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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同学们好

接下来我们讲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

和犯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我们看什么是刑法

就是要和违法犯罪作斗争

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 法律 法令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其外延极为广泛

触犯了刑法即犯罪

可以说 违法不一定犯罪 但犯罪一定是违法

我们理解了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

简而言之 刑法指规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

对于犯罪如何科处刑罚的法律

我们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是1979年颁布的

刑法典出台还是比较晚的 我们1949年建国

30年以后才出了一个统一的刑法典

后来1997年他又重新颁布修订

又通过了10部刑法修正案

这是我们现有的刑法

二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

刑法中的具体问题的研究

都必须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主线

刑法原则贯穿刑法始终

刑法主要有三个原则

刑法的第3 4 5条作出了规定

1 罪刑法定原则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什么行为构成犯罪

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 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也就是说 定罪量刑必须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准

罪刑法定原则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则

对他重点展开讲 说罪刑法定原则呢

它是一个舶来品

这不是我们本土的法律文化

是从西方传过来的

最早的源头是一个拉丁文的表述

叫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他的思想源头可以追溯到

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一个《大宪章》

第39条规定

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

和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

不得加以扣留 监禁 没收财产等

也不得进行放逐或逮捕

这句话后来被启蒙思想家把它简单的提升

叫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欧洲中世的社会相当与我们的封建社会

曾今存在的一个非常黑暗的一个阶段

那个时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司法权滥用 任意的出入人罪

这对老百姓的自由就是一种践踏

老百姓对自己的行为和行为的后果

就没有一个稳定合理的预期

生活在一个不确定状态

17世纪

意大利刑法之父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中首次将罪刑法定作为一项原则提出来

那就是“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

被认为是文明刑法和野蛮刑法的分水岭

罪刑法定的提出 让我们重新审视了刑法的价值

刑法是保护公民的大宪章

这个公民不但包括善良公民

也包括涉嫌犯罪的公民

中国古代刑法中没有罪刑法定原则

1979年《别法》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1997年《刑法》的明文规定

才使“罪刑法定原则”千呼万唤始出来

2 罪刑相当原则

它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和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

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

也就是说重罪重罚 轻罪轻罚 无罪不罚

罪刑相当 罚当其罪

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

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 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 不论其社会地位 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 宗教信仰 财产状况如何

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

任何人都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接下来 我们学习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 犯罪构成要件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由相互联系

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

具有特定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

犯罪由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素构成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并不是有生命的人类个体都能够成为犯罪主体

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

精神正常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划分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已满16周岁不满75周岁

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一是不满14周岁的幼年人

因精神障碍完全丧失了辨认与控制能力的人

(三)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

仅对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

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完全无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2)间歇性精神病人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4)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生理性醉酒

生理性醉酒应负刑事责任 且不减轻责任

病理性醉酒

1.不知自己病理性醉酒的情况下

不构成犯罪

但是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 还饮酒

实施了危害社会的 或者是进行了违法犯罪行为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社会

的行为及其造成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 是过失犯罪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

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如财产的所有权 公民的人身权利等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

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包括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什么是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

意志支配的违犯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

危害行为表现形态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行为人

以积极的行动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当为而为之

比如刑法禁止杀人 你杀人了 这就是作为的行为

不作为是行为人消极地

不去实施其所负有特定义务要求他实施

并且可能实施的行为

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的条件

第一 行为人必须负有某种特定义务

第二 行为人能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义务

第三 行为人没有履行自己特定义务

并且对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造成了危害

比如刑法规定你有义务赡养父母

你不但不赡养还遗弃他们 这就做不作为

危害结果主体的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

以上四个要件在案件中必须同时具备 缺一不可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王某 男 42岁 经营一家香肠店

刘某 男 48岁 与王某是邻居

经常从墙缝处偷吃王某家的香肠而与王某结怨

王某曾多次劝说刘某不要偷吃自家香肠

但是刘某不听劝告

王某气急

2004年9月4日买来毒药放入香肠中

挂在院内(刘某常偷香肠处)

刘某不知情 再次偷吃后 中毒而死

请根据刚刚学的我国刑法中的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分析本案

好 同学们我们来解析下这个案例

王某首先有剥夺刘某生命的行为

即在毒药放入香肠中

其次 王某剥夺刘某生命的行为

是作为犯 即刑法明文禁止的故意杀人行为

再次 王某的危害行为

与刘某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

王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经营香肠店 有刑事责任能力

王某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刘某生命的故意

即间接故意

综上 王某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要件

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好 同学们 案例分析到这里

我们的内容就讲到这 谢谢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列表:

第一章 人生的青春之问

-1.1 导学

--1.1

--1.1

-1.2 人的本质是什么

--1.2

--1.2

-1.3 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1.3

--1.3

-1.4 人生目的是人生观的核心问题

--1.4

--1.4

-1.5 人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

--1.5

--1.5

-1.6 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1.6

--1.6

-第一章

第二章 坚定理想信念

-2.1 导学

--2.1

--2.1

-2.2 理想信念的内涵与特征

--2.2

--2.2

-2.3 理想信念是精神之“钙”

--2.3

--2.3

-2.4 树立马克思主义科学信仰

--2.4

--2.4

-2.5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5

--2.5

-2.6 胸怀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2.6

--2.6

-2.7 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2.7

--2.7

-2.8 处理好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关系

--2.8

--2.8

-2.9 为实现中国梦注入青春能量

--2.9

--2.9

第三章 弘扬中国精神

-3.1导学

--3.1

--3.1

-3.2 民族精神

--3.2

--3.2

-3.3 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

--3.3

--3.3

-3.4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

--3.4

--3.4

-3.5 改革创新是时代的要求

--3.5

--3.5

第四章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结构

--4.1

--4.1

第五章 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5.1 导学

--5.1

--5.1

-5.2 道德的内涵

--5.2

--5.2

-5.3 道德的作用

--5.3

--5.3

-5.4 道德的变化发展

--5.4

--5.4

-5.5 传承中华传统美德

--5.5

--5.5

-5.6 发扬中国革命道德

--5.6

--5.6

-5.7 借鉴人类文明优秀道德成果

--5.7

--5.7

-5.8 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

--5.8

--5.8

-5.9 社会公德

--5.9

--5.9

-5.10 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5.10

--5.10

-5.11 职业道德

--5.11

--5.11

-5.12家庭美德

--5.12

--5.12

-5.13 个人品德

--5.13

--5.13

-5.14 向上向善,知行合一

--5.14

--5.14

第六章

-6.1 法律的特征、本质和概念

--6.1

--6.1

-6.2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6.2

--6.2

-6.3 我国宪法概念,特征和新中国宪法的历史

--6.3

--6.3

-6.4 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6.4

--6.4

-6.5 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构成要件

--6.5

--6.5

-6.6 民法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原则

--6.6

--6.6

-6.7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的关系

--6.7

--6.7

-6.8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6.8

--6.8

-6.9 法治思维的含义与特征

--6.9

--6.9

-6.10 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6.10

--6.10

-6.11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6.11

--6.11

-6.12 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6.12

--6.12

6.5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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