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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条约的缔结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 大家好

我是来自中国农业大学

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的周超

今天我们要开始讲入新的一个知识点

就是条约

我们其实之前在国际法渊源中

已经讲过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就是条约

那么这一章我们要学习的

是涉及条约的具体制度和规范

首先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

依国际法所缔结的以创设缔约各方权利义务

为目的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条约包括公约 协定 换文 联合宣言 宪章等各种名称

由两个国家签订的条约称“双边条约”

如果是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签订的条约

我们把这样的条约称为“多边条约”

条约具有以下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

2.条约是依据国际法缔结的协议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

确立的是缔约方之间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4.条约形式主要是书面的

条约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缔结

履行

解释和废止国际条约等多种活动下

而发生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之总和

其作用在于调整和规范

国际法主体间的条约关系

调整条约的国际法规范

最主要的条约就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我们首先来看条约的缔结与生效的过程

我们刚才提到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

之前我们也讲过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当然还包括国际组织

这里就会涉及到一个缔约能力的问题

凡国际法主体都有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

国家的缔约权必须是由国家统一行使的

但一个国家具体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

属于国内法决定的事项

我国根据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对于缔约权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国家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下列名义缔结条约

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

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指缔结条约

经过的过程和履行的一定手续

条约的缔结程序是条约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

需要经过以下几个过程

第一个过程就是要经过谈判

条约谈判是有关缔约方为在条约的内容

和有关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而进行的协商

交涉的过程

这个过程可能会非常的漫长

谈判可以由有缔约权的国家机关进行

如由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亲自谈判条约

但大多数情况下

条约的谈判是由国家主管

当局授权的全权代表代为进行

全权代表进行谈判缔结条约时要代表国家

必须具备“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明确规定

下列人员是不需要全权证书的

分别是国务院总理

外交部长是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另外如果是谈判

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

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

比如我们要和美国缔结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大使馆的大使

可以不需要出具全权证书进行谈判

当然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种情况

谈判

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

比如以商务部去缔结的条约

那么商务部部长就不需要出具全权证书

当然另有约定的也是除外的

第四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

或者派驻国际组织代表

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

协定谈判的代表

是不需要出具全权证书的

比如我们国家派驻联合国的代表

在联合国组织内参加一些条约协定

或进行谈判代表不需要出具全权证书

这是第一个环节就是谈判

第二个环节就是签署

这里我们要注意

签署和国内法的合同签署不太一样

合同法上的签署就有法律效力

但国际法上条约的签署

在不同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第一种情况

这个签署仅仅只是认证条约约文

而条约对这个国家没有拘束力

第二种情况

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

有一个初步的意向

愿意缔结

但没有说我一定会缔结

第三

可能会具有认证和接受拘束的双重意义

不仅认可我有这个意向

而且还会接受这个拘束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2条就有明确规定

签署构成一国同意承受条约约束有以下几种情况

(1)条约规定签字有此效果

就是只要签字了就受条约拘束

(2)另经谈判国协议确定签字有此效果

第三种情况

是该国使签字有此效果的意思

可鉴于其代表的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但是这里我们要明确

和国内的合同不一样

条约的签署未必对国家具有约束力

有可能仅仅是认证这个条约的约文仅此而已

刚才我们讲了谈判 签署

第三个环节就是批准

接收和赞同

条约的批准可以说

是缔约程序中最关键的环节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4条

以批准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有以下四种情况

(1)条约有此规定

(2)另经确定谈判过协议需要批准

(3)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出须经批准的签署

(4)该国对条约作出须经批准的签署的意思

可见于其代表的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这种情况就表明

批准受条约的拘束

除批准外

一国表示受条约拘束的方式还有接受或赞同等

第四个环节是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有权机关批准

其所缔结条约的证明文件就是交换批准书

批准书一般由国家元首签署

由外交部长副署

如条约在一方的首都签署

则批准书通常会在另一方的首都交换

最后一个环节是条约的登记与公布

《联合国宪章》102条明确规定

本宪章发生效力后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之一切条约

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

并由秘书处公布之

如果没有进行登记的

是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之

如果是多边条约

按照管理的规定

缔约各方还要将批准书交存

条约保存国或保留条约的国际组织

这些流程都是条约缔结所必须走完的全部流程

当然

对于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

也就是没有经过谈判批准

但想加入已经有的多边条约

也就是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

我们可以采取加入条约的方式

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

也是该加入国接受条约拘束的一种法律行为

国际公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

-预习并思考回答以下问题:(二选一)支持[0]

-1.1国际法概念和特征、渊源

--1.1国际法概念和特征

-1.2国际法渊源

--1.2国际法的渊源

-1.3国际法基本原则

--1.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小测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2.1国家的要素

--2.1国家的要素

-2.2国家的权利

--2.2国家的权利

-2.3国家管辖权

--2.3国家管辖权

-2.4国家豁免权

--2.4国家豁免权

-2.5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2.5.1国家承认

--2.5.2政府承认

-2.6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问题

--2.6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第二章 小测

第三章 国际组织法

-3.1国际组织概述

--3.1国际组织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第三章 小测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4.1个人的国籍

--4.1个人的国籍

-4.2 引渡

--4.2 引渡

-4.3庇护

--4.3庇护

-4.4外交保护

--4.4外交保护

-第四章 小测

第五章 国家领土法

-5.1国家领土概述

--5.1国家领土的概述

-5.2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5.2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5.3领土争端及其解决

--5.3领土争端及其解决

-5.4边界和边境制度

--5.4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五章 小测

第六章 国际海洋法

-6.1国际海洋法概述

--6.1国际海洋法概述

-6.2领海

--6.2.1 领海1

--6.2.2 领海2

-6.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4国际通行海峡和群岛水域

--6.4国际通行海峡和群岛水域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第六章 小测

第七章 空间法

-7.1空气空间法

--7.1空气空间法

-7.2民航安全法律制度

--7.2国际航空安保法律制度

-7.3 外层空间法

--7.3外层空间法

-第七章 小测

第八章 条约法

-8.1条约的缔结

--8.1条约的缔结

-8.2条约的保留

--8.2条约的保留

-8.3 条约遵守及解释

--8.3条约遵守及解释

-8.4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8.4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第八章 小测

第九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9.2外交特权与豁免

--9.2外交特权和豁免

-9.3 领事关系与特权

--9.3领事关系与特权

-第九章 小测

第十章 国际责任法

-10.1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10.1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10.2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10.2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第十章 小测

第十一章 国际争端解决法

-11.1国际争端概述

--11.1国际争端概述

-1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

-第十一章 小测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8.1条约的缔结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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