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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学习视频在线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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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学习视频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现在

我们要了解的内容是承诺

首选需要清楚的是

什么是承诺以及它有什么特征

承诺是受要约人

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

承诺一经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人不得再加以拒绝

作为意思表示

承诺有四个特征

第一

作出承诺的人应当是受要约人

如果是受要约人以外的人

向要约人作出同意按要约的

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不构成承诺

因为要约人原本没有向

受要约人之外的人

表示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第二

承诺应当向要约人作出

而不是向要约人之外

的第三人作出

第三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所谓的内容一致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镜像规则

这就是说承诺应当

像镜子一样反映要约的内容

不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增删损益

如果严格的坚持镜像规则

会增加合同不成立的可能性

给交易造成障碍

所以民法典又就承诺所做出的

非实质性变更做了规定

具体来说

民法典第488条规定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

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根据这个规定大量的事项都

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比如关于标的的事项

关于履行模态

也就是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的事项

关于次给付义务的事项以及关于

争议解决方法的事项

都属于实质性的事项

对于这些内容所做的变更

属于实质性的变更

这样一来

非实质性的变更范围非常狭隘

有观点认为非实质性变更

通常是对要约所做的进一步

说明或者补充进了相关的法定内容

民法典第489条规定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

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或者要约表明承诺

不得对要约的内容

作出任何变更外

该承诺有效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

即使是非实质性变更

要约人也有办法

使得合同不成立

具体来说有两种方式

第一个是

即使是非实质性的变更

要约人在收到承诺后

及时表示反对

第二个是

是在做出邀约的同时

要约人就表明

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

作任何变更

在这两种情况下要约人

就不会因为承诺

做出了非实质性变更而受到拘束

第四特征是

承诺应当在

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民法典第484条规定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

生效的时间

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

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和要约一样

也是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

所以承诺到达之后才发生效力

而承诺发生效力

就导致当事人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

承诺的期限

也就是承诺应当

到达要约人的期限

关于这个期限

法律上不会做具体的规定

而是由要约人加以决定

要约人可以明确说明承诺

应当在什么期限之内到达

如果要约人没有

作出明确的规定

只能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问题在于有的时候

要约人确定承诺应当到达的期限

并不是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固定的日期

而是给出了一个期间

比如说一周内到达

在这种情况之下

一周从什么时候起算

就成为重要的问题

关于承诺期限的起算

法律作了规定

分为两类情况

第一类情况是

要约以信件

或者电报的方式作出

第二类情况是

要约以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等

快速通讯的方式作出

在前一种情况下

承诺期限从信件载明的日期

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起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

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起算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

也就是要约以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

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候

开始计算承诺期限

承诺的迟延到达涵盖了两种情况

第一种被称作必然的迟到

第二种被称作偶然的或者意外的迟到

必然的迟到

首先是指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时间

已经超出了承诺的有效期限

如果承诺的作出都超出了有效的期限

承诺的到达

也就必然会超出有效的期限

所以这种情况被称作必然的迟到

必然的迟到也包括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做出了承诺

但按照通常的情形

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情况

就迟延承诺来说

受要约人没有保护的必要

因为他做出承诺本身就已经超期了

没有合理的信赖

和必然的迟到不同的情况是

偶然的迟到或者说意外的迟到

这种情况所指的是承诺

是在承诺期限之内做出的

按照通常的情形

承诺能够及时的到达要约人

但是因特殊的原因承诺迟延到达

就这种情况来说

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之后

会产生信赖

也就是他的承诺会在承诺的

有效期之内到达

进而导致合同成立

但实际上承诺的到达

超出了承诺的有效期间

这种受要约人

需要加以保护

所以法律就做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

在偶然的迟到的情况之下

要约人应当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

如果要约人

没有及时的通知受要约人

承诺还是有效的

当事人达成了合意

关于承诺还有撤回的问题

民法典第485条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

承诺的撤回

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41条规定是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

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

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需要注意的是要约有撤回和撤销

而承诺只有撤回没有撤销

道理并不复杂

在承诺到达之后合同即告成立

从而承诺人不得再加以撤销

而要约到达之后

法律上还给要约人保留了撤销的机会

合同法课程列表: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1.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1.1 学习视频

-1.2 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1.2.1 学习视频

-1.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3.1 学习视频

-第一章 讨论题

-第一章 章节测试题

第二章 合同的类别

-2.1 合同的类别(上)

--2.1.1 学习视频

-2.2 合同的类别(下)

--2.2.1 学习视频

-第二章 讨论题

-第二章 章节测试题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3.1 概述

--3.1.1 学习视频

-3.2 要约

--3.2.1 学习视频

-3.3 承诺

--3.3.1 学习视频

-3.4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3.4.1 学习视频

-第三章 讨论题

-第三章 章节测试题

第四章 双务合同中履行的抗辩权

-4.1 概述

--4.1.1 学习视频

-4.2 同时履行抗辩权

--4.2.1 学习视频

-4.3 先履行抗辩权

--4.3.1 学习视频

-4.4 不安抗辩权

--4.4.1 学习视频

-第四章 讨论题

-第四章 章节测试题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5.1 概述

--5.1.1 学习视频

-5.2 债权人代位权

--5.2.1 学习视频

-5.3 债权人撤销权

--5.3.1 学习视频

-第五章 讨论题

-第五章 章节测试题

第六章 合同的担保

-6.1 概述

--6.1.1 学习视频

-6.2 保证(上)

--6.2.1 学习视频

-6.3 保证(下)

--6.3.1 学习视频

-6.4 违约定金

--6.4.1 学习视频

-第六章 讨论题

-第六章 章节测试题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7.1 概述

--7.1.1 学习视频

-7.2 清偿

--7.2.1 学习视频

-7.3 抵销

--7.3.1 学习视频

-7.4 提存

--7.4.1 学习视频

-7.5 免除

--7.5.1 学习视频

-7.6 混同

--7.6.1 学习视频

-第七章 讨论题

-第七章 章节测试题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

-8.1 概述

--8.1.1 学习视频

-8.2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

--8.2.1 学习视频

-8.3 解除权及其行使

--8.3.1 学习视频

-8.4 解除的法律后果

--8.4.1 学习视频

-第八章 讨论题

-第八章 章节测试题

第九章 合同的转让

-9.1 概述

--9.1.1 学习视频

-9.2 债权让与 (上)

--9.2.1 学习视频

-9.3 债权让与(下)

--9.3.1 学习视频

-9.4 债务承担

--9.4.1 学习视频

-9.5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9.5.1 学习视频

-第九章 讨论题

-第九章 章节测试题

第十章 违约责任

-10.1 概述 (上)

--10.1.1 学习视频

-10.2 概述(下)

--10.2.1 学习视频

-10.3 违约责任的形式

--10.3.1 学习视频

-第十章 讨论题

-第十章 章节测试题

3.3.1 学习视频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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