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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医疗损害责任的证明在线视频

下一节:7.3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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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医疗损害责任的证明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上节课讲解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包括诊疗行为 损害 因果关系和过错

如果患者对治疗结果不满 提起诉讼

必须举出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存在

才能获得人民法院对其诉求的支持

如果举证不能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

则需要承担败诉后果

一般认为 医疗损害责任是专家责任的一种

现实中 凡是涉及专家责任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

均存在举证责任分配的难题

信息不对称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

2002年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提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

及过错两项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该项立法的初衷是考虑到

患方对专业问题举证能力的不足

但是这种做法加重了医方义务 导致了新的矛盾

医方出于应对诉讼 自我保护的本能

采用普遍的防御医疗或过度医疗的手段

来应对或回避这种制度安排 使之落空

这说明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设计

并不能完全实现立法目的 也不是特别公平公正

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确立了过错归责原则 将举证责任明确归为患方

但是 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对该原则的理解不同而带来操作层面的混乱

其中主要以技术损害

产品损害的举证责任最为不统一

因此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统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提供了统一的规范

以下具体从四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类型

来详讲举证责任分配

第一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医疗技术损害是四类医疗损害中

法律问题与医疗科学问题交织在一起

最为复杂的一种损害类型

特别体现在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的认定上

由于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极其复杂

医疗技术损害发生之后

医患双方就赔偿责任难以确定

导致医疗损害鉴定

在证明和判断双方责任上起到重要作用

成为双方拉锯战的核心

最高院解释第四条重申并统一了

一般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其第一款明确由患方承担就诊事实

损害后的举证责任

其第二款提出患方无法提交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有权通过申请鉴定来搜集证据

这是对患方举证要求的缓和

但间接承认了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和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应由患方承担

而且 解释通篇都没有出现

医方主张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举证证明之类的表达

这说明解释基本上放弃了《证据规定》的观点

第二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最常见的有

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纠纷

未经患者同意而公开其病历资料

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纠纷以及侵犯个人隐私权纠纷

最高院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纠纷

由患者承担损害行为中

就诊事实和损害的举证责任

损害行为中的说明事实的证明则交由医疗机构承担

遗憾的是解释没有明确说明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

因果关系 证明应由哪一方完成

而北京市高院意见与湖北省高院意见规定由患方承担

我们认为由患方承担是符合侵权责任法立法精神的

例如 某医院未经患者同意

把体检结果告诉患者的用人单位

给患者个人造成不利影响

该患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该医疗机构承担损失五万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 患者需要提供的证据有

1.该医疗机构未经其同意

将体检结果告知用人单位的行为

2.给患者造成损失的证据

3.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至于过错则是显而易见的

因为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

第三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医疗产品损害的归责原则与产品责任一致

均采用 无过错原则

因此 患方无须就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举证

最高院解释的第七条明确了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将产品责任三要件

诊疗行为 损害 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患方

同时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实行了举证责任缓和

患方无法提交因果关系证据时准许申请鉴定

并且重申了被告方对己方的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

例如 某患者于2014年6月在某医院施行了骨科手术

术后6个月感觉身体不适于2015年1月在该院复查

发现手术固定物钢板断裂 患者到该院投诉

要求该院免费施行第二次手术取出断裂钢板重新固定

并赔偿营养费 误工费等损失

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产品损害纠纷

导致钢板断裂原因很多

患者体质 手术固定技术 钢板曾反复多次消毒

或者患者活动的方式不恰当等等

要是患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应该提交证据证明钢板断裂与钢板质量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不能则需承担败诉后果

如果被告钢板供应商认为钢板质量没有缺陷

则需要举证证明存在抗辩事由

第四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类似

患方承担就诊事实 损害 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过错证明相较于医疗技术损害

要明显和容易

例如 妇产医院给产妇抱错孩子的纠纷

可以用事实本身证明

直接认定医疗机构的过错

除非医院有抗辩事由

又如救护车未及时出车或者无油

导致延误造成患方损害

也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管理错误

综上 无论是哪种损害赔偿责任

诊疗行为和损害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患方承担

争论最大的是因果关系及过错的证明

最高院司法解释在最大限度上

将举证责任进行了统一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证明就讲到这里 谢谢大家

卫生法——健康权利漫谈课程列表:

公民健康权

-1.1 什么是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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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民的健康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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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健康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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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国家的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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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测试题

-健康权与公权力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健康权利与健康义务的关系

-政府主导责任下对社会办医的规制

基本医疗服务权

-2.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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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医院法

--2.2上 医院法(上)

--2.2下 医院法(下)

-2.3 分级诊疗制度

--2.3 分级诊疗制度

-2.4 医师法

--2.4 医师法

-2.5 基本药物制度

--2.5 基本药物制度

-2.6 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2.6 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2.7 中医药法

--2.7上 中医药法(上)

--2.7下 中医药法(下)

-第二章测试题

-村卫生室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营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职责

-更好地落实分级诊疗制度

-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目录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缺陷与解决手段

-中医药法对中医药社会关系的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权

-3.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2 传染病防治法

--3.2上 传染病防治法(上)

--3.2下 传染病防治法(下)

-3.3 公共场所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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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职业病防治法

--3.4上 职业病防治法(上)

--3.4下 职业病防治法(下)

-3.5 母婴保健法

--3.5 母婴保健法

-3.6 精神卫生法

--3.6 精神卫生法

-3.7 食品安全法

--3.7 食品安全法

-单元测试三

-发生传染病疫情之后的防控

-职业病危害的认定范围界定

-农民工职业病防治问题

-《食品安全法》如何更有效地执行

医疗保障权

-4.1 公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4.1 公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4.2 城乡居民医保法

--4.2上 城乡居民医保法(上)

--4.2下 城乡居民医保法(下)

-4.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

--4.3上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上)

--4.3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下)

-4.4 医疗救助法

--4.4上 医疗救助法(上)

--4.4下 医疗救助法(下)

-单元测试四

-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参保人和被保险人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

-医疗救助的基本内容

民法上的健康权

-5.1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5.1上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上)

--5.1下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下)

-5.2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5.2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5.3 患者的隐私权

--5.3 患者的隐私权

-5.4 患者的人格尊严权

--5.4 患者的人格尊严权

-单元测试五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家属意愿的冲突

-患者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与医学教学需要之间的冲突

紧急医疗救治权

-6.1 紧急医疗救治权

--6.1 紧急医疗救治权

-单元测试六

-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

医疗损害赔偿权

-7.1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7.1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7.2 医疗损害责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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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7.3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7.4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

--7.4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

-单元测试七

-过错认定与过错推定

-一般诊疗义务与合理诊疗义务

-损害与人身损害

卫生行政法

-8.1 卫生行政执法

--8.1 卫生行政执法

-8.2 卫生行政监督

--8.2 卫生行政监督

-8.3 卫生行政复议

--8.3 卫生行政复议

-8.4 卫生行政赔偿

--8.4 卫生行政赔偿

-8.5 卫生行政诉讼

--8.5 卫生行政诉讼

-单元测试八

期末考核

-期末考核

7.2 医疗损害责任的证明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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