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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空气空间法在线视频

下一节:7.2国际航空安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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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空气空间法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各位同学 大家好

我是来自中国农业大学

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的周超

今天我们要来讲新的一章是空间法

在讲空气空间法之前

我们先来看下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可以说国际航空法是

与人类对天空的探索密切相关的

我们大家非常熟悉的

1903年美国人莱特兄弟将真正有人驾驶

由动力驱动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试飞成功

翻开了航空发展史崭新的一页

在之后的1919年10月3日

在巴黎相应的国家签订了

《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巴黎公约》)

这是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条约

首次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

为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它被誉为“航空法的出生证”

也标志着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那我们知道领空

之前我们在讲领土的时候讲过

领土包括四个部分

领陆 领水 领空和底土

领空是指处于一国主权支配之下的

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一个国家的领空

同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一样

都是在国家主权之下的空间

之前我们讲的 1919年的《巴黎公约》

就确立了领空的主权

确立了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

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的原则

但当时的《巴黎公约》里面掺入了“无害通过”的概念

1944《芝加哥公约》取代了《巴黎公约》

摒弃了“无害通过”概念

也就是领空不存在“无害通过”概念

最终确立了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

我们可以知道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

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

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这已为世人所公认

但对领空范围是否有上限

这个上限高度是多少

至今尚未解决

一直是有争论的

1957年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上天后

出现了“外层空间”新概念

逐渐形成了“外层空间法”

来区别于现在讲的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

外层空间根据外层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制度

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

不得为任何国家所占有

但领空不一样

领空是空气空间 实行的是领空主权制度

关于划定领空上限高度的理论

曾经在学术上出现过多种学说

主要是两种

第一种就是“空间论”(spatial approach)

第二种是“功能论”(functional approach)

接下来我们来具体看一下领空主权包括哪些内容

1.领空主权包括的是自保权

一国领空不受侵犯

未经一国允许

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

这和领海是不一样的

领海是有“无害通过”制度

只要是连续不断的无害的情况下

进入他国的领海

是不需要经过允许的

但领空不一样

如果一国不允许

任何外国航空器都不得进入

任何国家都有保卫其领空安全

不受外来侵犯的充分的权利

这是自保权

2.管辖权

每一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管辖权

领空是一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领空管辖权就是属地管辖权

但要受所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限制

3.领空的主权体现在管理权

每一国家都有权自行决定

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

以维护空中航行的正常秩序

保障空中交通安全

比如有些地区

我们可以划定是禁飞区

不允许飞行器飞行

另外一个也要注意

我们国家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不受外国干涉

也即你划定区域进行空中航行

完全是你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

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4.领空主权体现在支配权

空气空间是航空活动赖以存在的场所

是国家的航空资源

罗马法中有很著名的格言

“谁有土地

谁就有土地的上空”

国家根据领空主权原则

对其主权下的空气空间当然的拥有支配权

我们刚才讲完了关于领空主权的概念

那我们来看原则是什么

原则主要就是两条

1.确立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这与领海不一样

领海其实是不完全的

会受到“无害通过”的限制

但领空主权是完全和排他的

2.对外国民用航空器一般要避免使用武器

确实未经允许

不可以进入一国领空

但对于外国民用航空器

我们尽量不采用武器击落的形式

曾经就出现过惨案

进入苏联的领空 结果击落

导致民用航空器上所有人员全部遇难

所以尽量的采取这个原则 对于民用航空器

尽量不采用击落的方式

3.领空主权的具体规定

体现在几种情况

①主权国家有权制订外国航空器入境

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

也就是你要进入我国境内

我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

规定如何进

如何出以及在哪里可以飞行

②国家可以指定外国航空器降停的设关机场

不是所有的机场都可以对外国航空器开放

我们可以指定有设关的机场

外国航空器才可以降停

另外

一般来讲国家都会保留国内航线专属权

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 “国内载运权”

又称国内两地间空运权

指在一国境内一地点航空载运客 货

邮往该国境内另一地点的权利

比如北京到上海

在国家内部两个地点之间的航线

是国家专属的一个权利

缔约国有权拒绝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

在其领土内实施这一权利

也就是可以保留国内运输的这个权利

不让外国航空器来进行

这个是完全可以的

④设立“禁止飞行区”

可以设立一些区域

禁止飞行

这也是完全可以的

另外

关于“防空识别区”的设立

其实国际社会至今存在争议

但要注意防空识别区和领空是有区别的

它并非国家领空的组成部分

讲完了领空主权之后

我们就会涉及一个很重要的概念

就是航空器国籍制度

航空器的概念是指

凡是能够从空气的反作用

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

在大气中获得支持的任何器械

我们都可以叫做航空器

《芝加哥公约》规定仅适用于 “民用航空器”

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航空器的国籍采用“登记主义”原则

在哪国登记

就具有哪国的国籍

关于航空运输制度 《芝加哥公约》

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

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

在国际实践中

一般通过双边航空协定来具体规定

国家间民用航空有关的事项和规则

这里一定明确

芝加哥公约只涉及的是民用航空

不涉及国家航空器

另外这里我们注意一般很多情况下

两国之间也会签订双边航空协定

一般签订双边航空协定会要会包括几个部分

最主要的核心问题其实就是

“航空运营权利的交换”

国际公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

-预习并思考回答以下问题:(二选一)支持[0]

-1.1国际法概念和特征、渊源

--1.1国际法概念和特征

-1.2国际法渊源

--1.2国际法的渊源

-1.3国际法基本原则

--1.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小测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2.1国家的要素

--2.1国家的要素

-2.2国家的权利

--2.2国家的权利

-2.3国家管辖权

--2.3国家管辖权

-2.4国家豁免权

--2.4国家豁免权

-2.5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2.5.1国家承认

--2.5.2政府承认

-2.6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问题

--2.6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第二章 小测

第三章 国际组织法

-3.1国际组织概述

--3.1国际组织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第三章 小测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4.1个人的国籍

--4.1个人的国籍

-4.2 引渡

--4.2 引渡

-4.3庇护

--4.3庇护

-4.4外交保护

--4.4外交保护

-第四章 小测

第五章 国家领土法

-5.1国家领土概述

--5.1国家领土的概述

-5.2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5.2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5.3领土争端及其解决

--5.3领土争端及其解决

-5.4边界和边境制度

--5.4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五章 小测

第六章 国际海洋法

-6.1国际海洋法概述

--6.1国际海洋法概述

-6.2领海

--6.2.1 领海1

--6.2.2 领海2

-6.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4国际通行海峡和群岛水域

--6.4国际通行海峡和群岛水域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第六章 小测

第七章 空间法

-7.1空气空间法

--7.1空气空间法

-7.2民航安全法律制度

--7.2国际航空安保法律制度

-7.3 外层空间法

--7.3外层空间法

-第七章 小测

第八章 条约法

-8.1条约的缔结

--8.1条约的缔结

-8.2条约的保留

--8.2条约的保留

-8.3 条约遵守及解释

--8.3条约遵守及解释

-8.4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8.4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第八章 小测

第九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9.2外交特权与豁免

--9.2外交特权和豁免

-9.3 领事关系与特权

--9.3领事关系与特权

-第九章 小测

第十章 国际责任法

-10.1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10.1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10.2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10.2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第十章 小测

第十一章 国际争端解决法

-11.1国际争端概述

--11.1国际争端概述

-1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

-第十一章 小测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7.1空气空间法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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