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课程知识点:卫生法——健康权利漫谈 >  医疗保障权 >  4.4 医疗救助法 >  4.4上 医疗救助法(上)

返回《卫生法——健康权利漫谈》慕课在线视频课程列表

4.4上 医疗救助法(上)在线视频

下一节:4.4下 医疗救助法(下)

返回《卫生法——健康权利漫谈》慕课在线视频列表

4.4上 医疗救助法(上)课程教案、知识点、字幕

医疗救助法 第一部分

广义而言 医疗救助是对所有医疗帮助和支持行为的总称

它不仅指一个国家对本国国民的医疗救助

也指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国际医疗救助

不仅包括贫困医疗救助

还包括对海啸 传染病 地震等之类的

自然灾害的医疗救助 不仅指政府主导的医疗救助

还包括社会组织及个人的慈善医疗救助

这里所讲的医疗救助是狭义的

指政府通过财务 政策和技术支持等方式

针对贫困人口中无力治疗

或因病致贫人群实施专项帮助

以使其获得必要的卫生服务

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

改善健康状况的医疗保障制度

英国1601年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

被学界公认为最早以法律形式确定的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

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

公民在疾病的情况下

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可以说健全的医疗救助制度

不仅是促进社会公平 维持和谐稳定的重要工具

更是保障基本人权 维护人之尊严的必然要求

体现着人权保护 实质公平 社会正义的理念

不同与传统的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

医疗救助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公权主导性 私人部门无力承担相应服务

同时也存在着较高的 搭便车 风险

因此 医疗救助的供给只能由政府来承担

第二单务性 从宪法视角看

医疗救助是一项 积极权利

必须由政府采取积极行动来实现

即医疗救助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

而该权利的享有者无需承担对等义务

第三事后补救性

不同于基本医疗保险事前筹集资金

以防范疾病风险的模式

医疗救助是在贫困群体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时

所采取的事后补救

救助活动的法治化

不仅要求以法律规范的形式

明确救助的对象和内容

更要通过法律程序

将整个医疗救助过程纳入到法治轨道中

并最终通过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来保障医疗救助的依法运行

针对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

一般贫困户 低收入家庭

因病致贫对象等不同对象 救助程序也不同

针对不同类型的救助方式和救助对象

资金使用的程序又有所不同

同时基于医疗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特征

相关部门必须及时更新和掌握救助对象人口

收入与财产状况的变动(下简称“变动情况”)

做到定期核查 动态管理 及时退出

民政部等于2009年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立救助的内容

方法 程序 政府职责分工等

分别制定了具体的医疗救助办法

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均享有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

医疗救助制度是兜底性制度

任何公民处于危急状态中

而自身能力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时

都有权获得医疗救助

结合医疗救助一般理论

可以将我国医疗救助的对象分为

绝对贫困人口 相对贫困人口和其他需救助人口

绝对贫困人口是指缺乏起码资源

难以维持最低生活需求的群体

此类人群往往挣扎在基本生活水平线上

其生活条件与环境导致了较高的患病风险

且完全无力治疗

对他们应投入较大的救助力度

和适用多种救助方式

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城乡特困人员

相对贫困人口是指个人或家庭拥有的资源

虽然已经可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但通常只能维持在一个远低于

当前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状况

主要包括一般贫困户

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医疗贫困人口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是法律上的一个兜底性概念

其主体除了一般贫困户

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对象

还包括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需救助对象

这些对象无法简单归入到绝对或相对贫困人口中

如未达低保标准的在职残疾人和贫困大学生

社会优抚对象 精简退职人员

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 或无力支付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等

总的来看 我国当前医疗救助对象的覆盖面非常广泛

层次性强 救助网络较为严密

但仍然存在改进空间

谢谢

卫生法——健康权利漫谈课程列表:

公民健康权

-1.1 什么是健康权

--1.1 什么是健康权

-1.2 公民的健康权利和义务

--1.2 公民的健康权利和义务

-1.3 健康权的法律规定

--1.3 健康权的法律规定

-1.4 国家的保障义务

--1.4 国家的保障义务

-第一章测试题

-健康权与公权力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健康权利与健康义务的关系

-政府主导责任下对社会办医的规制

基本医疗服务权

-2.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2.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2.2 医院法

--2.2上 医院法(上)

--2.2下 医院法(下)

-2.3 分级诊疗制度

--2.3 分级诊疗制度

-2.4 医师法

--2.4 医师法

-2.5 基本药物制度

--2.5 基本药物制度

-2.6 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2.6 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2.7 中医药法

--2.7上 中医药法(上)

--2.7下 中医药法(下)

-第二章测试题

-村卫生室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营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职责

-更好地落实分级诊疗制度

-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目录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缺陷与解决手段

-中医药法对中医药社会关系的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权

-3.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1 公民有权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2 传染病防治法

--3.2上 传染病防治法(上)

--3.2下 传染病防治法(下)

-3.3 公共场所卫生法

--3.3 公共场所卫生法

-3.4 职业病防治法

--3.4上 职业病防治法(上)

--3.4下 职业病防治法(下)

-3.5 母婴保健法

--3.5 母婴保健法

-3.6 精神卫生法

--3.6 精神卫生法

-3.7 食品安全法

--3.7 食品安全法

-单元测试三

-发生传染病疫情之后的防控

-职业病危害的认定范围界定

-农民工职业病防治问题

-《食品安全法》如何更有效地执行

医疗保障权

-4.1 公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4.1 公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4.2 城乡居民医保法

--4.2上 城乡居民医保法(上)

--4.2下 城乡居民医保法(下)

-4.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

--4.3上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上)

--4.3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法(下)

-4.4 医疗救助法

--4.4上 医疗救助法(上)

--4.4下 医疗救助法(下)

-单元测试四

-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参保人和被保险人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

-医疗救助的基本内容

民法上的健康权

-5.1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5.1上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上)

--5.1下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下)

-5.2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5.2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5.3 患者的隐私权

--5.3 患者的隐私权

-5.4 患者的人格尊严权

--5.4 患者的人格尊严权

-单元测试五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家属意愿的冲突

-患者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与医学教学需要之间的冲突

紧急医疗救治权

-6.1 紧急医疗救治权

--6.1 紧急医疗救治权

-单元测试六

-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

医疗损害赔偿权

-7.1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7.1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7.2 医疗损害责任的证明

--7.2 医疗损害责任的证明

-7.3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7.3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

-7.4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

--7.4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

-单元测试七

-过错认定与过错推定

-一般诊疗义务与合理诊疗义务

-损害与人身损害

卫生行政法

-8.1 卫生行政执法

--8.1 卫生行政执法

-8.2 卫生行政监督

--8.2 卫生行政监督

-8.3 卫生行政复议

--8.3 卫生行政复议

-8.4 卫生行政赔偿

--8.4 卫生行政赔偿

-8.5 卫生行政诉讼

--8.5 卫生行政诉讼

-单元测试八

期末考核

-期末考核

4.4上 医疗救助法(上)笔记与讨论

也许你还感兴趣的课程:

© 柠檬大学-慕课导航 课程版权归原始院校所有,
本网站仅通过互联网进行慕课课程索引,不提供在线课程学习和视频,请同学们点击报名到课程提供网站进行学习。