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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在线视频

下一节:7.4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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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同学 你好

我们已经学完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与证明

今天我们学习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

当患者的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隐私权 人格尊严

这些权利受到侵害 会给患者造成损害

损害的内容既包括人身和财产 也包括精神损害

患者有权向侵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侵权责任法》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

而不是用金钱交换人格

所以法律对赔偿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其目的是弥补患者遭受的损失

而不是计算生命健康值多少钱

生命健康是无价的

第一 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当侵权行为导致患者人身伤亡的后果时

由此产生的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

残疾赔偿金 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等

就是损害赔偿的主要内容

损害赔偿的方式是对已经支出的费用

或者为了恢复原状实际需要支出的费用进行金钱赔偿

赔偿权利人既有可能是受害的患者本人

也有可能是为患者恢复健康支付了费用的第三人

上述损害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叫所受损害 也称积极损失

它包括患者因病情拖延

甚至加重所支出的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等

为治疗和恢复健康支出的合理费用

丧葬费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

这些都是对患者既得利益损害造成的不利后果

第二类叫所失利益 也称消极损害

它包括患者因人身伤亡而丧失的预期收入

例如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这些都是对预期利益损害造成的不利后果

其中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残疾赔偿金要考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或者伤残等级 死亡赔偿金则按照法定标准计算

第二 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

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痛苦都能请求金钱的损害赔偿

大部分实际上只能通过停止侵害

消除危险 赔礼道歉之类的方式进行弥补

精神痛苦也不可能像财产损害那样

可以通过金钱赔偿得到完全填补

例如 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给患者造成精神痛苦是否应予赔偿

对于侵犯知情同意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予以赔偿

这没有异议 但是否应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则存在争议

因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

为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

要求医方保障患方的知情同意权

有利于缓解医患矛盾

但是 给医方施加过多的义务

使之在工作中把注意力集中在

收集证据证明告知事实上

忽视对医疗技术本身的关注

则可能导致医患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鉴此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提出

医务人员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义务

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 当患者主张医方侵犯知情同意权的

必须以存在明确的人身损害后果为前提

如果没有人身损害后果则不予精神损害赔偿

这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法准则

防止患方滥诉给医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 场合 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 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赔偿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 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

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

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

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可以根据其年龄 健康状况等因素

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

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

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 时间 人数 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根据纠纷发生地国家机关

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凭当事人提供的发票开支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

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 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

或者伤残等级较轻

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

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

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

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 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

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注意 最高院法发【2010】23号通知第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

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 应当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也就是说 自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

如果某损害赔偿案件有残疾赔偿金

或死亡赔偿金项目时

就不再单列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

(11)因康复护理

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后续治疗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

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2)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

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项目的数额没有固定的计算方法

要根据前面已经提到五项具体因素确定

各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也各有不同

(15)鉴定费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发票开支

好的 今天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就讲到这里

谢谢大家

卫生法——健康权利漫谈课程列表:

公民健康权

-1.1 什么是健康权

--1.1 什么是健康权

-1.2 公民的健康权利和义务

--1.2 公民的健康权利和义务

-1.3 健康权的法律规定

--1.3 健康权的法律规定

-1.4 国家的保障义务

--1.4 国家的保障义务

-第一章测试题

-健康权与公权力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健康权利与健康义务的关系

-政府主导责任下对社会办医的规制

基本医疗服务权

-2.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2.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2.2 医院法

--2.2上 医院法(上)

--2.2下 医院法(下)

-2.3 分级诊疗制度

--2.3 分级诊疗制度

-2.4 医师法

--2.4 医师法

-2.5 基本药物制度

--2.5 基本药物制度

-2.6 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2.6 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2.7 中医药法

--2.7上 中医药法(上)

--2.7下 中医药法(下)

-第二章测试题

-村卫生室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营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职责

-更好地落实分级诊疗制度

-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目录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缺陷与解决手段

-中医药法对中医药社会关系的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权

-3.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2 传染病防治法

--3.2上 传染病防治法(上)

--3.2下 传染病防治法(下)

-3.3 公共场所卫生法

--3.3 公共场所卫生法

-3.4 职业病防治法

--3.4上 职业病防治法(上)

--3.4下 职业病防治法(下)

-3.5 母婴保健法

--3.5 母婴保健法

-3.6 精神卫生法

--3.6 精神卫生法

-3.7 食品安全法

--3.7 食品安全法

-单元测试三

-发生传染病疫情之后的防控

-职业病危害的认定范围界定

-农民工职业病防治问题

-《食品安全法》如何更有效地执行

医疗保障权

-4.1 公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4.1 公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4.2 城乡居民医保法

--4.2上 城乡居民医保法(上)

--4.2下 城乡居民医保法(下)

-4.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

--4.3上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上)

--4.3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下)

-4.4 医疗救助法

--4.4上 医疗救助法(上)

--4.4下 医疗救助法(下)

-单元测试四

-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参保人和被保险人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

-医疗救助的基本内容

民法上的健康权

-5.1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5.1上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上)

--5.1下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下)

-5.2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5.2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5.3 患者的隐私权

--5.3 患者的隐私权

-5.4 患者的人格尊严权

--5.4 患者的人格尊严权

-单元测试五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家属意愿的冲突

-患者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与医学教学需要之间的冲突

紧急医疗救治权

-6.1 紧急医疗救治权

--6.1 紧急医疗救治权

-单元测试六

-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

医疗损害赔偿权

-7.1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7.1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7.2 医疗损害责任的证明

--7.2 医疗损害责任的证明

-7.3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7.3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7.4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

--7.4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

-单元测试七

-过错认定与过错推定

-一般诊疗义务与合理诊疗义务

-损害与人身损害

卫生行政法

-8.1 卫生行政执法

--8.1 卫生行政执法

-8.2 卫生行政监督

--8.2 卫生行政监督

-8.3 卫生行政复议

--8.3 卫生行政复议

-8.4 卫生行政赔偿

--8.4 卫生行政赔偿

-8.5 卫生行政诉讼

--8.5 卫生行政诉讼

-单元测试八

期末考核

-期末考核

7.3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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