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国际公法 > 第十一章 国际争端解决法 >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
那么对于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
我们之前上一节已经介绍了
政治解决的方法
那么现在我们来介绍的是
如何法律解决国际争端
我们用法律解决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种就是仲裁的方式
另一种就是通过司法解决的方式
那么首先我们来看仲裁解决的方式
仲裁又称公断
他是指的争端当事国
把争端交付给他们自行选择的一个仲裁进行处理
并相约服从其裁决的一个争端解决方式
那么对于仲裁这样的一种解决方式
它具有几个特征
第一个就是
诉诸仲裁就包含着要遵守裁决的义务
也就是当事国你自己决定进行仲裁
那么仲裁的裁决
你就要对当事国就应该接受这个仲裁裁决的
效力
也就是仲裁的裁决对当事国是具有拘束力的
第二个很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
仲裁案件的当事国是有
相当大的一个自主权的也就是
很多情况下你是可以自己选择仲裁员的
第三个仲裁裁决通常是具有终局性的
也就是一裁终裁的
不太像司法机关
可能还会有上诉的机构
但是仲裁一般都是中局的
那么我们可以知道
国际仲裁其实是一项非常古老的制度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出现了
那么近代仲裁制度确立
是在1794年
美英两国缔结的结一条约中确定的
那么1872年
美英两国的阿拉巴马号仲裁案
也使仲裁制度进一步在国际法
进一步得到一个发展
那么1899年和1907年
两次海牙合会
开始对国际仲裁规则进行了一个编撰
那么 1949年
联大也通过修订的一个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
使国际仲裁真正的成为了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个方法和制度
另外1958年
联大还通过了
国际法委员会所拟定的仲裁程序示范规则草案
为各国缔结仲裁条约都提供了示范规则
可以说仲裁是非常灵活的一种法律解决的方式
那么除了仲裁之外
还有就是司法
或者是准司法方法
我们说司法解决方法主要就是通过国际法院
那这里我们要稍微的介绍一下国际法院的由来
国际法院是位于荷兰海牙
全称是联合国国际审判法院
他的简称是国际审判法院
那么 它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
也是联合国最主要的司法机关
它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一个司法裁判的机构
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6月成立
那么从性质上来讲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一个主要司法机构
同时呢
他也是一个由独立法官组成的一个司法实体
那我们说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
法院呢一共是由15名独立的法官组成的
这个法官是不论国籍的
从品格高尚并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
资格或者是公认为
国际法的法学家中挑选出来的
但是这里就要求
15名法官必须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
他的这个名额分配
主要是和安理会的席位分配是一致的
按照地域来进行分配
比如说非洲是三名
拉美是两名
亚洲是三名
东欧是两名
西欧及其他国家是包括
我们说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一共是五名
那么我们说
我们国家在恢复联合国席位之后就一直
有派驻法官
那么由于国际法院中
当时2010年史久镛法官是
辞职那么法院席位出现一个空缺
当时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
于2010年的6月29号
同时举行了一个法官的一个补选的一个选举
那么我们国家的
资深的女外交官
薛汉琴就分别获得了安理会15票
和联大150票的支持可以说他是高票当选
成为这一权威国际司法机构中的
首位中国籍的女法官
刚才介绍了主要是
国际法院的一些基本的情况
那么这里我们重点要知道的就是
国际法院的一个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诉讼管辖权
一种是咨询管辖权
那么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36条
国际法院有权处理的案件是可以分为三类的
第一种就是自愿管辖
第二类是协定管辖
第三类是任责强制管辖
这三种都可以进行诉讼管辖
那我们说
要么就是自愿的双方自愿把这个
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要么就是你签订一个协定
提交国际法院
或者呢
你在之前已经签署了相应的条约
那么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之后发生争端
那你就会被国际法院强制管辖
但所有的这三项我们都要明确
并不是一个国家的义务
也就是你作为一个国家
完全可以不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我们中国到现在为止
虽然我们有
派出法官
但是我们中国到现在为止
并没有从来没有接受过国际法院的管辖
也没有签署过任何的协定
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因此涉及到中国的这么一个争端
国际法院其实是没有诉讼管辖权的
那么除了诉讼管辖权以外
刚刚我们说国际法院还有一种叫咨询管辖权
那么对于咨询管辖权而言
合格的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就是有直接请求权的
联合国的机构
主要就是两类
第一类就是大会
或者就是安理会
大会和安理会可以就任何法律问题
请求法院咨询管辖也就是
对于任何的法律问题
比如说这个条约该怎么解释
我都可以向
联合国的这个司法机关要求进行咨询
这是第一种情况
第二类就是没有直接请求权的
仅能在获得大会授权的时候
才才能够成为事格的主体
来请求国际法院进行咨询
那么这个时候
他的能够请求法院咨询管辖的案件范围
也有相应的限制
只能是在工作范围内的法律问题
才能进行咨询
那么除了
我们刚刚讲的国际法院之外
还有其他的一些司法或者是准司法机构
比如说除了这个国际法院以外
国际上还有一些裁决国家间争端的机构
不少也有
比如说类似的一些司法或者准司法机构
比如说中美洲法院
联合国他国际海洋法公约
他设立了一个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
他就可以处理相应的争端
另外
世界贸易组织他也专门的设立了
争端解决机构
虽然他不是一个司法机构
但其实他是一个准司法机构
也可以处理国家间的争端
此外还有裁判公权力与个人之间争端的机构
像这种裁判机构呢
主要就包括两类国际司法机构
一种就是形式国际司法机构
我们说的就像国际刑事法院
比如说我们之前成立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第二种就是人权国际司法机构
我们说要处理的就是二战的
远东战犯
第二个就是前南斯拉夫的国际形势法庭
另外我们现在还有的就是比如说像
欧洲人权法院
或者是美洲人权法院其实都会处理什么
自然人与国家之间的这么一个争端的解决
另外除此之外呢我们还出现了一些什么
区域一体化组织的一些司法机构
这里最典型的一个代表其实就是欧盟的一个司法体系
也就是欧盟内部它有
专门的去一体化的司法机构
来解决欧盟内部的国家之间的这么一个法律争端
-1.1国际法概念和特征、渊源
-1.2国际法渊源
-1.3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章 小测
-2.1国家的要素
--2.1国家的要素
-2.2国家的权利
--2.2国家的权利
-2.3国家管辖权
--2.3国家管辖权
-2.4国家豁免权
--2.4国家豁免权
-2.5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2.6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问题
-第二章 小测
-3.1国际组织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第三章 小测
-4.1个人的国籍
--4.1个人的国籍
-4.2 引渡
--4.2 引渡
-4.3庇护
--4.3庇护
-4.4外交保护
--4.4外交保护
-第四章 小测
-5.1国家领土概述
-5.2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5.3领土争端及其解决
-5.4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五章 小测
-6.1国际海洋法概述
-6.2领海
-6.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4国际通行海峡和群岛水域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第六章 小测
-7.1空气空间法
--7.1空气空间法
-7.2民航安全法律制度
-7.3 外层空间法
--7.3外层空间法
-第七章 小测
-8.1条约的缔结
--8.1条约的缔结
-8.2条约的保留
--8.2条约的保留
-8.3 条约遵守及解释
-8.4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第八章 小测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9.2外交特权与豁免
-9.3 领事关系与特权
-第九章 小测
-10.1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10.2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第十章 小测
-11.1国际争端概述
-1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十一章 小测
-期末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