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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国际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包括三部分:即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在合同协议书中集中约定与工程实施相关的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价格、工期、质量、合同生效条件等。施工合同的要素多、程序复杂且需要解决的事项也多,协议书可以使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目了然其核心的权利义务。

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将合同通常需要管理的要素进行详细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根据各项目不同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则按照相应的具体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补充和细化。

2013年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 01)(以下简称2013版施工合同)。2013版施工合同针对我国建设市场的具体情况,总结了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执行情况,借鉴国内外标准文本和示范文本,对签约合同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担保、暂估价、项目经理、工程保险、工期、合同文件构成、赔偿、缺陷责任期、争议评审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合同体系更加完善。

(一)合同的组成

2013版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是施工合同的总纲性法律文件,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宇盖章后合同即成立。标准化的协议书格式文字量不大,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上述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相说明。当合同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时,上面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三)合同协议书的主要内 

1.工程概况

2013版施工合同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概况包括的内容很多,在签订合同中应认真填写。对于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才能建设的工程,应填写立项批准文号。批准立项的部门是指按照工程立项的有 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有权审批工程立项的部门。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多样的,包括政 府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单位自筹以及外商投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工程内容填写应与工程承包范围保持一致,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承包范围是指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2.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每个工程根据性质的不同,所需要的建设工期也各不相同。建设工期能否合理确定往往会影响到工程质量的好坏。实践中有的发包人由于种种原因,常常要求缩短工期,承包人为了赶进度,仓促施工,结果导致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确定合理的建设工期。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合同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条款是明确对承包人的施工要求,确定承包人责任的依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承包人在施工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4.合同价格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签约合同价、以及合同工期和质量标准是协议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是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合同生效

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另外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如约定“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且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等。

合同订立时间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双方如不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则合同订立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合同订立地点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

总之。由于合同协议书的文件效力相当重要,合同当事人在填写时应格外注意,避免错项缺项。同时还应在落款处,将当事人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帐户等信息填写完整,保证合同履行顺畅高效。

(四)合同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义务,体现在合同通用条款内容中。通用条款内容很多,包括一般约定、双方的义务、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进度、材料设备、试验检验、变更、价款调整、计量、支付、验收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保修、不可抗力、保险、索赔、争议解决等。由于篇幅所限,现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1.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双方需要约定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时间。

3)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4)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双方需要约定移交给承包人交通通道或设施的时间和应满足的要求。

5)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6)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7)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8)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10)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11)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2)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合同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合同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在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11)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3)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5)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由发包人负责赔偿。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工期和进度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2)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且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4)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6.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它价格形式(成本加酬金合同)。

2)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3)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4)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7.验收和工程试车                              

1)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2)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3)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4)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5)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竣工结算

1)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3)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4)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5)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9.缺陷责任与保修

1)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2)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3)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4)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5)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合同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下一节:9.1 建设工程合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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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课程列表:

1 目标控制与建设监理

-1.1 项目及工程项目

--项目及工程项目

--html

--1.1项目及工程项目--讨论

-1.1 项目及工程项目--作业

-1.2 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控制

--1.2工程项目目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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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控制--作业

-1.3 工程管理与建设监理

--html

-1.3 工程管理与建设监理--作业

2 工程项目管理组织

-2.1 工程项目承包模式

--工程项目承包模式

--html

-2.1 工程项目承包模式--作业

-2.2 项目管理组织形式

--项目管理组织形式

--html

-2.2 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形式--作业

-工程项目管理组织--讨论

3 工程项目投资决策与评价

-3.1 工程项目投资决策

--工程项目投资决策

--3.1 工程项目投资决策--讨论

-3.1 工程项目投资决策--作业

-3.2 投资的经济效益

--html

-3.2 投资的经济效益--作业

-3.3 盈亏分析平衡

--盈亏分析平衡

-3.3 盈亏分析平衡--作业

4 工程项目招标与投标管理

-4.1 工程项目招标程序

--工程项目招标程序

--4.1工程项目招标程序--讨论

-4.1 工程项目招标程序--作业

-4.2 工程项目投标策略

--工程项目投标策略

-4.2 工程项目投标策略--作业

-4.3 工程项目的评标与定标

--html

-4.3 工程项目的评标与定标--作业

5 工程项目进度控制

-5.1 工程项目进度控制概述

--工程项目进度控制概述

--html

--5.1 工程项目进度控制概述--讨论

-5.1 工程项目进度控制概述--作业

-5.2 进度计划的编制

--html

-5.2 进度计划的编制--作业

-5.3 进度计划的检查-前锋线比较法

--进度计划的检查-前锋线比较法

-5.3 进度计划的检查-前锋线比较法--作业

6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

-6.1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6.1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作业

--6.1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讨论

-6.2 工程项目质量统计方法

--工程项目质量统计方法

--html

-6.2工程项目质量统计方法--作业

-6.3 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问题

--6.3 工程质量问题--作业

7 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

-7.1 成本计划的编制

--html

-7.1 成本计划的编制--作业

-7.2 成本控制与分析

--成本控制与分析

--html

-7.2 成本控制与分析--作业

-7.3 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

--html

--7.3 工程结算--讨论

-7.3 工程结算--作业

8 工程项目安全与环境管理

-8.1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8.1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讨论

-8.1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8.2 大师请进课堂——全球项目制度环境管理

--大师请进课堂——全球项目制度环境管理

--8.2 大师请进课堂——全球项目制度环境管理--作业

9 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

-9.1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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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建设工程合同--讨论

-9.1 建设工程合同--作业

-9.2 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

-9.2 工程索赔--作业

10 信息管理

-10.1 BIM信息化管理

--BIM信息化管理

-10.1 BIM信息化管理--作业

-10.2 大师请进课堂——智慧工地

--大师请进课堂——智慧工地

-10.2 大师请进课堂——智慧工地--作业

-10 信息管理--讨论

html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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