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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学习视频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接下来要介绍的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方式是提存

提存有不同的类型

作为债务关系消灭事由的提存

是指清偿提存

而清偿提存是指

提存人以清偿债务为目的

将标的物提交提存机构保存

从而使债务消灭

提存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

首先是具备提存原因

关于提存原因

民法典第570条第1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难以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

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发生的根据是债务人

难以正常地履行其义务

包括了以下几种具体的情形

第一

债权人受领迟延

或者说债权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第二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下落不明

包括债权人失踪

又没有财产代管人

债权人地址不详等情况

第三

不确知债权人是谁

不确知债权人是谁

有两种具体情况

一个是债权人死亡

未确定继承人

遗产管理人

或者有无继承人不明确

另外一种情况是债权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没有确定监护人

第二个要件是

提存的物符合提存的要求

原则上应当提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标的物

具体可以区分动产

和不动产加以了解

关于动产

提存公证规则第7条规定

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票据

提单

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提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关于不动产

有的立法例采取反对态度

但实际上提存不动产加以提存

是一种便捷的消灭债务关系的方式

也没有给提存机关带来过多的负担

因此应当认可不动产可以提存

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

或者提存费用过高

可以提存自助出卖所得的价金

对于这个问题

民法典第570条第2款规定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

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

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

或者变卖标的物

提存所得的价款

根据该条的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怎么理解

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

就不适于提存来说

首先涉及的情况是

因给付物的物理等特征而不适于提存

比如说应当交付的标的物是动物

第二

给付物有毁损灭失之虞

这种情况下的的物

往往不能长期的保存

如果

给付物本身

就保管来说

并不存在问题

在提存费用过高的情况下

也应当排除

将给付物用于提存

有的给付物本身

价值有限

反过来提存之后加以保管

会有较高的费用

就这种情况来说

进行提存是没有效率的

从而在法律上应当加以排除

如果给付物本身不适合加以提存

进一步的问题是

债务人可以进行自助出卖

之后将拍卖所得价金加以提存

就自助出卖的程序来说

包括了两种方式

一是拍卖

二是变卖

经过了拍卖或者变卖

所取得的价款适于提存

提存价款的后果等同于提存了给付标的物

向提存部门提存

我国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

公证机关为提存机关

具体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

负责办理提存业务

就提存的效力来说

涉及到了三方主体

三边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是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关系

在提存了之后

提存机关就应当妥善的保管提存物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提存之后

提存人能不能把提存标的物取回

民法典第574条第2款规定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但是

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

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

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

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这个规定的特点是没有赋予债务人

随时取回提存标的物的权利

但在例外情况下可取回提存标的物

具体来说

是指债权人没有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

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

放弃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二个方面的效力

涉及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首先是

债权人的提存物交付

或者说领取请求权

另外这个权利也会受到限制

民法典574条第1款规定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但是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

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

或者提供担保之前

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

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关于领取权的消灭

民法典第574条第2款规定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另外

关于提存费用的负担

民法典第573条第3句规定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这个规定依据的也是引起原则

第三方面的效力

涉及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首先是导致债务的消灭

其次的问题是

提存物的风险负担问题

在这一方面

民法典第573条第1句规定

标的物提存后

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再者还有

提存物所有权的移转问题

如果提存物是金钱或其他可替代物

在提存之后通常

由提存机关取得权利

如果是特定物

特定物的所有权

是否在提存之后发生移转

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

关键在于能否将提存机关

解释为债权人的占有辅助人

另外还有孳息的归属问题

民法典第573条第2句规定

提存期间

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在提存之后

提存人还有通知义务

对于这个问题

民法典第572条规定

标的物提存后

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

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

遗产管理人

监护人

财产代管人

合同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1.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1.1 学习视频

-1.2 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1.2.1 学习视频

-1.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3.1 学习视频

-第一章 讨论题

-第一章 章节测试题

第二章 合同的类别

-2.1 合同的类别(上)

--2.1.1 学习视频

-2.2 合同的类别(下)

--2.2.1 学习视频

-第二章 讨论题

-第二章 章节测试题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3.1 概述

--3.1.1 学习视频

-3.2 要约

--3.2.1 学习视频

-3.3 承诺

--3.3.1 学习视频

-3.4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3.4.1 学习视频

-第三章 讨论题

-第三章 章节测试题

第四章 双务合同中履行的抗辩权

-4.1 概述

--4.1.1 学习视频

-4.2 同时履行抗辩权

--4.2.1 学习视频

-4.3 先履行抗辩权

--4.3.1 学习视频

-4.4 不安抗辩权

--4.4.1 学习视频

-第四章 讨论题

-第四章 章节测试题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5.1 概述

--5.1.1 学习视频

-5.2 债权人代位权

--5.2.1 学习视频

-5.3 债权人撤销权

--5.3.1 学习视频

-第五章 讨论题

-第五章 章节测试题

第六章 合同的担保

-6.1 概述

--6.1.1 学习视频

-6.2 保证(上)

--6.2.1 学习视频

-6.3 保证(下)

--6.3.1 学习视频

-6.4 违约定金

--6.4.1 学习视频

-第六章 讨论题

-第六章 章节测试题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7.1 概述

--7.1.1 学习视频

-7.2 清偿

--7.2.1 学习视频

-7.3 抵销

--7.3.1 学习视频

-7.4 提存

--7.4.1 学习视频

-7.5 免除

--7.5.1 学习视频

-7.6 混同

--7.6.1 学习视频

-第七章 讨论题

-第七章 章节测试题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

-8.1 概述

--8.1.1 学习视频

-8.2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

--8.2.1 学习视频

-8.3 解除权及其行使

--8.3.1 学习视频

-8.4 解除的法律后果

--8.4.1 学习视频

-第八章 讨论题

-第八章 章节测试题

第九章 合同的转让

-9.1 概述

--9.1.1 学习视频

-9.2 债权让与 (上)

--9.2.1 学习视频

-9.3 债权让与(下)

--9.3.1 学习视频

-9.4 债务承担

--9.4.1 学习视频

-9.5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9.5.1 学习视频

-第九章 讨论题

-第九章 章节测试题

第十章 违约责任

-10.1 概述 (上)

--10.1.1 学习视频

-10.2 概述(下)

--10.2.1 学习视频

-10.3 违约责任的形式

--10.3.1 学习视频

-第十章 讨论题

-第十章 章节测试题

7.4.1 学习视频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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