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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母婴保健法在线视频

下一节:3.6 精神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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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母婴保健法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同学们好

大家知道在解放前生孩子对女性来说是道难关

婴儿死亡率甚至超过50%

现在根据图表 可以得知从1991年-2016年

我们国家婴儿死亡率以及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数据

我们可以明显的发现婴儿死亡率

以及孕产妇死亡率是呈一个下降的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国家在母婴健康保障方面发挥的作用逐步强化

母婴死亡率也明显降低

那国家在母婴保健上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接下来 我们一同学习母婴保健法相关内容

包括概念 主要内容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权益维护四个方面的内容

母婴保健法概念 颁布

母婴保健法是调整母亲和婴儿健康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

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宪法》第49条规定

婚姻 家庭 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1994年10月27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通过了《母婴保健法》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第一部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法律

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2017年11月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母婴保健的主要内容

母婴保健分两个阶段

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健服务

第一是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 教育和咨询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例如 妇幼保健院为准备结婚登记的男女

提供关于性卫生知识

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对有关婚配 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第二是婚前医学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需要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姻无效

例如 艾滋病 淋病 梅毒在传染期内或者精神分裂症

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在发病期内的

都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且经婚前医学检查 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

已经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

这种情况在后代的再现风险高的

也不应当结婚

但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或者实施接扎手术不生育

且没有《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情形的 可以结婚

三是产前诊断

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包括相应筛查

常见的筛查有唐氏综合征 21-三体综合征

产前诊断过程中会运用到遗传咨询

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等诊断技术

相关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职业伦理

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透露胎儿性别信息

更不能实施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经婚前医学检查

男女一方或者双方被诊断患医学上

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医师应当向其说明情况 提出医学意见

经男女双方同意 可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或者施行结扎手术不生育 经产前诊断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严重缺陷的

或者因孕妇患严重疾病

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

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

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同意实施接扎手术或者终止妊娠的

可免费接受服务

第五是新生儿疾病筛查

医疗保健机构应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

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其他医疗保健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

产妇提供卫生营养 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产前定期检查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

合理营养 母乳喂养进行指导

母婴保健的目的是为了母亲能平安产下健康婴儿

当婴儿出生后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

血亲关系 申报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以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应当按照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产妇和婴儿死亡

以及新生儿出生的缺陷情况

若对母婴保健的结果有异议

该怎样进行权益维护

一是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

接受母婴保健服务的公民

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医学检查

产前诊断结果如果持有异议

可以向当地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请求对母婴保健医学技术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 主张相应权利

二是调解 诉讼等

接受母婴保健服务的公民

也可以不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直接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通过人民调解 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母婴保健法》就介绍到这里

谢谢同学们

卫生法——健康权利漫谈课程列表:

公民健康权

-1.1 什么是健康权

--1.1 什么是健康权

-1.2 公民的健康权利和义务

--1.2 公民的健康权利和义务

-1.3 健康权的法律规定

--1.3 健康权的法律规定

-1.4 国家的保障义务

--1.4 国家的保障义务

-第一章测试题

-健康权与公权力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健康权利与健康义务的关系

-政府主导责任下对社会办医的规制

基本医疗服务权

-2.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2.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2.2 医院法

--2.2上 医院法(上)

--2.2下 医院法(下)

-2.3 分级诊疗制度

--2.3 分级诊疗制度

-2.4 医师法

--2.4 医师法

-2.5 基本药物制度

--2.5 基本药物制度

-2.6 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2.6 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2.7 中医药法

--2.7上 中医药法(上)

--2.7下 中医药法(下)

-第二章测试题

-村卫生室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营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职责

-更好地落实分级诊疗制度

-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目录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缺陷与解决手段

-中医药法对中医药社会关系的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权

-3.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2 传染病防治法

--3.2上 传染病防治法(上)

--3.2下 传染病防治法(下)

-3.3 公共场所卫生法

--3.3 公共场所卫生法

-3.4 职业病防治法

--3.4上 职业病防治法(上)

--3.4下 职业病防治法(下)

-3.5 母婴保健法

--3.5 母婴保健法

-3.6 精神卫生法

--3.6 精神卫生法

-3.7 食品安全法

--3.7 食品安全法

-单元测试三

-发生传染病疫情之后的防控

-职业病危害的认定范围界定

-农民工职业病防治问题

-《食品安全法》如何更有效地执行

医疗保障权

-4.1 公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4.1 公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4.2 城乡居民医保法

--4.2上 城乡居民医保法(上)

--4.2下 城乡居民医保法(下)

-4.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

--4.3上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上)

--4.3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下)

-4.4 医疗救助法

--4.4上 医疗救助法(上)

--4.4下 医疗救助法(下)

-单元测试四

-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参保人和被保险人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

-医疗救助的基本内容

民法上的健康权

-5.1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5.1上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上)

--5.1下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下)

-5.2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5.2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5.3 患者的隐私权

--5.3 患者的隐私权

-5.4 患者的人格尊严权

--5.4 患者的人格尊严权

-单元测试五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家属意愿的冲突

-患者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与医学教学需要之间的冲突

紧急医疗救治权

-6.1 紧急医疗救治权

--6.1 紧急医疗救治权

-单元测试六

-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

医疗损害赔偿权

-7.1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7.1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7.2 医疗损害责任的证明

--7.2 医疗损害责任的证明

-7.3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7.3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7.4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

--7.4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

-单元测试七

-过错认定与过错推定

-一般诊疗义务与合理诊疗义务

-损害与人身损害

卫生行政法

-8.1 卫生行政执法

--8.1 卫生行政执法

-8.2 卫生行政监督

--8.2 卫生行政监督

-8.3 卫生行政复议

--8.3 卫生行政复议

-8.4 卫生行政赔偿

--8.4 卫生行政赔偿

-8.5 卫生行政诉讼

--8.5 卫生行政诉讼

-单元测试八

期末考核

-期末考核

3.5 母婴保健法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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