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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学习视频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关于邀约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

邀约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典第472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

我们可以

概括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

希望对方加以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具有四个特征

首先

要约是特定的人所做的表示

其次

要约是向特定的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再次

要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示

最后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这四个特征理解起来并不困难

首先从主体来说

要约一定是特定的人所做出的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要约指向的对象

又是特定的民事主体

所以从主体的角度来看

就可以确认要约

是特定的人所做的表示

同时也是向特定的人

所做的表示

另外两个特点是要约

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示

以及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结合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理论

就可以确认这两个特征

意思表示有三个主观要素

首先是行动意思

也就是当事人所作的

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

是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之下

所进行的身体动作

其次

表示意思或者受法律拘束的意思

要约是意思表示的一种

要约作出之后

要约人就受到他所做的要约的拘束

和通常的没有法律意义的表达

有着根本的区别

再者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特定

这一点说的其实也就是

要约应当具备基本的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通常认为只需要

就合同的必要之点达成合意

所以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特定

基本的要求也只是

应当明确合同的标的

并且就有偿合同来说

要就价款要做出相应的表达

有相关内容

就意思表示的三个主观要素来说

意思表示应当具备行动意思

也就是表意人所从事的行为

是在自己的意志支配之下的行为

这是理所当然的一个特点

所以在概括要约的特征时

一般就不再单列

该特征肯定是具备的

而只是强调要约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

另外有效果意思

就要约的认定来说

具有重要的意义是

区分它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

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达

要约邀请的特点

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第一

要约邀请是特定的

主体所做出的表达

第二

从指向的对象来说

要约邀请针对的对象

往往范围比较广泛

第三

和要约不同

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

发出要约这种意思的表达

第四

因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意义

不会因为他人承诺

就导致合同的成立

所以作出要约邀请的人

所做的要约邀请的内容

通常在确定性程度上比要约要低

但是也不排除做出要约邀请的人

可以对于打算订立的合同的内容

做详细的描述

既然要约邀请和要约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但是又有根本的差异

所以对于当事人所作出的

与合同的订立相关的表达

需要判断其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关于要约邀请的认定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473条规定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

商业广告和宣传

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

构成要约

根据这一条所列举的具体情况

就能够结合相应的个案中的情形判断

相关的表达究竟是

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对于法律所没有涉及到的情形

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判断

第一

根据行为人自己的表示确定

个案中的表达是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比如行为人在向他人作出表达之后

如果声明其本人不受该表达的拘束

则该表达只可能是要约邀请

而不会是要约

第二

根据要约邀请的一般特点加以判断

也就是以上所提到的四个特征

第三

根据交易惯例判断个案中的表达

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对于要约来说重要的问题是

要约的法律效力

首先要涉及到的是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是需要受理的意思表示

需要受理的意思表示

自到达相对人之时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要约生效的时间

民法典第474条规定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37条的规定

而137条规定的是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要约到达之后

要约人就受要约的拘束

但是要约应当有存续时间的限制

不能没有休止地使要约人受到拘束

如果在经过了很长的时间之后

受要约人还能以承诺的方式

使得合同成立

对于要约人来说是难以承受的

所以

要约的存续时间对于要约人具有重要意义

要约究竟在多长的时间之内可以存续

应当区分两种情形加以判断

第一种情形是要约人在作出要约时

自己明确了要约的存续时间

在其所确定的要约的存续时间经过之后

受要约人就不能再

以承诺的方式使得合同成立

第二种情形是

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要约的存续时间

可以根据意思表示的

一般理论加以判断

把要约的作出区分为

在场者之间的要约

和不在场者之间的要约

如果是在场者之间的要约

做出之后相对人可以加以承诺

如果相对人没有及时加以承诺

要约就不再有拘束力

如果是不在场者之间的要约

就根据个案的情况确定合理的时间

作为要约的存续时间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

在要约生效之前

采取措施

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出于多方面的考虑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

可能不愿意再让其发生效力

进而使对方不能以承诺的方式导致合同成立

关于要约的撤回

民法典第475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而民法典第141条规定是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

应当在意思表示

到达相对人前

或者与意思表示

同时到达相对人

法律之所以认可要约的撤回

或者说的更广一点

法律之所以认可意思表示的撤回

是因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

最晚和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相对人对于意思表示不会发生合理信赖

相对人的利益从而也不会因为

意思表示的撤回受到负面影响

要约的撤销

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

要约人将该项要约予以撤销

使要约的法律效力

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

关于要约的撤销

民法典第477条规定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

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

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

到达受要约人

根据这个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

要约的撤销使得

要约的拘束力受到松动

所以要约的撤销有时间限制

这个限制因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

是对话人之间的意思表示

还是非对话人之间

的意思表示而有差异

如果是以对话人之间

的意思表示的方式缔约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的

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

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果是以非对话人之间的

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的

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也有例外

民法典第476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

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

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

合理准备工作

在明确要约可以撤销的前提下

法律也规定在两种情况之下

要约不得撤销

一种情况是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

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

另外一种情况是受要约人有理由

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

就前一种情况来说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通常就可以把该要约视为

是不可撤销的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

要约人可能一方面确定了承诺期限

另外又在要约中明确的指出

要约也可以撤销

在这种情况之下

就不能单纯的凭借要约

确定了承诺期限

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第二种情况是

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这个例外规定

是禁止不一致行为规则的体现

受要约人的合理信赖

来自于要约人的行为

比如受要约人

对要约人有一定的了解

或者双方之前

在商业上有所往来

因此相信要约人的要约不可撤销

另外

受要约人的信赖

也来自于要约的性质本身

比如说对一个要约作出承诺之前

需要受要约人进行大量的

成本较高的调查

需要注意的是

仅有合理的信赖还是不够的

还需要受要约人

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的准备工作

所以第二个例外情形

包括了两个要件

一个是合理的信赖本身

再一个是合理的准备工作

在两方面的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如果要约仍然能够撤销

一则无视了受要约人的信赖

再者也会让受要约人支出的成本无法得到填补

关于邀约最后

需要了解的是

是邀约的消灭

民法典第47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这一条所规定的要约失效

或者说要约消灭的

四种情形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因为要约人的行为而失效

另外一类是

因为受要约人的行为而失效

因为要约人的行为失效只有一个类型

也就是要约人撤销了要约

在要约到达发生拘束力之后

为了受要约人的利益

要约人使得要约失效

没有更多的办法

只有撤销要约

第二个类型

是因为受要约人的行为

使得要约失效

具体分成三种情况

第一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第二

在承诺期限之内受要约人没有做出承诺

这种情形表明受要约人

并无按照要约中的条件缔约的意图

第三

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

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构不成承诺

而是一项新的要约

要约人的要约也因此失去了效力

合同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1.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1.1 学习视频

-1.2 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1.2.1 学习视频

-1.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3.1 学习视频

-第一章 讨论题

-第一章 章节测试题

第二章 合同的类别

-2.1 合同的类别(上)

--2.1.1 学习视频

-2.2 合同的类别(下)

--2.2.1 学习视频

-第二章 讨论题

-第二章 章节测试题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3.1 概述

--3.1.1 学习视频

-3.2 要约

--3.2.1 学习视频

-3.3 承诺

--3.3.1 学习视频

-3.4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3.4.1 学习视频

-第三章 讨论题

-第三章 章节测试题

第四章 双务合同中履行的抗辩权

-4.1 概述

--4.1.1 学习视频

-4.2 同时履行抗辩权

--4.2.1 学习视频

-4.3 先履行抗辩权

--4.3.1 学习视频

-4.4 不安抗辩权

--4.4.1 学习视频

-第四章 讨论题

-第四章 章节测试题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5.1 概述

--5.1.1 学习视频

-5.2 债权人代位权

--5.2.1 学习视频

-5.3 债权人撤销权

--5.3.1 学习视频

-第五章 讨论题

-第五章 章节测试题

第六章 合同的担保

-6.1 概述

--6.1.1 学习视频

-6.2 保证(上)

--6.2.1 学习视频

-6.3 保证(下)

--6.3.1 学习视频

-6.4 违约定金

--6.4.1 学习视频

-第六章 讨论题

-第六章 章节测试题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7.1 概述

--7.1.1 学习视频

-7.2 清偿

--7.2.1 学习视频

-7.3 抵销

--7.3.1 学习视频

-7.4 提存

--7.4.1 学习视频

-7.5 免除

--7.5.1 学习视频

-7.6 混同

--7.6.1 学习视频

-第七章 讨论题

-第七章 章节测试题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

-8.1 概述

--8.1.1 学习视频

-8.2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

--8.2.1 学习视频

-8.3 解除权及其行使

--8.3.1 学习视频

-8.4 解除的法律后果

--8.4.1 学习视频

-第八章 讨论题

-第八章 章节测试题

第九章 合同的转让

-9.1 概述

--9.1.1 学习视频

-9.2 债权让与 (上)

--9.2.1 学习视频

-9.3 债权让与(下)

--9.3.1 学习视频

-9.4 债务承担

--9.4.1 学习视频

-9.5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9.5.1 学习视频

-第九章 讨论题

-第九章 章节测试题

第十章 违约责任

-10.1 概述 (上)

--10.1.1 学习视频

-10.2 概述(下)

--10.2.1 学习视频

-10.3 违约责任的形式

--10.3.1 学习视频

-第十章 讨论题

-第十章 章节测试题

3.2.1 学习视频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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