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逻辑学 > 第二章 概念 > 第七讲 概念的划分法 > 概念的划分法(讲义)
同学们好!今天我们来学习概念的划分方法。
一、什么是划分
所谓划分,就是把一个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分成几个小类,从而明确这个概念的外延的逻辑方法。例如:按表达方式的不同,文章可以分为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
划分是由母项、子项、划分的依据三要素组成。被划分的概念称为“母项”,从母项分出来的种概念是“子项”,划分时要依据事物一定属性做标准,作为划分标准的属性称为“划分根据”。上例中,“文章”是划分的母项,“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是划分出的子项,“表达方式”是划分的依据。
划分与分解不同。划分是把一个大类分成几个小类,小类都具有大类的属性。例如,把“学生”划分为“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
分解是把一个对象分成几个部分。各个部分的属性与被分解的对象是不同的。例如,把“定义”分成“被定义项、定义项、定义联项”。分解出来的各个部分,都有自己的本质属性。
二、划分的种类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划分的种类,划分可以有这样一些分类方法:
(1)一次划分和连续划分
一次划分是只包括母项和子项两个层次的划分。
连续划分是包括母项、子项和子项的子项三个层次以上的划分。连续划分到子项是单独概念就不能再继续划分了。
(2)多分法划分和二分法划分
多分法划分是将一个母项分成三个或三个以上子项的划分。
二分法划分是将母项分为具有矛盾关系的两个子项的划分。如把“人口”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3)一次划分和多次划分
一次划分是按照一个根据对一个母项只划分一次就满足需要的划分。如把“药”分成“中药和西药”。
多次划分是对一个母项进行两次以上划分的划分,每次划分的标准都不同。
(4)分类和列举
分类是根据事物的本质属性或显著特征将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分为若干个类,使每个类相对于其他的类都具有确定的地位。划分是分类的基础,分类是划分的特殊形式。例如化学元素的分类、动植物的分类等等。
列举是通过揭示母项的部分子项从而明确概念外延的一种逻辑方法。列举不是严格逻辑意义上的划分,如果说它是划分也是一种不完全划分。当一个属概念不便于进行完全划分,或者不必要进行完全划分时,就用列举。例如:中国现代著名作家有鲁迅、茅盾、冰心、巴金等。
三、划分的规则
(1)每次划分根据必须同一,否则,就会犯“划分根据不同一”的逻辑错误。
如把“文学”分为“古代文学、外国文学、民间文学”,就同时采用了三个不同的划分根据。
(2)划分后各子项外延之和要等于母项,否则,就会犯“多出子项”或“子项未尽”的逻辑错误。
“多出子项”是划分后的子项外延之和大于母项外延。如把“高校教师”划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研究生”,就多出子项“研究生”。
“子项未尽” 是划分后的子项外延之和小于母项外延。如把“生物”分为“动物、植物”,漏掉了子项“微生物”。
(3)划分的子项之间应当互不相容,否则,就会犯“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
例如,把“班级里的学生”划分为“党员、团员、三好学生、后进生”,“党员”、“团员”与“三好学生”是交叉关系,与“后进生”有时也是交叉的。
需要指出的是,“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常常是由划分根据不同一引起的。
(4)划分应当按层次逐级进行,不能越级,否则,就会犯“越级划分”的逻辑错误。
例如,“法律”可以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然后再把“实体法”划分为“民法、刑法”等,“程序法”划分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如果需要,“民法”还可继续划分为“物权法、债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但是,如果越过“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层次,将不同层次的概念并列,如把“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等并列,就是“越级划分”。
-第一讲 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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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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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概念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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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概念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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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概念的限制与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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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概念的定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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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概念的划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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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命题与推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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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直言命题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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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直言命题的周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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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 直言命题间的真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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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讲 直言命题直接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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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 直言三段论的结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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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讲 关系命题及其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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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联言命题及其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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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讲 选言命题及其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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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讲 穆勒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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