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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紧急医疗救治权在线视频

下一节: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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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紧急医疗救治权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紧急医疗救治制度是一项比较独立的制度

法律对它的规定也比较分散

大体上说 紧急医疗救治就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对送到医院来的急重危伤病患者

应当立即进行急救

而不管这些患者是否身份不明

是否有钱支付医疗费

是否有近亲属签订同意书等情况

紧急医疗救治意味着是对公民身体健康的保护

公民获得紧急医疗救治的权利

实质上就是公民的健康权

有权利就意味着义务的存在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获得紧急医疗救治是公民的权利

提供紧急医疗救治是医院和医生的义务

所以 从定义上不难理解

紧急医疗救治的权利主体就是需要进行急救的病人

义务主体就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一般就是患者被送去的医院和负责治疗的医生

这一权利可以从宪法中引申出来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保护人民健康

这些宪法中对基本权利的规定要落到实处

就只有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实现

法律中对紧急救治的规定最主要体现在

《执业医师法》第24条的规定

对急危患者 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其他具体规定更多体现在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中

由于数量很多又分散 在此不一一列举

紧急医疗救治在具体实践中

有几个典型问题要注意

一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界限与患者家属签字制度的例外

这是最容易产生医患纠纷的情况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

医院在做手术 做特殊检查或治疗时

必须要取得患者同意并且近亲属要签字同意

但是在一些紧急救治的情况下 如车祸

患者无法表达意见 家属又不在场

医院能不能做手术 要不要做手术 一直是个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56条明确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一条说明在紧急情况下

如果患者和近亲属都无法签字

只要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依然可以进行治疗

二是紧急救治的程序问题

包括救治措施与费用支付

紧急救治措施包括院前医疗急救和院内急救

院前急救是急诊医学重要的组成部分

是指从受理急救电话开始 派出救护车

现场急救 搬运及监护运送等诊疗活动

其目的和意义在于及时挽救患者生命

为医院处理赢得时间和治疗条件

在院前急救工作人员

将患者转移给医院内相关医务人员后

开始院内急救程序

院内各科室不得相互推诿病人 坚持首诊负责制

经过救治 对诊断明确 生命体征稳定

但仍需进一步治疗的患者 转入相应科室治疗

但是抢救急危重病人 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

治疗药物应当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选择

治疗手段应从最基本措施开始

不超出所在地医保报销目录

在急救费用的支付方面

我国法律规定 对于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

不能因为强调挂号 缴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在急救完成 患者清醒或者联系到患者家属后

有医保的 走医保程序

我国的医保体系是

基本医保+商业医保+医疗救助

相结合的多层次医保体系

如果无法查明患者身份或身份查明但无力缴费的

先由责任人 基本医保等各类保险 公共卫生经费支付

没有这些渠道或这些渠道支付之后还有欠费

就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但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不能用于有支付能力

但拒绝付费的患者的急救医疗费

三是医生的合理诊疗义务

医生的紧急救治义务

首先体现在不得拒绝急救

必须立即做出相应的诊疗措施

而且在诊疗时要遵守特定的诊疗规范

确保医疗安全

比如手术前后清点器械和纱布

注射青霉素前进行皮试等

这些都是医生应尽的合理 慎重的诊疗义务

但是在个案中 选择什么样的诊疗措施

常常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比如基础诊疗条件不完备

医疗技术不发达等情况

这时 医务人员只需要结合当时当地的诊疗水平

尽到最善的注意义务

四是紧急救治的法律责任

如果救治顺利 当然皆大欢喜

但如果抢救失败呢 患者一旦出现闪失

医院和家属之间经常会爆发矛盾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

患者抢救无效 家属把医生告上法庭

针对这种情况 最高法院在2017年发布了一则针对

《侵权责任法》第56条的司法解释

规定在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的急救情形下

如果出现患者要求医院赔偿的后续情况 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明确了经批准的紧急救治

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司法解释打消了医院和医生的顾虑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对患者积极救治

同时 司法解释还规定

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986年卫生部颁布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中规定

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

不能因为强调挂号 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有紧急手术抢救指征的急诊抢救病人

应立即直送手术室

这也说明我国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放在其他一切利益的首位

我国总体上是坚持了

急救免责 怠救有责 的原则

法律责任清晰明确

一方面有利于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明确自己的职责

更好担负起救死扶伤的义务

另一方面 对于患者和公众来说

也要认识到免责不是给医院撑腰

而是为患者的生命权着想

患者要给予医生最大的理解和信任

这节就讲到这里

谢谢

卫生法——健康权利漫谈课程列表:

公民健康权

-1.1 什么是健康权

--1.1 什么是健康权

-1.2 公民的健康权利和义务

--1.2 公民的健康权利和义务

-1.3 健康权的法律规定

--1.3 健康权的法律规定

-1.4 国家的保障义务

--1.4 国家的保障义务

-第一章测试题

-健康权与公权力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健康权利与健康义务的关系

-政府主导责任下对社会办医的规制

基本医疗服务权

-2.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2.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2.2 医院法

--2.2上 医院法(上)

--2.2下 医院法(下)

-2.3 分级诊疗制度

--2.3 分级诊疗制度

-2.4 医师法

--2.4 医师法

-2.5 基本药物制度

--2.5 基本药物制度

-2.6 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2.6 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2.7 中医药法

--2.7上 中医药法(上)

--2.7下 中医药法(下)

-第二章测试题

-村卫生室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营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职责

-更好地落实分级诊疗制度

-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目录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缺陷与解决手段

-中医药法对中医药社会关系的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权

-3.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2 传染病防治法

--3.2上 传染病防治法(上)

--3.2下 传染病防治法(下)

-3.3 公共场所卫生法

--3.3 公共场所卫生法

-3.4 职业病防治法

--3.4上 职业病防治法(上)

--3.4下 职业病防治法(下)

-3.5 母婴保健法

--3.5 母婴保健法

-3.6 精神卫生法

--3.6 精神卫生法

-3.7 食品安全法

--3.7 食品安全法

-单元测试三

-发生传染病疫情之后的防控

-职业病危害的认定范围界定

-农民工职业病防治问题

-《食品安全法》如何更有效地执行

医疗保障权

-4.1 公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4.1 公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4.2 城乡居民医保法

--4.2上 城乡居民医保法(上)

--4.2下 城乡居民医保法(下)

-4.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

--4.3上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上)

--4.3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下)

-4.4 医疗救助法

--4.4上 医疗救助法(上)

--4.4下 医疗救助法(下)

-单元测试四

-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参保人和被保险人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

-医疗救助的基本内容

民法上的健康权

-5.1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5.1上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上)

--5.1下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下)

-5.2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5.2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5.3 患者的隐私权

--5.3 患者的隐私权

-5.4 患者的人格尊严权

--5.4 患者的人格尊严权

-单元测试五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家属意愿的冲突

-患者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与医学教学需要之间的冲突

紧急医疗救治权

-6.1 紧急医疗救治权

--6.1 紧急医疗救治权

-单元测试六

-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

医疗损害赔偿权

-7.1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7.1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7.2 医疗损害责任的证明

--7.2 医疗损害责任的证明

-7.3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7.3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7.4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

--7.4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

-单元测试七

-过错认定与过错推定

-一般诊疗义务与合理诊疗义务

-损害与人身损害

卫生行政法

-8.1 卫生行政执法

--8.1 卫生行政执法

-8.2 卫生行政监督

--8.2 卫生行政监督

-8.3 卫生行政复议

--8.3 卫生行政复议

-8.4 卫生行政赔偿

--8.4 卫生行政赔偿

-8.5 卫生行政诉讼

--8.5 卫生行政诉讼

-单元测试八

期末考核

-期末考核

6.1 紧急医疗救治权笔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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