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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学习视频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这一次我们学习的内容是

合同的类别

合同是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关于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只要具备这个要求

就可以认定为是

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

合同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

区分类型

作为部门法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一方面

具有认知意义

另外一方面

不同的合同类型

在法律规则设计

法律适用方面有所差异

因此需要对合同的主要分类

加以了解

首先要了解的分类是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专设规定

并赋予特定的名称

可以把合同分为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也叫有名合同

是指法律对其专门

设有规范并赋予名称的合同

法律之所以对某一些

合同类型设置条文

进行专门的规定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弥补当事人约定的不足

避免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

各方面事项都做约定

从而增加成本

第二典型合同也有强制性的规定

借助强制性的规定

保护弱势方的利益

避免弱势的一方遭受不利影响

二非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也被称为无名合同

是指法律对其没有专设规定

也没有赋予名称的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可以

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

所以即使当事人订立的

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畴

只要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反公序良俗

依然有效力

无名合同通常分为三种

第一

纯无名合同

指的是将法律全无规定

的事项作为内容的合同

这种合同中的内容

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

第二分类是混合合同

所谓混合合同

是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

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第三

准混合合同

是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

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由于交易关系

和当事人协议内容的复杂性

出现无名合同在所难免

某一类型的无名合同产生以后

在实践中经过反复的运用

如果基本内容已经成熟

同时也有相关的交易需求

立法者可以

把这一类的合同

在法律中加以规定

使其成为有名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分类

是在对合同的类型进行划分之时

首先要做的分类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

适用法律的规则不同

典型合同或者说有名合同

一方面要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另一方面是适用法律中

关于该类有名合同的规定

无名合同在法律上没有

针对其专门设置的条文

关于无名合同的处理

民法典做了规定

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规定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

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

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双方之间

是否有对待给付义务

可以把合同分为

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也称做一方负担合同

是指只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情形

在单务合同中

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

另外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对的义务

赠与合同

保证合同等合同就是典型的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具体又可以把双务合同分为两种

一种是完全的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负担的给付

和对待给付义务构成对价关系

双方所负担的义务

分别是给付和对待给付义务

买卖

租赁

互易

雇佣

承揽等合同都属于完全的双务合同

不完全双务合同

是指双方虽然都有债务

但是该义务和另外一方的义务之间

并不是给付和对待给付义务的关系

无偿委托

无偿保管

无偿借款

无息贷款都属于不完全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区分的意义在于

第一

是否适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所差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所针对的都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中不存在

因为对方出现了违约

或者即将出现违约

而自己拒绝提供对待给付的问题

当然单务合同也有

关于抗辩权的规定

比如民法典第666条规定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

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这一条规定的是所谓的

穷困抗辩权

实际上是情事变更的一种情形

这种情形

和情势变更制度中

给付负担加重的情形接近

第二

在是否适用风险负担规则方面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存在差异

所谓的风险负担规则

是指一方当事人

因为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

发生不能履行的情况之下

对方仍然负有提供对待给付的义务

风险负担规则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比如民法典第604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就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所以存在出卖方

因为不可规则于自己的事由

不能交付标的物

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

买受人还需要支付价金

这也就提供了一个例子

也就是风险负担规则

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中只有一方有义务

对方并没有提供对待给付义务的问题

所以和风险负担规则没有关系

第三

当事人违约的法律效果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

当事人一方违约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非违约方

已经履行给付义务

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如果非违约方解除了合同

则对于已经提供的履行

有权要求违约方加以返还

但就单务合同来说

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

债权人方面并不存在

是否已经提供了对待履行

以及如果已经提供了对待给付

是否需要解除合同

进而要求加以返还的问题

根据双方当事人

是否都负担有给付义务

以及在双方当事人

都负担有给付义务的情况下

彼此所负的义务

是否构成对价关系

可以把合同区分为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

负担给付义务

对方当事人

需要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对方当事人所付出的对价

不局限于财产性质的给付

即使是财产性质的给付

也不局限于金钱给付

无偿合同是指

仅一方当事人

有给付义务

或者虽然双方有给付义务

但是双方之间的

给付不具有对价意义

大多数的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的典型

委托保管等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

是无偿合同

约定报酬的

是有偿合同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

责任的轻重不同

法律的基本态度是

减轻无偿行为人的负担

相应的

无偿行为人的负担

要轻一些

比如民法典第662条规定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

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

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

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

或者保证无瑕疵

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

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有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

并且两个义务构成了对价关系

谈不上纯获法律上的利益

因此双方

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如果是无偿合同

从义务人的角度来讲

其承担的有义务

但是从权利人的角度来说

该合同就是纯获法律上利益的合同

对于纯获法律上利益的合同来说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即使没有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也可以订立合同

不会因为纯获法律利益的

一方行为能力欠缺

就成为瑕疵合同

第三

在善意取得方面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也存在差异

比如关于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

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

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

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

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

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

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原所有权人有权

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

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

善意取得包括了六个具体的要件

善意取得发生在

基于法律行为的

物权变动的场合

所以

需要具备基于法律行为的

物权变动的基本要求

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有两方面的基本要求

首先

是法律行为本身

有效力的法律行为

不存在瑕疵

其次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需要公示

所以

如果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物权

也需要加以公示

这是两个基本的要件

第三个要件

前提性的要件

善意取得

仅仅发生在无权处分的场合

第四个要件

是核心要件

也就是受让人是善意的

不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

最后的两个要件

就是所谓的限制性的要件

限制性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

其中一个方面

就是有偿取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就是要支付合理的对价

最后善意取得

也只适用于

占有委托物的情形

因此

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来看

它针对的是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的受让人

不能依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物权

第四

在合同的稳定性上有一些差异

在通常情况下

有偿合同的稳定性比无偿合同强

反过来在无偿合同中

合同的稳定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比如

关于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

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

扶贫

助残等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该规定基于无偿性的考虑

松动了赠与合同的拘束力

当然

在立法例上对于赠与合同

有不同的处理模式

根据合同的成立

是否以交付标的物

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为条件

可以将合同分为

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也称为合意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

就可以成立的合同

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要物合同是指

以物的交付

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要物合同在我国现行法上得到了规定

主要的要物合同是保管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定金合同

关于定金合同

民法典第586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根据这个规定

仅有关于定金的约定

定金合同并不成立

定金合同的成立

需要实际交付和受领定金

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

如果贷款人还没有提供借款

当事人仅仅达成了合意

甚至以书面的形式

签订了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仍然没有成立

借款合同的成立

需要实际提供和受领借款

关于保管合同

民法典第890条规定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了定金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以及保管合同之外

其他的合同类型

也有被解释为要物合同的

比如民法典第814条规定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

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根据这个规定

客运合同在当事人

达成合意的情况之下并不成立

而是由承运人

向旅客出具了客票的时候才成立

因此

有学者把客运合同解释为要物合同

因为客票的出具也属于一种物的交付

但是与传统的

或者通常的要物合同不同

客票的出具本身

并没有履行承运人方的

主给付义务的含义

此外

有学者也认为

借用合同是要物合同

借用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差异在于

借用合同是无偿的

而租赁合同是有偿的

区分要物合同和诺成合同的意义

主要是两个方面

首先

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不同

就诺成合同来说

当事人达成了合意

合同因此得到成立

如果没有瑕疵

也就发生了法律效力

就要物合同来说

当事人达成了合意

合同也不等于成立

交付了物合同才成立

其次

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要物合同中

物的交付

导致了合同关系的成立

所以物的交付并非交付方的义务

诺成合同中

当事人达成了合意

合意具有拘束力以后

物的交付就成为

交付义务方的义务

如果交付义务方不进行交付

就会引发违约责任

合同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1.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1.1 学习视频

-1.2 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1.2.1 学习视频

-1.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3.1 学习视频

-第一章 讨论题

-第一章 章节测试题

第二章 合同的类别

-2.1 合同的类别(上)

--2.1.1 学习视频

-2.2 合同的类别(下)

--2.2.1 学习视频

-第二章 讨论题

-第二章 章节测试题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3.1 概述

--3.1.1 学习视频

-3.2 要约

--3.2.1 学习视频

-3.3 承诺

--3.3.1 学习视频

-3.4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3.4.1 学习视频

-第三章 讨论题

-第三章 章节测试题

第四章 双务合同中履行的抗辩权

-4.1 概述

--4.1.1 学习视频

-4.2 同时履行抗辩权

--4.2.1 学习视频

-4.3 先履行抗辩权

--4.3.1 学习视频

-4.4 不安抗辩权

--4.4.1 学习视频

-第四章 讨论题

-第四章 章节测试题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5.1 概述

--5.1.1 学习视频

-5.2 债权人代位权

--5.2.1 学习视频

-5.3 债权人撤销权

--5.3.1 学习视频

-第五章 讨论题

-第五章 章节测试题

第六章 合同的担保

-6.1 概述

--6.1.1 学习视频

-6.2 保证(上)

--6.2.1 学习视频

-6.3 保证(下)

--6.3.1 学习视频

-6.4 违约定金

--6.4.1 学习视频

-第六章 讨论题

-第六章 章节测试题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7.1 概述

--7.1.1 学习视频

-7.2 清偿

--7.2.1 学习视频

-7.3 抵销

--7.3.1 学习视频

-7.4 提存

--7.4.1 学习视频

-7.5 免除

--7.5.1 学习视频

-7.6 混同

--7.6.1 学习视频

-第七章 讨论题

-第七章 章节测试题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

-8.1 概述

--8.1.1 学习视频

-8.2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

--8.2.1 学习视频

-8.3 解除权及其行使

--8.3.1 学习视频

-8.4 解除的法律后果

--8.4.1 学习视频

-第八章 讨论题

-第八章 章节测试题

第九章 合同的转让

-9.1 概述

--9.1.1 学习视频

-9.2 债权让与 (上)

--9.2.1 学习视频

-9.3 债权让与(下)

--9.3.1 学习视频

-9.4 债务承担

--9.4.1 学习视频

-9.5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9.5.1 学习视频

-第九章 讨论题

-第九章 章节测试题

第十章 违约责任

-10.1 概述 (上)

--10.1.1 学习视频

-10.2 概述(下)

--10.2.1 学习视频

-10.3 违约责任的形式

--10.3.1 学习视频

-第十章 讨论题

-第十章 章节测试题

2.1.1 学习视频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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