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合同法 >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 > 8.1 概述 > 8.1.1 学习视频
这一章的学习内容是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
在要件具备的情况下
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使双方的原给付义务和原对待给付义务消灭的法律制度
根据解除的条件不同
可以对解除做不同的分类
首先的分类是任意解除与非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是指有解除权的一方
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这些关于任意解除的规定
背后的考虑有所差异
就不定期继续性合同来说
继续性合同本身没有时间的限制
不允许双方任意解除合同就与合同的性质不符
有的任意解除规定的考虑则是
避免给债权人带来其所不需要的履行结果
比如就承揽合同来说
如果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不能随时解除合同
而最终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可能并非是定作人所需要的
导致的结果就是定作人要支付全部的报酬
而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又不具有意义
相反
如果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定作人就能够避免承揽人完成对自己不再有意义的工作
同时承揽人的利益也得到了保护
定作人赔偿承揽人的期待利益即可
货物运输合同以及委托合同可以任意解除
理由与承揽合同相似
但是也有各自的特殊性
就货物运输合同来说
如果不能任意解除合同
托运人就只好面临承运人将货物运输给收货人的结果
而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关系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
将货物运达原定目的地
交给原定收货人
不符合托运人的利益
会使托运人不必要地增添损失
就委托合同来说
如果委托人不能随时解除合同,
受托人就可以将委托的事务执行完毕
由于情况的变化
在委托合同订立之后
委托人可能已经不再需要将该事务执行完毕
所以如果委托人不能随时解除合同
就只有接受受托人将委托的事务执行完毕的结果
这对于委托人来说是不利的
另外
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有密切的信赖关系
从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就保险合同来说
他是一种保障
合同投保人为保障自己的保险利益
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又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而产生
投保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
因此保险法赋予了投保人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任意解除在法律上只是例外的情况
只是在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或者根据合同的性质
才可能存在有任意解除权
除此之外
解除都属于非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与非任意解除的区别有两个方面
首先
合同的解除会消灭双方
原来已经建立的给付和对待给付义务
不利于交易
所以法律上对于能否解除
要采取严格的限制
而任意解除就是在对合同解除
采取严格限制的基本立场之下
针对合同的特殊情形
给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
赋予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其次
任意解除与非任意解除的法律后果
也有所差异
任意解除或者不引发损害赔偿的结果
或者是为了避免债权人遭受重大的
数额更高的损失而赋予其以解除权
解除之后需要赔偿对方的期待利益
而非任意解除以法定解除为核心
就法定解除来说
它的发生
在大多数情况下
是因为债务人方面构成重大违约
所以在违约责任的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除了解除合同
债权人还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
非任意解除
可以进一步分为合意解除或者说协议解除
以及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合意解除
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
从而使原给付
原对待给付义务消灭
合意解除
因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
解除合同的合意也是合同
它有多个名称
可以称为反对契约
废止合同
解除合同等
这几个措辞都是简称
全称的话应当是反对合同的契约
废止合同的合同
以及解除合同的合同
合意解除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合同自由有多种含义
其中一个含义就是
在合同关系已经建立的情况下
当事人也可以
以合意变更或者消灭合同关系
就消灭合同关系来说
当事人达成合意
就是消灭合同关系的主要情形
当事人能够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
当然也能就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约定
在当事人未约定解除的法律后果时
可以适用关于法定解除的后果的规定
不过需要注意
法定解除的主要情形
是债务人发生了重大违约
通常伴随有违约责任问题
而合意解除未必如此
从而在将法定解除后果的规定
类推适用于合意解除时
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
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
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具备时
一方或双方因而享有解除权
并进而通过行使解除权
消灭原给付义务与原对待给付义务
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与合意解除的差异是
首先解除的发生不同
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仅依享有解除权者的意思表示就解除合同
而解除权的发生则有不同原因
相反
合意解除不涉及解除权问题
双方必须达成合意才能解除合同
其次
解除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其法律后果
由法律加以规定
合意解除的后果
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进一步根据解除权的发生事由
又可以区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的全称
就是行使约定的解除权的解除
为简便起见称为约定解除
它指的是
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
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某种情况下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
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所作的这种约定
称为解除约款或解除条款
就名称来说
约定解除与合意解除非常相似
从而有可能被混为一谈
实际上
二者有根本的差异
合意解除是指双方通过达成合意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则是行使约定的解除权的解除
所以约定合意
这两个词
虽然都有约定的成分
但是约定的内容不同
一个是双方约定解除合同
一个是双方约定
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解除权
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都是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但是解除权的发生事由不同
就法定解除来说
解除事由在法律上
得到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
并且多数法定解除事由
是债务人的重大违约
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时
所约定的具体事由
可以比法定解除的事由要宽松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
和给付障碍没有关系的解除事由
比如在当事人
创设了解约定金法律关系的情况下
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无条件
而有代价地解除合同
所谓有代价
指的是遭受定金不利益
法定解除的全称就是
行使基于法律的规定
而发生的解除权的解除
为了简便起见
称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
解除权的发生
并非出于当事人的约定
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法定解除事由是各种给付障碍
而法定解除
是整个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
-1.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2 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1.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章节测试题
-2.1 合同的类别(上)
-2.2 合同的类别(下)
-第二章 章节测试题
-3.1 概述
-3.2 要约
-3.3 承诺
-3.4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三章 章节测试题
-4.1 概述
-4.2 同时履行抗辩权
-4.3 先履行抗辩权
-4.4 不安抗辩权
-第四章 章节测试题
-5.1 概述
-5.2 债权人代位权
-5.3 债权人撤销权
-第五章 章节测试题
-6.1 概述
-6.2 保证(上)
-6.3 保证(下)
-6.4 违约定金
-第六章 章节测试题
-7.1 概述
-7.2 清偿
-7.3 抵销
-7.4 提存
-7.5 免除
-7.6 混同
-第七章 章节测试题
-8.1 概述
-8.2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
-8.3 解除权及其行使
-8.4 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 章节测试题
-9.1 概述
-9.2 债权让与 (上)
-9.3 债权让与(下)
-9.4 债务承担
-9.5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九章 章节测试题
-10.1 概述 (上)
-10.2 概述(下)
-10.3 违约责任的形式
-第十章 章节测试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