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合同法 > 第九章 合同的转让 > 9.2 债权让与 (上) > 9.2.1 学习视频
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情况下
债权由原权利人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现象
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
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
债权让与包括法定让与
和意定让与
法定让与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
债权发生移转由债权人转让给第三人
法定让与的例子如连带之债的债务人
履行的债务超出了其所负担的份额之后
就超出份额的部分
发生法定债权让与
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
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之内
发生债权让与
另外
债权人就物上保证人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之后
在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
发生债权让与
意定让与是指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债权让与
当事人的意思可以是单方行为
比如遗嘱
但更为常见的是双方行为
意定让与的要件包括了三个方面
第一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并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其内容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让与的根本前提
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
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
会导致履行不能
如果受让人因此受到了损害
让与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
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关于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需要明确的是
让与人对于债权有处分权
而让与人对于债权有处分权
通常是指让与人
就是被处分的债权的权利人
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让与达成合意
本身也是法律行为
所以相应地为了构成有效的法律行为
对于当事人会有行为能力的要求
另外关于债权让与的合意
有意思表示真实自由的要求
第三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意定让与的第三个要件
是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债权的转让通常不会给债务人带来不利影响
所以具有可转让性
但是在例外情况下
债权的可转让性会受到限制
关于债权转让的限制
《民法典》第545条
第一款做了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就债权的意定让与的要件来说
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
我们现在对它
专门进行说明
根据《民法典》第545条
第一款的规定
在三种情况之下
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首先是根据债权的性质不得转让
其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
再次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得转让
根据债权的性质不得转让
主要涉及了四类情形
首先是债权人变更
则给付内容发生变更的债权
关于因为债权人变更
引起给付内容变更的债权
通常会提及的例子是为特定的主体
讲授某门课程的合同
专门为特定的人绘画肖像的合同等
在这类场合中
如果债权发生让与
合同给付的内容会发生变化
合同会丧失同一性
因此
基于此类合同产生的债权不得让与
当然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
第二种情况是
债权人变更则债权的行使
会产生显著差异的债权
雇用委托租赁借用等合同
都以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
可能债务人
仅愿意对该债权人承担给付义务
如果债权人变更
债权的行使方法必然也随之发生变更
第三种情况是不作为债权
不作为债权通常是为了
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
如果允许债权人让与债权
相当于为债务人新设了义务
第四种情况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比如保证债权
一般无独立存在的余地
应当伴随着主权利的让与而让与
原则上不得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让与
如果从权利
可以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
则可以单独让与
比如已届清偿期的利息债权
盈余分配请求权
就具有了独立性可以加以转让
第二个类别是
因为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禁止转让的
原则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当事人所做的禁止转让的约定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如果系恶意的
关于效果如何有不同的看法
债权效力说认为
禁止让与的约定的效力在于
发生对恶意的
或者具有重大过失者的抗辩权
具体来说禁止让与的约定
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有不得让与的债务性的拘束力
只是对于知道禁止约定的第三人
可以主张让与行为无效
物权效力说认为
禁止让与约定具有对抗受让人的效力
在债务人违反约定让与债权时
不但构成了义务违反
让与本身也不发生效力
理由在于
根据禁止让与的约定
债权丧失了可让与性
所以让与无效
《民法典》第545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
《民法典》对于禁止让与的约定的效力
区分两种情况加以确定
如果是非金钱债权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让与约定的
让与约定仍然有效
因此
对于非金钱债权的禁止让与约定约定
采纳的是
债务效力说
如果是金钱债权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无论第三人是否为善意
金钱债权都发生转让
第三大类情况是
因法律的规定不得让与
在一些情况之下
法律也会规定债权不得转让
其考虑是该项债权只应当用于
满足该债权人的利益
就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来说
《保险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所签发的保险单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另外在一些立法例上
禁止扣押的债权不得让与
禁止扣押的债权
是指维持当事人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
所必需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权
如果加以转让
债权人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
在生活上将会发生困难
-1.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2 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1.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章节测试题
-2.1 合同的类别(上)
-2.2 合同的类别(下)
-第二章 章节测试题
-3.1 概述
-3.2 要约
-3.3 承诺
-3.4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三章 章节测试题
-4.1 概述
-4.2 同时履行抗辩权
-4.3 先履行抗辩权
-4.4 不安抗辩权
-第四章 章节测试题
-5.1 概述
-5.2 债权人代位权
-5.3 债权人撤销权
-第五章 章节测试题
-6.1 概述
-6.2 保证(上)
-6.3 保证(下)
-6.4 违约定金
-第六章 章节测试题
-7.1 概述
-7.2 清偿
-7.3 抵销
-7.4 提存
-7.5 免除
-7.6 混同
-第七章 章节测试题
-8.1 概述
-8.2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
-8.3 解除权及其行使
-8.4 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 章节测试题
-9.1 概述
-9.2 债权让与 (上)
-9.3 债权让与(下)
-9.4 债务承担
-9.5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九章 章节测试题
-10.1 概述 (上)
-10.2 概述(下)
-10.3 违约责任的形式
-第十章 章节测试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