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合同法 >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 1.2 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 1.2.1 学习视频
现在
我们来学习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区分
形式意义的合同法
是指以法律的形式所表现的合同法
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就是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施行之后
民法典
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就是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
实质意义的合同法
是调整合同关系的
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法典规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
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概念包括了三层含义
一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关系
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三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关系
是财产性质的合同关系
不包括人身性质的合同关系
合同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而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
合同法是私法
通说认为
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
公法是调整
国家与公民组织之间的关系
以及国家机关
及其组成人员之间的关系的法律
私法则是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在公法上严格的遵循根据法定的
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的原则
对于未得到规定的情形
公权力的行使是谨慎的
另一方面
私法侧重的是当事人的自治
通常认为法无禁止即为允许
当然在理解法无禁止时
不应当拘泥于字面
在民法上
包括合同法在内
除了法律之外
公序良俗也构成了对当事人的制约
第二
合同法是实体法
实体法自实质内容的
角度调整法律关系
合同法也是如此
合同法不是关于当事人
在发生合同纠纷之后
通过什么路径和步骤
处理争议的法律
而是确认当事人
是否建立了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
安排为何的法律
第三
从合同法的内容来看
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另外也包括强制性的规定
强制性的规定主要是为了
实现特定的目的所施加的刚性规定
其目的既可以是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也可以是
保护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四
合同法具有统一性和国际性
合同法和民法的其他组成部分相比
有一定的差异
比如
婚姻家庭法
继承法具有较强的伦理色彩
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内容
与在一个国家
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观念
伦理观念有密切的关系
相应地
在不同的立法例上
婚姻家庭法
继承法相对来说有较大的差异
反之
不同立法例上的
合同法规则差异要小一些
之所以如此
是因为合同法是当事人
通过自我决定安排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从经济的角度来加以观察
也可以说
合同法是
调整市场交易的基本法
当事人在以达成合意的方式
安排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时候
以当事人拥有一定资源
或者具有不同的禀赋为前提
在拥有资源
具有禀赋之后
自己所拥有的资源
禀赋除了满足自己的需求
还有多出的部分能够用于交换
而交换所指向的对象
就是自己所需要的
别人拥有的资源或者禀赋
而交易规则具有共同特点
相应地
合同法也就具有更多的共性
这也决定了合同法的国际化
合同法的国际化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个是硬法
一个是软法
硬法主要指的就是国际条约
对于签字国而言
国际条约构成了
签字国的法律渊源的一个组成部分
软法则是一些国际示范法
在合同法的硬法方面
具有代表性的就是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它为签字国进行货物买卖
提供统一的交易规则
做出了很大贡献
在合同法制度的发展方面
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地方
比如
就违约责任来讲
它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
在违约责任形式的安排上
采纳了大陆法系的做法
实际履行的获得比较容易
在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面
也有具体的规定
合同法的国际性软法
主要是指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
不具有法律性质的规范
我国的合同法经过了
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1981年立法机关颁布了经济合同法
1985年颁布了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年颁布了技术合同法
这三部专门的合同立法
规范各自不同的领域和关系
在内容方面有一定的
不一致和不协调之处
并且总体而言规定得较为原则
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20世纪90年代以后
三足鼎立的合同法格局
不能适应社会生活发展
对法律调整的要求
1993年
立法机关适时地
把统一合同法的制定
提上立法日程
1999年3月通过了合同法
合同法的颁布结束之前的
三足鼎立的局面
合同法本身条文数量较多
规则比较详尽
在合同法制度发展方面
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典中
合同是第三编
第三编之下有三个分编
分别是通则
典型合同和准合同
准合同是关于无因管理
和不当得利的规定
所以在民法典中
关于合同的规定
也就是合同编第一分编的通则
和第二分编的典型合同
和之前的合同法规定相比
民法典中的合同规定也做了制度发展
比如
就第一分编来说
在合同的订立部分
关于数据电文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另外规定了预约制度
对于格式条款规则做了修改
就悬赏广告做了规定
在典型合同方面
增加了四类
分别是保证合同
保理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
其中保证合同是从担保法移置过来的
但也不仅是位置的调整
在保证制度方面也做了不少的修改
比如
关于未做约定或
约定不明时保证的性质
保证期间的规定
共同保证以及保证人
特殊抗辩权的规定都有所调整
-1.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2 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1.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章节测试题
-2.1 合同的类别(上)
-2.2 合同的类别(下)
-第二章 章节测试题
-3.1 概述
-3.2 要约
-3.3 承诺
-3.4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三章 章节测试题
-4.1 概述
-4.2 同时履行抗辩权
-4.3 先履行抗辩权
-4.4 不安抗辩权
-第四章 章节测试题
-5.1 概述
-5.2 债权人代位权
-5.3 债权人撤销权
-第五章 章节测试题
-6.1 概述
-6.2 保证(上)
-6.3 保证(下)
-6.4 违约定金
-第六章 章节测试题
-7.1 概述
-7.2 清偿
-7.3 抵销
-7.4 提存
-7.5 免除
-7.6 混同
-第七章 章节测试题
-8.1 概述
-8.2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
-8.3 解除权及其行使
-8.4 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 章节测试题
-9.1 概述
-9.2 债权让与 (上)
-9.3 债权让与(下)
-9.4 债务承担
-9.5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九章 章节测试题
-10.1 概述 (上)
-10.2 概述(下)
-10.3 违约责任的形式
-第十章 章节测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