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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国际航空安保法律制度在线视频

下一节:7.3外层空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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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国际航空安保法律制度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同学们 大家好

这一小节我们一起来学习的内容

是国际航空安保法律制度

随着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危害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以及空中劫持等航空犯罪行为日益突出

比如之前美国发生的911事件

就是一起暴力的劫机事件

为了维护空中航行安全

国际社会缔结了一系列国际条约

比如1963年

缔结了《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我们经常把它叫做《东京公约》

1970年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我们简称为《海牙公约》

另外1971年还有一个是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我们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以及1988年签订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这些国际公约明确了

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

及其管辖并对此类犯罪的起诉

或引渡问题进行了规制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是国际法

关于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是严重破坏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

恐怖主义行为

国际公约定义的该类犯罪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非法劫持航空器罪

第二种是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

第三种是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缔约国有国际法律义务

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实施管辖权

公约也不排斥缔约国根据

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通过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确保犯罪者受到法律制裁

公约没有规定强制性的引渡义务

但是通过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确保犯罪者受到法律制裁

具体制度我们来具体看一下

(一)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具体是什么

我们说刚才有三个公约

1.《海牙公约》对罪行进行了一般性原则规范

它在第一条规定

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

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

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

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

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

或是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

即是犯有罪行

2.《蒙特利尔公约》

概括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

具体五种非法行为进行了规范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

从事暴力行为

(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

(3)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

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和物质

(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

(5)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

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

(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在1963年东京公约之前

国际社会并不存在对航空器上

犯罪确定刑事管辖权的一般规则

原则上刑事管辖权主要由各国国内法加以规定

但航空犯罪案件的国际因素的

管辖问题常引起管辖权冲突

限制和妨碍了各国通过刑事司法合作

来制止和打击危害国际民用航空的非法活动

所以各个公约对这一内容都进行了规范

1.1963年《东京公约》

对“空中劫持”规定了并行管辖制度

除了航空器登记国拥有管辖权外

罪行后果国

罪犯国籍国或永居国

罪行结果地等国家都有相应的管辖权

2.1970年《海牙公约》

在《东京公约》的基础上规定航空器登记国

落地国

承租人主要营业地也有管辖权

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在之前基础上增加了

“罪行发生地国管辖权”

以方便缔约国对发生在机场的

危害航空安全的

非法活动实施刑事管辖权

另外

《蒙特利尔议定书》还进一步规定

若罪犯发现国不将此人引渡给罪行发生地国

即应对罪行实施管辖权

从而使罪行发生地国

有要求引渡罪犯的优先权

(三)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引渡和起诉

1.《东京公约》

对劫机犯罪的引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2.《海牙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其中第8条明确扩大引渡范围

规定了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

是可引渡的罪行

并在第7条规定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允许缔约国在二者间自主选择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强调了

空中劫持属于可引渡罪行

在缔约国之间缺乏引渡条约的情况下

可以自行决定以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

如果国家不引渡也没有问题

但是必须将此种犯罪视为严重罪行

在国内法给与惩处

最后

我们来看下我国的航空法律制度

中国政府在1946年就批准了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74年承认该公约的效力

并当选为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的理事国

1958年加入了航空私法领域的《华沙公约》

1978年加入了《东京公约》

1980年加入《海牙公约》

和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

2005年批准了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

可以说

随着中国航空工业和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中国已经确立了相对比较完善的

国内民航法律法规体系

已经形成了包括1996年生效的

《民用航空法》(2015年4月进行了修订)

除此之外还有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

以及118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

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但我们也要意识到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和航空需求的高速增长

中国现行的航空法律体系

显然已经不能满足航空活动飞速发展的需要

刚才我们也说到

现行的法律主要规范民用航空活动

对民用航空活动以外的

其他航空活动的规范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

亟须一部统一

完善的综合性航空法

维护国家航空权益

另一方面

航空活动事件中也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需要通过完善立法予以规范和发展

以上就是这一小节的内容

谢谢大家

国际公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

-预习并思考回答以下问题:(二选一)支持[0]

-1.1国际法概念和特征、渊源

--1.1国际法概念和特征

-1.2国际法渊源

--1.2国际法的渊源

-1.3国际法基本原则

--1.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小测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2.1国家的要素

--2.1国家的要素

-2.2国家的权利

--2.2国家的权利

-2.3国家管辖权

--2.3国家管辖权

-2.4国家豁免权

--2.4国家豁免权

-2.5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2.5.1国家承认

--2.5.2政府承认

-2.6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问题

--2.6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第二章 小测

第三章 国际组织法

-3.1国际组织概述

--3.1国际组织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第三章 小测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4.1个人的国籍

--4.1个人的国籍

-4.2 引渡

--4.2 引渡

-4.3庇护

--4.3庇护

-4.4外交保护

--4.4外交保护

-第四章 小测

第五章 国家领土法

-5.1国家领土概述

--5.1国家领土的概述

-5.2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5.2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5.3领土争端及其解决

--5.3领土争端及其解决

-5.4边界和边境制度

--5.4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五章 小测

第六章 国际海洋法

-6.1国际海洋法概述

--6.1国际海洋法概述

-6.2领海

--6.2.1 领海1

--6.2.2 领海2

-6.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4国际通行海峡和群岛水域

--6.4国际通行海峡和群岛水域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第六章 小测

第七章 空间法

-7.1空气空间法

--7.1空气空间法

-7.2民航安全法律制度

--7.2国际航空安保法律制度

-7.3 外层空间法

--7.3外层空间法

-第七章 小测

第八章 条约法

-8.1条约的缔结

--8.1条约的缔结

-8.2条约的保留

--8.2条约的保留

-8.3 条约遵守及解释

--8.3条约遵守及解释

-8.4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8.4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第八章 小测

第九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9.2外交特权与豁免

--9.2外交特权和豁免

-9.3 领事关系与特权

--9.3领事关系与特权

-第九章 小测

第十章 国际责任法

-10.1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10.1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10.2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10.2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第十章 小测

第十一章 国际争端解决法

-11.1国际争端概述

--11.1国际争端概述

-1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

-第十一章 小测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7.2国际航空安保法律制度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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