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工程伦理 > 期末试题 > 期末试题1 > 9.4 数据权利
各位同学 大家好
欢迎继续学习大数据时代的伦理问题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大数据时代面临的
第二个伦理新挑战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
本节课我们将继续学习大数据时代的
第三个伦理新挑战
数据权利
2016年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
该公司发现
自2012年以来
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
百度知道中大量抄袭
复制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
直接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内容
这个案例引发我们思考
包含众多用户点评信息的数据
是资产吗
这些数据的权属
属于用户 商家还是服务平台
数据权力之争又会引发哪些伦理问题呢
我们先来探讨第一个问题
数据是资产吗
大数据时代数据被作为一种重要的
战略资源来看待
其价值被不断地挖掘和创造
数据正在成为一种新的资产
数据资产
而且跟一般的物质资源不同
大数据的折旧不是随着使用次数增多
而必然发生
通过对数据挖掘
关联
加工
大数据往往被创造出更大的新价值
数据资产一词由理查德·彼得斯于
1974年提出
是指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和实物债券等资产
2009年托尼·费希尔
在《数据资产》一书中指出
数据是一种资产
企业要把数据作为企业资产来对待
在大众点评网诉百度公司一案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
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
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
能给汉涛公司带来竞争优势
具有商业价值
据此
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定百度公司大量抄袭
复制大众点评网点评信息的行为
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数据是资产
既然数据是资产
那么我们不得不谈到资产的所有权问题
即数据权利归属
这是本次课我们要学习的
第二个问题
用户在大众点评网上进行消费和点评
这些活动痕迹的所有权归谁呢
用户
商家还是服务平台
在大众点评网诉百度公司的案例中
大众点评起诉的前提是他们认为用户
点评信息的所有权是归属于他们公司
在数据所有权问题上
我们国内的法律法规并不明确
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例如
某搜索引擎在其知识产权页上
声明
本公司拥有本网站内所有资料的版权
2016年欧洲议会通过了规制
个人数据或个人信息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英文简称“GDPR”
该条例已于2018年5月25号正式生效
该条例对于个人数据和个人数据权利归属
作出了明确规定
个人数据是指任何已识别
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
也就是数据主体相关的信息
一个可识别的自然人
是一个能够被直接或间接识别的个体
特别是通过诸如姓名
身份编号
地址数据
网上标识或者自然人所持有的一项
或多项身体性
生理性
遗传性
精神性
经济性
文化性或社会性身份而识别的个体
可见
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明确规定
个人数据权利归属数据主体
若要在个人数据进行处理
需遵守数据处理的一般原则
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规定
数据处理的六条一般原则
第一
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性原则
对涉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
应当以合法的 公平的和透明的方式
来进行处理
第二
目的限制原则
个人数据的收集应当遵循具体的
清晰的和正当的目的
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不应当和此类目的
不相容
第三
数据最小化原则
个人数据对于为了实现数据处理目的来说
应当是适当的 相关的和必要的
第四
准确性原则
个人数据应当是准确的
如有必要必须及时更新
必须采取所有步骤保证为了实现
某项目的而处理的不准确的个人数据
被擦除
或
及时更正
第五
限期储存原则
对于能够识别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
其保存方式应当不长于为了实现个人
数据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期限
超过此期限的数据处理
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能被允许
为了实现公共利益
科学或历史研究的目的或统计目的
第六
诚实与保密原则
个人数据的处理应当通过合理的技术
或组织手段保障个人数据的合理安全
包括防御未授权或非法的处理
防御意外损失
销毁
或损害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可问责性原则
控制者除了遵守以上六点处理原则
而且应当有责任对此提供证明
马克思曾说道
思想一旦离开利益
就会使自己出丑
在大数据资产的巨大利益面前
资本的逐利性有时会冲破法律的约束
和伦理的自觉
从而引发一些伦理问题
到底有哪些伦理问题呢
接下来我们学习本节课的最后一个问题
第一
数据权利被侵害问题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得知
尽管欧盟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了
数据权利归属数据主体
并且规定了数据处理的一般原则
但现实中作为数据主体的个人
一般是没有能力搜集整理利用这些数据
只有有技术实力的大公司大企业
才有能力利用这些数据
那么就会出现
在对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方面
消费者是被动的
企业和机构是主动的
数据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不对等关系
导致了数据主体很难决定 支配和控制
自己生产的数据
数据主体对于数据的知情同意权
修改权
封锁权
删除权
采集权
查询权
可携权
获益权等数据权利
就面临着被侵害的问题
现实中存在的数据倒卖
过度营销
大数据杀熟等不良现象
很多都是由于数据控制者
盗用滥用个人数据
侵害数据权利的表现
第二
数据权力不公平的问题
在大数据时代
谁拥有的数据量越大
数据种类越多
对数据的采集
处理
分析
应用的平均成本就越低
收益就越大
2017年5月
英国《经济学人》杂志发表的
“监管数据经济”一文中指出
互联网公司对数据的控制使之掌握了
巨大权力
而这一权利使得巨头的监控系统覆盖
整个经济领域
比如 谷歌可以看到人们搜索什么
Facebook知道你在分享什么
亚马逊对你的购物习惯了如指掌
由于互联网行业普遍存在独角兽现象
更多人开始担心
由行业垄断导致数据垄断
在数据垄断的同时
尚没有形成适当的数据分享行为准则
这也就导致了在各个行业 各个部门
都形成了数据孤岛
掌握大量数据的企业对数据的掌握会
越来越多
个人对数据权利的丧失
也会越来越严重
由数据垄断产生的霸权主义和数据鸿沟
又不断地拉大社会差距
影响社会公平
面对数据权利及其引发的伦理争议
很多专家学者和从业者都呼吁
打破数据壁垒
杜绝数据垄断
实现数据开放共享
建议国家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
中央政府牵头
参考银联 网联模式
以企业机构为建设和运营主体
将政府社会的数据汇聚和管理
建立国家级的跨地域跨行业的
开放数据统一管理平台
为数据应用创造有利条件
各位同学
本节课我们主要学习了数据的资产属性
了解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关于
数据权利的相关规定和数据处理的
一般原则
探讨了在具体实践中
还存在着数据权利被侵害
和数据权利不公平的伦理问题
关于数据权利的相关知识就学习到这里
下一节课我们将继续学习大数据时代
面临的第四个伦理新挑战
大数据公共治理伦理
谢谢大家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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