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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领事关系与特权在线视频

下一节:10.1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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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领事关系与特权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请问下周老师

2020年7月美国单方面宣布

撤销中国驻休斯敦总领事馆

并在我国官员撤离后立刻暴力进入

出于反制

我国也决定撤销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

中美之间相互撤销总领事馆意味着什么

美国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的规定

嗯好的

你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

我们说美国单方面要求我们中国

来关闭驻休斯敦总领事馆

本身单独的这个行为是没有违反国际法的

在国际法上并没有要求

你必须要建立领事关系

或者一定要建立领事馆

但是你刚才也提到了

在我们国家撤离之后

立即美国就暴力的进入领馆

这个是违反国际法的

因为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对于领馆是不可侵犯的

就算是领馆关闭

也要保护他的一个不受侵犯的这么一个权力

所以在这点上

美国是违反国际法的

那你刚才说到

中美之间互相关闭了一个总领事馆

这个对于中美之间有没有影响

当然是有的

标志着中美之间这么一个紧张关系是升级的

但是这也要理解为这只是一种外交手段

并不代表着说中美就要断交了

就算以后不如说真的发生了中美之间

互相撤回大使这样的事件

也不代表着中美可以脱钩

因为在现在这种情况下

中美之间是很难真正的出现一种断交的情况

接下来我们就来讲授的是领事关系法

主要我们要讨论的是领事关系与领馆的建立

领事的职务

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

领事特权与豁免

及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等

领事关系法的基本内容

那我们知道古希腊时期

其实就已经有领事制度的一个萌芽了

但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领事制度

主要产生于中

世纪的后期

他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而形成的

那么由于国际贸易的一个发展

国际商务的一种纠纷日益

频繁

一国在他国的商人

为了保护他们在当地的利益

往往从他们之间推选出一人或数

人作为领事

代表这些外国商人与地方当局

交涉并解决商务纠纷

我们这里要把领事关系

与领事裁判权进行区分

我们知道鸦片战争以后

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在中国攫取了严重侵犯

中国主权的"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

是指一国领事根据不平等条约

享有的按照其本国法律

对其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的片面特权

那我们会发现领事裁判权

其实侵犯了领土国享有的"属地优越权"

严重违反了国际法的一个

"互相尊重国家主权" 的一个基本的原则

所以在1949 年新中国成立以后

就彻底废除了帝国主义国家

在中国的这些特权

可以说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

不平等的领事关系和领事制度已经成为历史

所以我们在学习领事制度的时候

一定要注意它和我们之前历史上学的

这个领事裁判权

是完全不同的

那么现代领事关系法呢它是

以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以"互相尊重国家主权"

"不干涉他国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基础的

领事关系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存在着大量的关

于领事关系的双边条约

1963年4月24日订于维也纳的

1967年正式生效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这个公约就全面地规定了

适用于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

那么这个公约呢一共是79条

分别对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建立

领事的职务

领馆馆长等级

领馆馆长的一个委派和承认

以及领馆官员之委派

领馆和领馆人员特权与豁免

享有的这个领事特权

与豁免的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等所有的这些问题

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中国呢是于1979年7月3日

正式加入这一个公约

那么这里我们首先来看领事馆的概念

领事馆也就是我们经常叫的领馆

那么领馆是指的一国驻在他国某个城市的

领事代表机关的一个总称

叫做领事馆

那么它可以有几种类别

一种是总领事馆

还有是领事馆

或者是副领事馆

一般大部分的都会建立的是总领事馆

那么他负责的是什么

它负责的是管理当地本国侨民和其它领事事务

领事馆的主要职责是

促进两国关系和人民间的往来

以及相关的一些领事工作

比如说要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向本国公民颁发或者是延期护照

或者是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等

这都属于领事职务

领事馆通常接受外交部门和

和所在国大使馆的双重领导

而领事馆的主要官员就分为总领事

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等

那么在今年我们说美中相互关闭领事馆之后

中国在美国仍有驻旧金山

洛杉矶

芝加哥和纽约四个总领事馆

而美国在中国仍旧还有广州

上海沈阳武汉和香港五个总领事馆

而之前关闭的中国驻休斯顿总领馆的职务呢

是由驻华盛顿大使馆接管的

那么这里要注意了

领事关系与我们之前讲过的外交关系

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这个联系呢表现为

两者同样都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一种范畴

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

也就意味着建立领事关系

但是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那么在两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

或者是尚未恢复外交关系的情况下

领事关系的存在有助于

两国建立和恢复外交关系

领事与外交代表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

由外交部领导

那么外交代表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的

但是两者也有很重要的区别

第一个是外交使馆

我们之前讲过他是全面的代表派遣国

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的一个外交往来的

但是领事馆我们刚才也看到

在每个国家他都会有不同的区域

所以通常只是就保护侨民

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范围内的事务

与接受国地方当局进行交涉

比如是华南地区的

那么我跟华南地区的当局进行交涉

而不是全国进行交涉

这是第一个区别

第二个区别是

使馆着重保护派遣国国家和国民的整体利益

活动范围呢是接受国全部领土

但是领馆呢它着重保护的是

国家和国民的具体的利益

比如说我们说要颁发签证了

或者说是要延期护照了

这些都是他的领事的职能

它的活动范围呢一般只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

另外

我们要注意

使馆与外交代表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是略高于领馆与领事享有的领事特权与豁免

等会我们也会看到说明

那么根据《领事公约》的规定

领馆的馆长是由派遣国来委派的

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

那么我们这里就要注意

领馆的特权和豁免主要包括哪些

第一个领馆的馆舍不得侵犯

那么公约有明确的规定

领馆馆舍于本条规定的限度内不得侵犯的

即使在非常情况下也要保护领馆馆舍

比如关闭领馆的情形下也是要保护馆舍的

但和使馆不同的是

领馆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

是可以推定馆长同意进入领馆的

这是大使馆所没有的

大使馆是不管什么情况都不可以侵犯

另外

这里注意

领馆的财产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被征用的

当然要作出补偿

这是第一个

我们说馆舍不得侵犯

但会有些例外情况

第二个是通讯自由

那么公约35条明确规定

接受国应准许领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

并予以保护

第三个特权是领馆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这是和馆舍一样的不得侵犯

第四个是行动自由与派遣国国民通信及联络

第五个是免纳捐税关税

第六个是使用国旗和国徽

同样的

领馆人员也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

我们说第一个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的

第二个他也享有管辖豁免

但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

领事官员他的管辖豁免

和外交人员的刑事管辖完全豁免是不同的

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仅仅限于职务范围内

也就是如果这个事项是职务范围那是

管辖豁免

但是如果这个事项是在职务范围之外

那他不享有管辖豁免

那么此外

领事官员也免除作证的义务

免除捐税

关税和免受查验等特权与豁免

当然

我们说有权利有特权当然也会有义务

公约也规定了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一个义务

《公约》55条就规定

在不妨碍领事特权与豁免之情形下

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都负有一个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

那这些人员还要负有一个什么

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

那么领馆的馆舍也不得

用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

不相符合之用途

比如进行庇护

这个其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这个是不允许的

那第五十七条规定

职业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

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那么从以上我们可以发现领事官员

与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是有区别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科巴拉加德是印度驻美国纽约的副总领事

在2013年12月送孩子去学校的途中被捕了

她被控呢是为一名印度女子

申请签证的时候编造虚假的证明

最高是可判10年有期徒刑的

那么科巴拉加德在纽约就被当众戴上了手铐

后遭受脱衣搜身

还被短暂地与吸毒者关在同一间牢房

按美方解释呢

是由于科布拉加德

他当时任印度驻纽约的副总领事

也就是我们说的他享有的是“领事豁免权”

也就我们刚刚说的

是在职务范围内你是有豁免权的

但是如果是在领事职务以外的不法行为

这个时候是没有领事豁免权的

是可以被逮捕的

那么这个时候印度为了寻求让他的副总领事

获得完全的豁免权

那么那个时候印度就向联合国提交申请

任命科布拉加德为印度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成员

那么他驻联合国的代表团成员

就由此她就可以具有了这个外交豁免权

就由此她就可以具有了这个外交豁免权

可以享有的就是刑事完全豁免

所以从这个小例子我们就可以看到

外交豁免权和领事豁免权

虽然很类似

但是在有些特别是豁免权方面他是有区别的

好这就是这是领事关系法这一小节的内容

谢谢大家

国际公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

-预习并思考回答以下问题:(二选一)支持[0]

-1.1国际法概念和特征、渊源

--1.1国际法概念和特征

-1.2国际法渊源

--1.2国际法的渊源

-1.3国际法基本原则

--1.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小测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2.1国家的要素

--2.1国家的要素

-2.2国家的权利

--2.2国家的权利

-2.3国家管辖权

--2.3国家管辖权

-2.4国家豁免权

--2.4国家豁免权

-2.5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

--2.5.1国家承认

--2.5.2政府承认

-2.6 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问题

--2.6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第二章 小测

第三章 国际组织法

-3.1国际组织概述

--3.1国际组织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3.2联合国概述

-第三章 小测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4.1个人的国籍

--4.1个人的国籍

-4.2 引渡

--4.2 引渡

-4.3庇护

--4.3庇护

-4.4外交保护

--4.4外交保护

-第四章 小测

第五章 国家领土法

-5.1国家领土概述

--5.1国家领土的概述

-5.2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5.2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5.3领土争端及其解决

--5.3领土争端及其解决

-5.4边界和边境制度

--5.4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五章 小测

第六章 国际海洋法

-6.1国际海洋法概述

--6.1国际海洋法概述

-6.2领海

--6.2.1 领海1

--6.2.2 领海2

-6.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4国际通行海峡和群岛水域

--6.4国际通行海峡和群岛水域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6.5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第六章 小测

第七章 空间法

-7.1空气空间法

--7.1空气空间法

-7.2民航安全法律制度

--7.2国际航空安保法律制度

-7.3 外层空间法

--7.3外层空间法

-第七章 小测

第八章 条约法

-8.1条约的缔结

--8.1条约的缔结

-8.2条约的保留

--8.2条约的保留

-8.3 条约遵守及解释

--8.3条约遵守及解释

-8.4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8.4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第八章 小测

第九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9.1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

-9.2外交特权与豁免

--9.2外交特权和豁免

-9.3 领事关系与特权

--9.3领事关系与特权

-第九章 小测

第十章 国际责任法

-10.1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10.1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10.2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10.2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

-第十章 小测

第十一章 国际争端解决法

-11.1国际争端概述

--11.1国际争端概述

-1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1.2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11.3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

-第十一章 小测

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

9.3领事关系与特权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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