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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一节的内容是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
是指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制度
在建立合同关系之后
对于债权人来说
债务人将履行债务
使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
是其正当利益所在
增加债权实现的
可能性的路径主要有三个
第一是扩大责任财产的范围
第二是使债权人在特定标的上
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是借助定金罚则
确保债权的实现
合同的担保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从属性
担保之债和被担保的债
是主从关系
担保之债从属于
被担保的合同之债
被担保的合同之债作为主债
如果不成立或者无效
担保之债也就不发生效力
被担保的合同消灭
担保之债也随之消灭
其次补充性
被担保的合同债务
得到顺利履行的时候
担保之债不需要履行
如果被担保的合同之债不履行
则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由此增加
最后是
相对的独立性
合同的担保
不是主合同债务关系的一部分
而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具体来说担保的设定
需要由当事人另外达成合意
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
担保的存续期限
不必然和主合同债务的
存续期限相同
根据合同担保
所指向的对象的差异
也可以说是担保的基础的差异
可以把合同的
担保区分为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人的担保
是指以债务人以外的
第三人的信用设立的担保
就我国的情况来说
人的担保主要是指保证
在人的担保中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清偿债务
以实现债权
对于担保人来说
债权的实现
通常由其以责任财产承担
所以人的担保最终
要落实到担保人的财产上
并且通常情况之下
人的担保指向的
是担保人的全部财产
物的担保
是指以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
为标的而设立的担保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或者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债权人可以对
作为担保标的的财产进行处分
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的担保实际上就是担保物权
在我国主要有抵押
质押
留置等形式
金钱担保
指的就是违约定金
根据担保的设立方式的差异
可以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法定担保
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
而设立的担保
在法律规定的要件
具备的情况之下
不需要当事人另做约定
债权人享有担保
在我国法上
典型的法定担保是留置权
约定担保
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
而设立的担保
约定担保在担保的
设定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就担保物权来说
抵押权
质权的设定以及保证
违约定金都由
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加以创设的
根据所担保的合同债务的不同
可以把担保区分为原担保和反担保
原担保
是指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为担保对象的担保
原担保人既可以是债务人
也可以是第三人
反担保
是指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民法典第387条第2款规定
第三人为债务人
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
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提供反担保的人一般是债务人
但债务人也可以
委托第三人提供反担保
抵押质押和留置
等担保形式属于担保物权
所以
在这里将介绍的担保制度
仅涉及保证和违约定金
-1.1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2 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1.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章节测试题
-2.1 合同的类别(上)
-2.2 合同的类别(下)
-第二章 章节测试题
-3.1 概述
-3.2 要约
-3.3 承诺
-3.4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三章 章节测试题
-4.1 概述
-4.2 同时履行抗辩权
-4.3 先履行抗辩权
-4.4 不安抗辩权
-第四章 章节测试题
-5.1 概述
-5.2 债权人代位权
-5.3 债权人撤销权
-第五章 章节测试题
-6.1 概述
-6.2 保证(上)
-6.3 保证(下)
-6.4 违约定金
-第六章 章节测试题
-7.1 概述
-7.2 清偿
-7.3 抵销
-7.4 提存
-7.5 免除
-7.6 混同
-第七章 章节测试题
-8.1 概述
-8.2 法定解除权的发生事由
-8.3 解除权及其行使
-8.4 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 章节测试题
-9.1 概述
-9.2 债权让与 (上)
-9.3 债权让与(下)
-9.4 债务承担
-9.5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九章 章节测试题
-10.1 概述 (上)
-10.2 概述(下)
-10.3 违约责任的形式
-第十章 章节测试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