死刑犯不引渡这么一个条款的

所以我们最后也是

对诺康判处了死刑并且进行了执行

这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那么刚才你说到的

为什么泰国其他罪犯没有被引渡到中国

这涉及到本国人不引渡的这么一个原则

我们说虽然中国和泰国

确实也存在着引渡条约

但是这些泰国的

罪犯是在泰国境内被抓获的

而且泰国依据的是本国人不引渡原则

这也是国际法所承认的一个基本原则

所以它

不将它自己本国的罪犯引渡到中国

这个是完全可以的

那么赖昌星是被引渡回来的吗

赖昌星作为当时远华走私案的首犯

他不是被引渡回来的

虽然我们从表面上看

他确实是从加拿大回到中国

但他不是引渡

他是遣返回国的

因为赖昌星他是

在加拿大没有了一个合法的居留身份

所以加拿大把他遣返回来

遣返和引渡是有区别的

引渡是要根据条约才能进行引渡

而遣返是因为

在居住国他没有合法的一个身份

那么居住国会把他遣返回他自己的本国

接下来我们要重点讲授

引渡的基本内容

同学们大家好

这一小节我们要学习的内容是引渡

首先我们来看引渡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我们说引渡是指

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

将在本国境内

而被他国指控犯罪

或判刑的人

交给请求国审判

或执行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我们说引渡

是国家间的一种刑事司法协助行为

但是国家没有一般性的引渡义务

国家通常会通过条约

对引渡的内容和程序予以明确的规定

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些

专门性的引渡条约

比如1971年

美加之间的引渡条约

1957年的《欧洲引渡条约》等

除此之外

还有一些含有引渡条款的条约

比如1970年《海牙公约》的第7第8条

就有关于劫机犯引渡的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引渡制度

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

在此之前更多属于君主之间的交易

比如引渡政治犯

宗教犯或者是逃兵

在18世纪末

在近代资产阶级法治革命的推动下

引渡逐渐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

通常是以条约为依据

引渡的对象只限于一种普通的刑事犯

是不包括政治犯和宗教犯的

从国家间签订的引渡条约

各国的引渡法

以及各国进行引渡的实践来看

在引渡罪犯的问题上

已经形成了一些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第二个

我们来看一下引渡的主体和对象

我们说引渡的主体其实就是

请求引渡的主体

就是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

一般就是指的

对罪犯是有管辖权的国家

一般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罪犯国籍所属的国家

也就是它可以根据是属人管辖权

来进行管辖

第二类是

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国家

它的根据是属地管辖权

第三类是受害国家

它的根据是保护性管辖权

那么如果有几个国家

为了同一罪行同时请求引渡

那么被请求国该如何处理呢

原则上

被请求国自己可以有权决定

把罪犯引渡给哪个国家

就像湄公河案件中

老挝决定将诺康引渡给中国

这个是完全可以的

另外引渡的对象就是指

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者是已经判刑的人

比如湄公河惨案中的罪犯诺康

就是引渡的对象

第三个我们要掌握的是引渡的条件

首先

我们要明确引渡是条约的义务

也就是

引渡的法律基础是一个主权国家

对犯罪的管辖权

刚刚说过包括属地

属人和其他管辖权等

也就是说

请求引渡的国家

是基于国际法上承认的依据

对该名身处他国境内罪犯享有管辖权

而引渡条约

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一个根本依据

因为国际法

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

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

是否将罪犯

引渡回申请国

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一个事情

它自己可以决定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

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

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

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一些

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

如果在条约中承诺

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

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

就必须履行了

没有正当的理由是不能随便拒绝引渡的

第二个我们要理解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已经成为了国际公认的习惯法则

是指的国家对由于政治原因

而遭受外国追诉的外国人是不予引渡的

这个原则其实形成于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

西欧一些国家的一些国内立法

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

但这项原则

在实施起来其实是比较困难的

因为政治犯的含义和范围是缺乏明确性的

各国解释也很不一致

也很有可能会导致这一原则被滥用

第三个我们要掌握的原则是

引渡要遵循双重犯罪原则

也就是

可以作为引渡条件的犯罪

必须是请求国

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

都认为是犯罪

而且还应该判处一定徒刑的行为

即所谓的同一原则

也就是可以引渡的罪行

一般是普通的刑事犯罪

和比如说战争罪

劫机罪等

但是轻微的一些犯法的一些事件

不构成引渡的条件

第四个我们要掌握的原则是

罪名特定原则

也就是

请求引渡国

只能就提出请求

和准许引渡的罪名

进行审判或执行判决

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他罪名

来进行审判或惩处

否则的话

被请求国是有权可以提出抗议的

第五个原则是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我们说如果引渡的客体

是被请求引渡国家的国民

我们说除了英 美极少数国家以外

绝大多数国家

都是拒绝引渡的

那么

英美这些国家之所以不拒绝

是因为它的刑事法的属地性原则

和不处罚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原则

我们国家的引渡法也规定了

本国国民不引渡

此外

各国会出于基本的人权

或者是本国司法体制的考虑而拒绝引渡

比如说在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

经常会有死刑不引渡原则

因为如果被请求国已经废除了死刑

但是请求国没有废除

那么依据请求国国内法

被请求引渡的人就很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那么被请求国通常都会拒绝引渡

除非比如说

请求方作出一个承诺不判处死刑

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

比如我们国家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比如

我们国家在2005年

和西班牙签订的

引渡条约中就有相关的规定

也就是承诺

我们说不判处死刑

那么另外

引渡罪犯的请求一般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请求一般通过引渡请求书提出

请求书由外交代表

或者是领事代表

或者是国家政府来转达通知

并附送犯罪的证明材料

请求引渡国不经被请求国同意

是一般不得将这个罪犯再引渡的

第四个我们要掌握的是

我们国家关于引渡的立法和实践

我们国家参加了一系列

含引渡条款的多边条约

比如我们国家1980年加入

涉及航空安全的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在1988年签署了

联合国禁止非法

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公约

此外

我们还和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

比如1993年我们国家和泰国

就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

此后相继与俄罗斯

罗马尼亚等国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

截至目前

中国已经对外缔结了59项引渡条约

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

与包括比利时

塞浦路斯

希腊等欧盟国家在内的25国

也缔结了引渡条约

比如我们说

2018年国家监委

从保加利亚成功的引渡了红通人员

浙江省新昌县原常务副县长姚锦旗

就体现了

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法治化水平的

进一步提升

以上就是这一小节的内容

谢谢大家

国际公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

-预习并思考回答以下问题:(二选一)支持[0]

-1.1国际法概念和特征、渊源

--1.1国际法概念和特征

-1.2国际法渊源

--1.2国际法的渊源

-1.3国际法基本原则

--1.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小测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2.1国家的要素

--2.1国家的要素

-2.2国家的权利

--2.2国家的权利

-2.3国家管辖权

--2.3国家管辖权

-2.4国家豁免权

--2.4国家豁免权

-2.5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2.5.1国家承认

--2.5.2政府承认

-2.6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问题

--2.6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第二章 小测

第三章 国际组织法

-3.1国际组织概述

--3.1国际组织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第三章 小测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4.1个人的国籍

--4.1个人的国籍

-4.2 引渡

--4.2 引渡

-4.3庇护

--4.3庇护

-4.4外交保护

--4.4外交保护

-第四章 小测

第五章 国家领土法

-5.1国家领土概述

--5.1国家领土的概述

-5.2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5.2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5.3领土争端及其解决

--5.3领土争端及其解决

-5.4边界和边境制度

--5.4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五章 小测

第六章 国际海洋法

-6.1国际海洋法概述

--6.1国际海洋法概述

-6.2领海

--6.2.1 领海1

--6.2.2 领海2

-6.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4国际通行海峡和群岛水域

--6.4国际通行海峡和群岛水域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第六章 小测

第七章 空间法

-7.1空气空间法

--7.1空气空间法

-7.2民航安全法律制度

--7.2国际航空安保法律制度

-7.3 外层空间法

--7.3外层空间法

-第七章 小测

第八章 条约法

-8.1条约的缔结

--8.1条约的缔结

-8.2条约的保留

--8.2条约的保留

-8.3 条约遵守及解释

--8.3条约遵守及解释

-8.4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8.4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第八章 小测

第九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9.2外交特权与豁免

--9.2外交特权和豁免

-9.3 领事关系与特权

--9.3领事关系与特权

-第九章 小测

第十章 国际责任法

-10.1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10.1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10.2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10.2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第十章 小测

第十一章 国际争端解决法

-11.1国际争端概述

--11.1国际争端概述

-1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

-第十一章 小测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4.2 引渡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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