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合同法 > 第六章 合同的担保 > 6.2 保证(上) > 6.2.1 学习视频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与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称为保证人
主合同的债权人
也是保证合同的债权人
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按照约定履行的债务
或者承担的责任
称为保证债务或保证责任
保证是意定的担保方式
保证法律关系的创设
需要债权人和
第三人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
与债权人订立的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
保证合同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是保证人与债权人
主合同的债务人
并非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可以充任保证人的民事主体
在我国法有相应的限制
首先
民法典第683条规定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但是经国务院批准
为使用外国政府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
机关法人原则上
不得担任保证人
另外以公益为目的的
非营利法人
非法人组织不得充当保证人
其次
公司法第16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
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
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
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
或者受前款规定的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该条的规定
公司能够充当保证人
在决定是否充当保证人方面
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由董事会决定
或者由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定
如果公司章程
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
公司在充当保证人时
所担保的数额
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
另外
为维护公司的利益
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为公司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
应当由股东会
或者由股东大会决议
在决议时
被提供担保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
所支配的股东
不能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
担保事项的表决
由出席会议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保证合同的内容
是保证人
代主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或承担违约责任
保证担保的对象
既可以是主债务的履行
也可以是主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在个案之中保证人
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究竟是履行主债务
还是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
主债务的特点加以判断
第三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
首先是发生上的从属性
保证合同的订立
通常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发生上的从属性的基本含义是
是保证合同的订立
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但是这一点也能放松
最高额保证就是如此
民法典第690条第1款规定
保证人与债权人
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
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
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发生上的从属性
也含有主债权无效
指示保证合同无效的含义
对于这个问题
民法典第682条规定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
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
保证合同无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
保证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
应当根据其过错
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属性的
第二个方面是
移转上的从属性
首先涉及的问题是
主债权的转让
对于这个情况
民法典第696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
未通知保证人的
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
约定禁止债权转让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
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保证人对受让人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
债权转让时
保证也随同转让
但是保证人和债权人
也可以另做约定
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禁止转让
在没有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和主债权转让不同的是
主债务转让
对于主债务转让
民法典第697条第1款规定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比较而言
债权转让对保证人影响不是很大
债务转让对保证人会有较大的影响
因为新的债务人可能在履行能力
信用方面不如以前的债务人
所以在债务转让的情况下
保证人原则上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个方面是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务因为清偿
抵销等原因而消灭时
保证合同也之消灭
第四个方面
是主合同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对于这个问题
民法典第695条规定
债权人和债务人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
减轻债务的保证人
仍对变更后的
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
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
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
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最后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
担保法第13条规定
保证人与债权人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民法典第685条规定
保证合同可以是
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
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
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
向债权人作出保证
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
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不像担保法那样
直接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但是根据条文的文义解释
可以确认其采取的也是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
订立保证合同的立场
法律之所以对保证合同
提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要求
是因为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保证人和债权人
订立保证合同不会获取对价
而是给自己施加了
将来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
为免民事主体轻易订立保证合同
进而将来可能
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损失
所以法律对保证合同
提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要求
如果仅有口头形式
而没有以书面形式
订立保证合同
则当事人的口头约定
不具有拘束力
当然
形式的欠缺可以
履行的方式加以补正
保证合同在这方面也不例外
如果当事人只以口头的
形式订立了保证的合同
保证合同原本不具有拘束力
但如果保证人
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
就不得再以未以书面形式
订立保证合同为理由
要求债权人加以返还
-1.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2 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1.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章节测试题
-2.1 合同的类别(上)
-2.2 合同的类别(下)
-第二章 章节测试题
-3.1 概述
-3.2 要约
-3.3 承诺
-3.4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三章 章节测试题
-4.1 概述
-4.2 同时履行抗辩权
-4.3 先履行抗辩权
-4.4 不安抗辩权
-第四章 章节测试题
-5.1 概述
-5.2 债权人代位权
-5.3 债权人撤销权
-第五章 章节测试题
-6.1 概述
-6.2 保证(上)
-6.3 保证(下)
-6.4 违约定金
-第六章 章节测试题
-7.1 概述
-7.2 清偿
-7.3 抵销
-7.4 提存
-7.5 免除
-7.6 混同
-第七章 章节测试题
-8.1 概述
-8.2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
-8.3 解除权及其行使
-8.4 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 章节测试题
-9.1 概述
-9.2 债权让与 (上)
-9.3 债权让与(下)
-9.4 债务承担
-9.5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九章 章节测试题
-10.1 概述 (上)
-10.2 概述(下)
-10.3 违约责任的形式
-第十章 章节测试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