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合同法 >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 1.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1.1.1 学习视频
同学们大家好
我是四川大学法学院教师张金海
根据安排 合同法课程由我来讲
按照计划 合同法分十次加以讲解
现在要讲的内容是 合同与合同法
首先 我们来看一下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关于合同的概念
不同的立法例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
在理解合同概念时
应当要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来加以把握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
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但是关于婚姻 收养 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
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从该规定可以看出
我国法上的合同是狭义的合同概念
而不是广义的合同概念
广义的合同是指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其中也包括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我国法上则认为
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并非合同法领域的合同
之所以把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合同的概念之外
是因为从法律行为或者从合同的角度来说
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在民法上较为特殊
不能单纯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加以处理
一方面
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就内容来说有较强的伦理性
因此法律严格限制民事主体对于身份关系的内容的自我决定
另一方面
就法律行为的立法技术来说
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
也有较大的差异
签订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当事人之间
往往有一定的身份关系
或者当事人之间相对较为熟悉
从而出现错误 进行欺诈的情形要少一些
在瑕疵法律行为的认定和救济上有所差异
从合同的概念出发
可以进一步推导出合同的特征
总体来说
合同有五方面的特征
首先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以意思表示核心要素
目的在于发生 变更 消灭民法上的效果的行为
所以作为法律事实
合同的一个特点是
合同是人的行为的一种
同时也是表意行为
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个分支
具体来说 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
其次 在法律行为的特征之下再进一步加以区分
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
一个重要分类方式是根据法律行为的主体数量的多少
以及意思表示的方向性的差异进行区分
这样的话
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四个类型
也就是单方行为 双方行为 共同行为以及决议
每一种法律行为都有自身的特点
在法律规则上也有一些差异就单方行为来说
它的主体只有一个 意思表示指向的是特定或不特定的人
合同通常被理解为双方行为
但有时也可以是多方法律行为 为了简便起见
一般称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
它的特点就是双方主体都作意思表示
而意思表示是对向性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因此达成合意
彼此之间进而建立合同法律关系
第三个类别是共同行为
共同行为的参与者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意思表示的方向性的特点是
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决定从事民事活动
意思表示的方向具有平行一致性
典型的共同行为
是设立民法上的团体的协议
比如公司设立协议 合伙设立协议
就共同行为来说
参与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关系确切而言不是利益交换
而是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某一个活动
他们的利益追求是一致的
第四个类别是决议
决议是民法上的团体在形成所谓的团体意思的时候
需要借助的法律行为的类型决议的特点是
参加决议的人本身并不受决议的约束
因为决议是为了形成团体意思
决议作为意思表示
其方向性特点是通常针对待表决的方案
由享有参与决议权的人赞同 反对或者弃权
最终能否形成对团体具有约束力的意思
要看是否达到法定的或者章程
所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多数
多数有普通多数 与压倒性多数之分
普通多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过半
压倒性的多数
比如说2/3以上
合同是根据主体的多少
以及意思表示的方向性的差异
所区分的法律行为类型中的一种
因此 在理解合同的概念时
应根据主体数量的多少
以及意思表示的方向性和差异对合同进行准确的定位
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多数人
通常是双方
意思表示是对向性的
需要注意的是
虽然合同的主体可以是三个或者更多
但多数情况下是双方主体
之所以如此
是因为双方主体做对向性的意思表示
对于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利益安排来说
更为稳妥 也更有效率
如果有多方主体
多方主体之间因为彼此利益差异较大
达成协议的难度相对要大一些
第三个特征是
合同以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内容
在理解合同的时候
不要狭隘理解合同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之间
没有合同关系的状态到有合同关系的状态
就变更合同关系来说
既可以是主体的变更
具体包括了债权移转
债务承担以及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另外也可以是变更合同的内容
比如说对合同的标的物做了变更的约定
也可以是合同其他事项的变更
在建立了合同关系之后
当事人也可以以协议的方式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的终止主要涉及到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双方协议解除合同
另外一种情况是
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如果除了债务之外
双方之间没有其他的法律关系
在免除债务之后
合同关系即告消灭
第四个特征是
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
由当事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对于合同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如果没有平等地位
当事人之间实际上会有支配关系
如果处于支配地位的人
对于处于被支配地位的一方有利益要求
也就是说处于被支配地位的一方所拥有的资源
或者具有的某种禀赋能够满足处于支配地位的一方的利益
处于支配地位的一方不需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做利益安排
他可以直接通过命令 强制的方式获取对方的资源
这样的话就不会有合同关系
相反 合同当事人彼此之间没有支配关系
所以如果双方之间因为拥有的资源 禀赋不同
彼此有利益需求
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就能做出符合双方要求的利益安排
实现了双赢
在有了合同关系之后
双方都提供自己的履行
就会使彼此的利益实际上得到实现
第五个特征是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债务关系具有相对性
作为债务关系的一个分支
合同关系也有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大体上能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 享有权利的只是合同债权人
第二 负有义务的只是合同债务人
第三 从责任的角度来讲
因为合同义务的违反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合同当事人自身
而不是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相对性在不同的情况之下也会有例外
比如合同法也承认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有利于第三人的合同
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
债务人不按第三人的要求履行债务会构成违约
从义务的角度看
对于债务的履行享有正当利益的第三人有资格提供履行
债权人不得加以拒绝
这就是代位清偿问题
至于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能不能清偿
立法例上做法不同
从义务的角度看
对于债务的履行享有正当利益的第三人有资格提供履行
权人不得加以拒绝 这就是代位清偿问题
至于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能不能清偿
立法例上做法不同
-1.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2 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1.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章节测试题
-2.1 合同的类别(上)
-2.2 合同的类别(下)
-第二章 章节测试题
-3.1 概述
-3.2 要约
-3.3 承诺
-3.4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三章 章节测试题
-4.1 概述
-4.2 同时履行抗辩权
-4.3 先履行抗辩权
-4.4 不安抗辩权
-第四章 章节测试题
-5.1 概述
-5.2 债权人代位权
-5.3 债权人撤销权
-第五章 章节测试题
-6.1 概述
-6.2 保证(上)
-6.3 保证(下)
-6.4 违约定金
-第六章 章节测试题
-7.1 概述
-7.2 清偿
-7.3 抵销
-7.4 提存
-7.5 免除
-7.6 混同
-第七章 章节测试题
-8.1 概述
-8.2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
-8.3 解除权及其行使
-8.4 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 章节测试题
-9.1 概述
-9.2 债权让与 (上)
-9.3 债权让与(下)
-9.4 债务承担
-9.5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九章 章节测试题
-10.1 概述 (上)
-10.2 概述(下)
-10.3 违约责任的形式
-第十章 章节测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