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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在线视频

下一节:9.2外交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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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大家好

这一章呢我们要来学习的是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那么这一小节我们要掌握的是

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首先呢我们要知道

什么是外交以及外交关系

那么外交主要是指国家通过其外交机关

或者授权代表与其他国家和政府间

国际组织所进行的职业化对外交往行为

叫做外交

那么国际法上的外交关系呢

一般可定义为国家通过其外交机关

和授权代表与其他国家和政府间

国际组织以和平方式

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叫做外交关系

而外交关系法就是适用于

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个就是

中央外交代表机关和官员的地位

第二个是

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建立

第三个

常设或者临时性外交代表机构的

设立和人员派遣

第四个

外交代表的等级和优先位次

第五是

外交特权与豁免和外交代表机关

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那我们说

传统外交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

在二战之前

有1815年《维也纳规章》

在1928年有《哈瓦那外交官公约》等

在二战后

由联合国主导

一系列适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

国际条约就相继的签订和生效

这些条约就包括1961年的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9年的《特别使团公约》

1973年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

应受国际保护人员

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1975年的《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

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当然我们这里要强调的就是

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是适用于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

最主要的条约法渊源

那么我们国家

在1975年11月25日加入

但是对公约有关教廷公使和教廷代表的

有关内容作了保留

接着

我们具体来学习一下外交关系机关

和外交人员

我们说一国有权与他国和其他国际法

主体行为外交活动的各种机关

都属于国家的外交关系机关

那国家的外交关系机关其实可以分为两类的

一类是国内的机关

另外一类是国外的机关

那么前者是位于国内的中央外交机关

后者就是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

那我们首先来看国内的外交机关

也就是国内的中央外交机关

一般包括国家元首

政府和外交部门

这些机关根据这个国家本国宪法和法律

在对外关系方面有各自的职权范围

在国际法上都可代表本国进行外交活动

第一个

我们说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

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一个最高代表

他既可以是个人

也可以是集体

那我们国家的的国家元首

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

一般而言

国家元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职权

主要包括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

批准和废除条约

出国访问或者是参加国际会议

或者宣战等

那第二个

是政府

那么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

中央政府或者是联邦政府

一般呢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一个管理

和执行机关

那么各国政府的名称可能并不一致

有的可能称为的是内阁

有的称为的是部长会议

那我们国家中国国务院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中央人民政府

那么政府对外交关系方面的职权

主要包括领导外交工作

管理对外事务

签订外交代表的全权证书

任免外交人员

同外国政府进行谈判

签订条约

参加国际会议

同外国首脑发表共同宣言等

第三类

是外交部门

各国政府中一般都会设有一个

主管外交事务的一个专门的机构

或者是部门

我们通称外交部

但是也有国家使用不同的名称的

比如说美国会称为国务院

外交部门具体会从事对外关系的

一个领导和监督工作

那么外交部门的首长

我们一般都会称为就是外交部长

但也可能会有一些别的称谓

比如说美国我们叫做国务卿

那么在国际法上

国家元首

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进行外交活动时

都不用出具的全权证书

而且可以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那么讲完了国内的外交机关

我们讲到

其实我们一讲到外交机关

可能第一个会想到的

其实并不是中央的外交机关

而是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

他又会分为几类

第一个我们先来看就是临时外交

以及使馆制度的产生

临时外交是古代外交关系的基本形式

据历史记载

古希腊城市国家之间呢

很早的就相互派遣临时性的

使节或者是特别使团

古代的中国也有一些邻近的国家

比如日本印度会有一些使节的往来

那么随着生产力与国际关系的逐渐发展

在15世纪的欧洲出现了

作为常设外交代表机关的一个使馆

并逐渐的形成为各国普遍所接受的制度

那么第二个我们要理解的是

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派常驻使节

是必须经过双方同意的

这已经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那么1961年的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以条约法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原则

国际法理论上有所谓使节权的概念

即国家有权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的权利

但是国家的这种权利

并不是绝对的

原则上必须得到

有关国家的同意才能行使

一个国家同哪些国家按照什么条件

来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

是属于该国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的事项

在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之后

一国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单方面的

来决定暂时

或者是长期的撤回驻另一国的使馆

或者甚至是

终止同另一国的一种外交关系

第三个我们要理解的是

使馆的职务

我们说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

使馆主要由五项职务

第一项是

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第二是

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第三

是与接受国来办理交涉

第四个职务是

以一切合法的手段来调查接受

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

并向派遣国政府报告

第五个他的职务是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及发展两国经济

文化与科学关系

那么这五项我们知道是使馆的主要职务

此外呢

使馆还可以担负国际法所许可的

以及接受国所同意的其他职务

比如使馆还可以执行领事职务

第四个我们要理解的是

使馆的人员

根据外交关系的规定

使馆人员由使馆馆长和使馆职员组成

使馆职员包括外交职员

行政及技术职员和事务职员几个类别

第一个我们来看

外交职员

外交职员是指具有外交官职位的使馆人员

那么就包括使馆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

比如参赞 武官 随员和秘书

第二个

行政和技术人员

是指承办使馆行政及技术事务的使馆职员

比如说译员 打字员 会计员等

第三个

事务的职员

是指的为使馆服务的使馆职员

比如说司机 厨师 保洁员等

此外

公约还规定了私人仆役和

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的两类人员

他们不属于使馆职员序列的

但他们也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

第五个我们要理解的是

使馆馆长的等级和优先地位

那么关于使馆馆长的等级和位次

早在1815年的

《维也纳外交代表等级规章》中

就有明确的一个规定了

那么1961年的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就沿用了规章的规定

将使馆馆长分为三级

分别是大使

公使和代办

以大使

公使或代办为馆长的驻外代表机关

相应地就会被称为大使馆

公使馆或者是代办处

那么这里要注意

就是代办和临时代办是不同的

代办呢是一级馆长

但是临时的代办则是在馆长缺位或者

不能执行职务时被委派暂时的代使馆长

这么一个职务的

主持使馆日常行政事务的外交人员

主持使馆日常行政事务的外交人员

他们两个是有区别的

那么除关于优先位次及礼仪事项外

各使馆馆长特权和豁免是没有差别的

国家之间互派什么等级的使馆馆长

是到底是大使级的还是公使级的

应由有关国家自己来商定的

第六个我们要掌握的是

使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

我们说使馆人员原则上

是由派遣国自由委派的

但也应当是接受国能够接受的

那么国家有权拒绝接受某一特定的

人为外交代表

而且不用说明拒绝的理由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一个是

使馆馆长和陆 海 空武官的委派

是需要事先得到接受国同意

其他使馆职员的委派原则上

可以自由委派

不需要得到事先的同意

那么作为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

到达接受国以后

要立即的与接受国的外交部联系

并商定递交国书的事宜

我们说国书是派遣国国家元首

向接受国元首发出的

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件

国书呢是由国家元首签署的

外交部长副签的

由大使或者是公使向接受国元首递交

使馆馆长在递交国书了以后

就视为已经在接受国要开始执行职务了

那么为了保障接受国的利益和

防止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滥用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也规定了

有关宣告使馆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

和使馆其他人员为不能接受的人的制度

比如

黑山外交部就以“干涉内政”为由宣布

塞尔维亚驻黑大使博若维奇

为“不受欢迎”的人

要求博若维奇限期离开黑山

那么塞尔维亚外交部随后也宣布

依据对等原则来驱逐黑山

驻塞尔维亚的大使

第三个我们要理解的是

特别使团

那么特别使团是指一国经历另一国同意

为了就特定的问题同该另一国进行交涉

或为了执行同该另一国有关的特别任务

而派往该国的

代表其本国的一种临时使团

是具有临时性的

它和之前我们说的大使馆是有区别的

大使馆是常驻的

而特别使团是有临时性的

那么

特别使团的派遣和组成呢

他不以双方存在外交关系

或者是领事关系为必要前提

也就是可能没有外交关系

可不可以派外交使团

是可以的

特别使团呢是

由派遣国的代表组成

可以指定一人为团长

接受国呢也可以不说明理由

而拒绝接受任何一人为特别使团的成员

那么特别使团的职务呢

应由双方同意而予以决定

特别使团的团长或者是代表

有权代表这个特别使团的行事

并与接受国之间相互递送文件

那么派遣国会委托特别使团

同接受国办理的一切的一些公务

应同接受国的外交部或者是通过外交部

或者是同可能商定的接受国

其他机构来一起进行

好 第四个我们还要理解一个概念

叫做外交团

那么外交团呢其实是外交惯例上的概念

是包括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

和这些使馆的所有外交职员的一个总称

那外交团不是一个实体的外交代表机关

也不具有任何的一个法律职能

外交团团长一般由驻在一国的等级最高

开始执行职务最早的使馆馆长

或者是教廷大使来担任

那外交团的作用呢主要是礼仪性的

当然他也可以进行一些相关信息的传递

第五个我们要理解的是

外交代表职务的终止

那么外交代表的终止主要包括几种情况

第一个是他的任期届满了

也就是他的期限届满

职务即告终止

第二个是本国召回

外交代表由于调职

辞职或者是其他原因被派遣国召回的

那么他的职务也即告终止

第三个是接受国要求召回

外交代表因某种原因被接受国

宣布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员

那么他的这个职务也即告终止

第四个是派遣国与接受国断绝外交关系

两国一旦断交

那么这个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各自关闭使馆

使馆人员的职务也即将终止

第五个是发生革命产生新政府

无论派遣国

或者是接受国发生革命导致政权变革

新政府一般都会决定是否

与其他国家继续的维持外交关系

比如我们国家194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那么以后所有原来驻华使馆人员的职务

即告终止

第六个是经有关国家达成协议

那么由于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包括

特别使团的这么派遣

都是在双方同意

或者共同接受的基础上来进行的

因此外交代表的职务

同样也可以由

有关国家间的协议来进行终止

以上是关于外交代表机关

和外交人员的讲述

谢谢大家

国际公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

-预习并思考回答以下问题:(二选一)支持[0]

-1.1国际法概念和特征、渊源

--1.1国际法概念和特征

-1.2国际法渊源

--1.2国际法的渊源

-1.3国际法基本原则

--1.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小测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2.1国家的要素

--2.1国家的要素

-2.2国家的权利

--2.2国家的权利

-2.3国家管辖权

--2.3国家管辖权

-2.4国家豁免权

--2.4国家豁免权

-2.5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2.5.1国家承认

--2.5.2政府承认

-2.6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问题

--2.6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第二章 小测

第三章 国际组织法

-3.1国际组织概述

--3.1国际组织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第三章 小测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4.1个人的国籍

--4.1个人的国籍

-4.2 引渡

--4.2 引渡

-4.3庇护

--4.3庇护

-4.4外交保护

--4.4外交保护

-第四章 小测

第五章 国家领土法

-5.1国家领土概述

--5.1国家领土的概述

-5.2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5.2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5.3领土争端及其解决

--5.3领土争端及其解决

-5.4边界和边境制度

--5.4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五章 小测

第六章 国际海洋法

-6.1国际海洋法概述

--6.1国际海洋法概述

-6.2领海

--6.2.1 领海1

--6.2.2 领海2

-6.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4国际通行海峡和群岛水域

--6.4国际通行海峡和群岛水域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第六章 小测

第七章 空间法

-7.1空气空间法

--7.1空气空间法

-7.2民航安全法律制度

--7.2国际航空安保法律制度

-7.3 外层空间法

--7.3外层空间法

-第七章 小测

第八章 条约法

-8.1条约的缔结

--8.1条约的缔结

-8.2条约的保留

--8.2条约的保留

-8.3 条约遵守及解释

--8.3条约遵守及解释

-8.4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8.4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第八章 小测

第九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9.2外交特权与豁免

--9.2外交特权和豁免

-9.3 领事关系与特权

--9.3领事关系与特权

-第九章 小测

第十章 国际责任法

-10.1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10.1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10.2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10.2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第十章 小测

第十一章 国际争端解决法

-11.1国际争端概述

--11.1国际争端概述

-1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

-第十一章 小测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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