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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公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在线视频

下一节:4.2上 城乡居民医保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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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公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公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人类历史上医疗一直是私人事务

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

社会权思想滥觞认为国家应对公民生存尽积极义务

当时的著名思想家狄骥提出

17世纪的主权理论已经破产

公共服务的概念正在逐渐取代

主权的概念成为公法的基础

社会权思想逐步被西方国家所接受

各国法律普遍把医疗服务拟制成为公共产品

规定政府应当对其承担责任

特别是英国经济学家威廉▪贝弗里奇

1942年发表的《贝弗里奇报告》

强调了国家在社会保障种应当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报告设计了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

提出国家将为每个公民提供9种社会保险待遇

提供全方位的医疗和康复服务

并根据本人经济状况提供国民救助

随着国际人权观念的进步与政治文明的发展

现代的健康权已经具有了强烈的社会权性质

它不仅是传统的民事权利

更是现代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

首次把健康权纳入人权范围

其第25条规定 人人有权享受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

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

包括食物 衣着 住房 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在遭到失业 疾病 残废 守寡 衰老

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社会权是一种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

与传统的自由权不同

它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才能实现

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并为国民补贴部分保险费的方式

解决国民医疗费用问题

履行了宪法的积极义务

原来我国只有职工医疗报销制度

农民和城镇居民看病都是自费

2003年和2007年 我国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解决了非就业人员特别是农村人口的看病问题

2016年我国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

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

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该项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

管理服务更加规范 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

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当前 全民医保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国家通过全民医保来解决看病难 看病贵的问题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2017年9月发表的

《中国健康事业的发展与人权进步》白皮书指出

截至2016年底

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3亿人

参保覆盖率稳固在95%以上

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实现全覆盖

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保为主体的全民医保初步实现

《草案》规定

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第17条第1款)

公民有权参加由政府 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基本医疗保险

就医时享有一定报销比例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分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

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职工看病按比例报销费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居民缴纳部分保险费

政府补贴保险费主要部分的方式

居民按比例报销诊疗费用

国家为城乡居民补贴缴纳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

如湖南省规定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570元

(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420元 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

很明显 在城乡居民医保中国家承担了主要责任

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强制规定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

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7条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

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

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

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 2%

社会权可以通过司法救济

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

基本医疗卫生法规定的健康权是社会权

对应的是政府的积极义务

政府不履行积极的给付义务

公民就享受不到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社会权利因之而受侵害

司法救济只能通过行政给付诉讼来实现

立法应当赋予患者

通过诉讼请求政府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但就健康权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仅明确了针对抚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保险待遇提起行政诉讼

《草案》法律责任一章只简单规定了一些行政责任

很多义务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都没有规定法律责任

更没有规定行政给付诉讼

因此 基本医疗卫生法

这一部强调政府主导责任的社会性立法

行政给付诉讼不应该缺位

应当对其作出明确规定

谢谢

卫生法——健康权利漫谈课程列表:

公民健康权

-1.1 什么是健康权

--1.1 什么是健康权

-1.2 公民的健康权利和义务

--1.2 公民的健康权利和义务

-1.3 健康权的法律规定

--1.3 健康权的法律规定

-1.4 国家的保障义务

--1.4 国家的保障义务

-第一章测试题

-健康权与公权力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健康权利与健康义务的关系

-政府主导责任下对社会办医的规制

基本医疗服务权

-2.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2.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2.2 医院法

--2.2上 医院法(上)

--2.2下 医院法(下)

-2.3 分级诊疗制度

--2.3 分级诊疗制度

-2.4 医师法

--2.4 医师法

-2.5 基本药物制度

--2.5 基本药物制度

-2.6 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2.6 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2.7 中医药法

--2.7上 中医药法(上)

--2.7下 中医药法(下)

-第二章测试题

-村卫生室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营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职责

-更好地落实分级诊疗制度

-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目录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缺陷与解决手段

-中医药法对中医药社会关系的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权

-3.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2 传染病防治法

--3.2上 传染病防治法(上)

--3.2下 传染病防治法(下)

-3.3 公共场所卫生法

--3.3 公共场所卫生法

-3.4 职业病防治法

--3.4上 职业病防治法(上)

--3.4下 职业病防治法(下)

-3.5 母婴保健法

--3.5 母婴保健法

-3.6 精神卫生法

--3.6 精神卫生法

-3.7 食品安全法

--3.7 食品安全法

-单元测试三

-发生传染病疫情之后的防控

-职业病危害的认定范围界定

-农民工职业病防治问题

-《食品安全法》如何更有效地执行

医疗保障权

-4.1 公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4.1 公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4.2 城乡居民医保法

--4.2上 城乡居民医保法(上)

--4.2下 城乡居民医保法(下)

-4.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

--4.3上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上)

--4.3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下)

-4.4 医疗救助法

--4.4上 医疗救助法(上)

--4.4下 医疗救助法(下)

-单元测试四

-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参保人和被保险人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

-医疗救助的基本内容

民法上的健康权

-5.1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5.1上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上)

--5.1下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下)

-5.2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5.2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5.3 患者的隐私权

--5.3 患者的隐私权

-5.4 患者的人格尊严权

--5.4 患者的人格尊严权

-单元测试五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家属意愿的冲突

-患者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与医学教学需要之间的冲突

紧急医疗救治权

-6.1 紧急医疗救治权

--6.1 紧急医疗救治权

-单元测试六

-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

医疗损害赔偿权

-7.1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7.1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7.2 医疗损害责任的证明

--7.2 医疗损害责任的证明

-7.3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7.3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7.4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

--7.4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

-单元测试七

-过错认定与过错推定

-一般诊疗义务与合理诊疗义务

-损害与人身损害

卫生行政法

-8.1 卫生行政执法

--8.1 卫生行政执法

-8.2 卫生行政监督

--8.2 卫生行政监督

-8.3 卫生行政复议

--8.3 卫生行政复议

-8.4 卫生行政赔偿

--8.4 卫生行政赔偿

-8.5 卫生行政诉讼

--8.5 卫生行政诉讼

-单元测试八

期末考核

-期末考核

4.1 公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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